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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价增资扩股协议(溢价增资扩股计算)

2023-04-21 22:31分类:股票市场 阅读:

 

目录

第一章.增资

第一条增资与认购

第二条各方的义务

第二章.各方的陈述和保证

第三条公司的陈述和保证

第四条投资人的陈述和保证

第三章.股东权利

第五条清算优先权

第六条优先退出权

第七条共同出售权

第八条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优先认购权

第十条反摊薄条款

第十一条信息权

第十二条项目平移权

第十三条公司治理

第十四条保护性条款

第四章.其他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保密条款

第十七条变更或解除

第十八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十九条附则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由以下各方在[ ]市签署:

被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公司”):

[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注册成立,现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 ]万元,组织机构代码号[ ],统一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

创始人:[ ],身份证号[ ]

现有股东(以下简称“现有股东”):

1)[ ],身份证号[ ]。

2)[ ],身份证号[ ]。

3)[ ],身份证号[ ]。

4)[ ],身份证号[ ]。

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

1)[ ]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号[ ],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

公司、创始人、现有股东及投资人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

以上各方经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投资人向公司增资及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章. 增资

第一条增资与认购

1.增资方式

投资人以人民币[ ]万元的投资后估值,对公司投资人民币[ ]万元(简称“投资款”)进行溢价增资(简称“增资”)。增资完成后,投资人取得增资完成后公司[ ]%的股权。投资人的投资款中,人民币[ ]万元记入公司的注册资本,剩余人民币[ ]万元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 ]万元增加至人民币[ ]万元。

2.各方的持股比例

本次增资完成前后,各方在公司的持股比例变化如下表:

 

 

 

注册资本及股权比例

         
 

增资前

    增资后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元)

工商登记股权(%

实有股权(%)

注册资本(元)

工商登记股权(%

实有股权(%)
             
             
             
             

总计

 

100

100

 

100

100

 

 

3.现有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

公司现有股东特此放弃其对于本次增资所享有的优先认购权,无论该权利取得是基于法律规定、公司章程规定或任何其他事由。

4.期权池(员工持股平台)

公司及现有股东承诺,公司已预留足够的股权作为激励股权池,用于公司对高管团队、核心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未来公司对员工进行激励,或设立专门的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均不稀释投资人的股份。

第二条 各方的义务

在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公司批准交易

公司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股东会决议,批准本次增资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公司股东会批准本协议后,本协议生效。

2.投资人付款

(1)本协议生效后或者各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时间,公司应以书面的方式向投资人发出付款通知,告知公司基本账户信息,投资人应在收到付款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第一笔投资款人民[ ]万元整([ ]万元)汇入公司基本账户;在公司与投资人共同约定时限内,将第二笔投资款人民[ ]万元整(¥[ ]万元)汇入公司基本账户;在公司与投资人共同约定时限内,将第三笔投资款人民[ ]万元整(¥[ ]万元)汇入公司基本账户。

投资人支付的第一笔[ ]万元投资款中,其中[ ]万元计入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投资人支付的第二笔、第三笔共[ ]万元投资款全部计入资本公积。投资人支付完第一笔投资款后,即取得股东身份,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3.公司工商变更登记

在投资人支付第一笔投资款后5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向工商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在合理时间内完成股东及持股比例等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4.文件的交付

公司应按照投资人的要求,将批准本次增资的股东会决议、经工商变更后的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收到投资款的银行收款凭证、对账单及股东名册等文件的复印件提交给投资人。

第二章.各方的陈述和保证

第三条 公司的陈述和保证

1.有效存续。公司是依照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必要授权。现有股东、创始人与公司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充分的权限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即对各方构成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文件。

3.不冲突。公司与现有股东、创始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其在本协议签署前已与任何第三人签署的有约束力的协议,也不会违反其公司章程或任何法律。

4.股权结构。除已向投资人披露的之外,公司从未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承诺或实际发行过任何股权、债券、认股权、期权或性质相同或类似的权益。现有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也不存在质押、法院查封、第三方权益或任何其他权利负担。

5.关键员工劳动协议。关键员工(见本协议附件一)与公司已签署包括劳动关系、竞业禁止、不劝诱、知识产权转让和保密义务等内容的劳动法律文件。

6.债务及担保。公司不存在未向投资人披露的重大负债或索赔;除向投资人披露的以外,公司并无任何以公司资产进行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7.公司资产无重大瑕疵。公司所有的资产包括财产和权利,无任何未向投资人披露的重大权利瑕疵或限制。

8.信息披露。公司已向投资人披露了商业计划、关联交易,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信息,并保证前述披露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在投资人要求的情况下,公司已提供相关文件。

9.公司合法经营。除向投资人披露且取得投资人认可的以外,公司保证,公司在本协议生效时拥有其经营所必需的证照、批文、授权和许可,不存在已知的可能导致政府机构中止、修改或撤销前述证照、批文、授权和许可的情况。公司自其成立至今均依法经营,不存在违反或者可能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

10.税务。公司就税款的支付、扣缴、免除及代扣代缴等方面遵守了相关法律的要求,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影响;除向投资人披露的以外,不存在任何针对公司税务事项的指控、调查、追索以及未执行完毕的处罚。

11.知识产权。公司对其主营业务中涉及的知识产权拥有合法的权利,并已采取合理的手段来保护;公司已经进行了合理的安排,以使其员工因职务发明或创作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对于公司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或与之相冲突。

12.诉讼与行政调查。公司不存在未向投资人披露的,针对公司的未决诉讼或仲裁以及未履行的裁判、裁决或行政调查、处罚。

第四条 投资人的陈述和保证

1.资格与能力。投资人具有相应的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充分的权限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投资人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有关法律,亦不会与其签署的其他合同或者协议发生冲突。

2.投资款的合法性。投资人保证其依据本协议认购公司相应股权的投资款来源合法。

第三章.股东权利

第五条 清算优先权

1.公司现有股东同意,在发生以下事项(统称“清算事件”)之一的,投资人享有清算优先权:

(1)公司拟终止经营进行清算的;

(2)公司出售、转让全部或关键资产、业务或对其进行任何其他处置,并拟不再进行实质性经营活动的;

(3)因股权转让或增资导致公司50%以上的股权归属于创始人和投资人以外的第三人的。

2.清算优先权的行使方式为:

清算事件发生后,在股东可分配财产或转让价款总额中,首先向投资人股东支付相当于其投资款100%的款项或等额资产,剩余部分由【投资人】和【现有股东】按持股比例分配。各方可以用分配红利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实现投资人的清算优先权。

第六条 优先退出权

公司在本次增资以后第二轮增资(以下简称“隔轮增资”)、后续各轮次增资(公司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时,投资人有权通过协议转让当期所持有股份的50%给隔轮增资的投资人或合适的购买方(公司竞争对手除外)。投资人协议转让当期持有的股权时,现有股东不得反对。同等条件下,现有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 共同出售权

1.公司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并在不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情况下,现有股东出售其拥有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时,投资人有权按照现有股东持股总额的比例与现有股东共同出售,否则现有股东不得转让。

2.现有股东承诺,就上述股权出售事宜应提前2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现有股东,投资人应于10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行使共同出售权,如投资人未于上述期限内回复现有股东,视为放弃行使本次共同出售权。

第八条优先购买权

1.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并在不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情况下,创始人出售其拥有的部分或全部股权(以下简称为“拟出售股权”)时,同等条件下 ,投资人有优先购买全部或部分拟出售股权的权利。

2.现有股东承诺,就上述股权出售事宜应提前2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投资人,投资人应于10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投资人未于上述期限内回复现有股东,视为放弃行使本次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优先认购权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现有股东及公司以任何形式进行新的股权融资,投资人有权按其所持股权占公司股权总额的比例,以同等条件及价格优先认购新增股权。如果公司其他拥有优先认购权的股东放弃其优先认购权,则投资人有权优先认购该股东放弃认购的该部分股权。

第十条 反摊薄条款

1.本次投资交割后,如果公司进行下一轮/次融资或者增资时(简称“下轮融资”),公司在该下轮融资时的投资前估值(简称“下轮融资估值”)低于本次增资的公司投资后估值(即人民币[ ]万元),则投资人届时有权根据该下轮融资估值调整其已经在公司持有的股权比例,调整后投资人持有的公司的股权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

投资人在下轮融资完成时经调整而持有的股权比例=下轮融资完成前投资人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人民币[ ]万元/下轮融资估值)。

2.在上述情况下,现有股东及公司应在下轮融资交割前与投资人共同签署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并由现有股东同比例无偿(或以人民币1元或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向投资人转让一部分股权,使得投资人在公司持有的股权达到上述公式所得的结果。如果因为任一现有股东的原因造成相应的股权转让没有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3.为免歧义,如果投资人在下轮融资时基于其行使本协议第八条“优先购买权”、第九条“优先认购权”而新获得任何股权,则投资人在下轮融资完成时持有的总股权比例为如下两部分之和:(1)投资人依照本条的约定经反稀释调整而持有的股权比例;和(2)投资人在下轮融资时基于其行使本协议第七条项下优先认购权而新获得股权所占公司的股权比例。

第十一条 信息权

1.本协议签署后,公司应将以下报表或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投资人,同时建档留存备份:

(1)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版的方式提交该月工作简报、员工工资表、财务报表;

(2)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送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该年度财务报表;

(3)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前30日内,送交下一年度综合预算。

2.公司应就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义务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通知投资人。

3.投资人如对任何信息存有疑问,可在给予公司提前5日书面通知的前提下,查看公司相关财务资料,了解公司财务运营状况。除公司年度审计外,投资人有权自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第十二条 项目平移权

本协议签署并经公司股东会批准生效后,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清算、解散或以各种形式终止经营业务,创始人从事任何新项目时,均需无偿给予投资方在新公司中与投资人发生上述情况时在公司中持有的股权同等比例的股权。

第十三条 公司治理

1.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创始人舒文明为公司当然董事并担任董事长。董事会另外二名成员中,一名由现有股东提名,一名由投资人委派(以下简称“投资人董事”)。

2.董事会所议事项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公司应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决议的事项,应获得包括投资人董事在内的2/3及以上的董事投票通过。

第十四条 保护性条款

1.下述事项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过包括投资人在内的股东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公司日常经营事项之外的单次交易总额超过人民币壹拾万元(¥10万元)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设立子公司、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自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借入或借出资金、签订管理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予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对外担保等;

(2)公司或任何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采购交易(含公司购买关联方产品、服务等);

(3)将公司或任何子公司解散,进行任何形式的资本结构调整或重组,或任何导致控制器变更的事项;

(4)修改公司或任何子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文件中的任何规定;

(5)增资、扩股、授权或发行任何形式的股份、股份系列、债权或其他证券;

(6)任何聘请或更换公司进行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对公司的任何会计政策、规范或原则做出重大变更;

(7)公司或任何子公司兼并、整合或被视作清算的事件;

(8)公司或任何子公司董事会的变更;

(9)公司或任何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或范围发生变更;

(10)宣布、支付任何股息或其他形式的分配;

(11)批准年度预算和商业计划,或经批准的年度预算外的重大债务或资本开支;

(1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或其他上市行为(包括为上述发行活动选择承销商);

(13)其他经投资人、现有股东共同认可的任何重大事项。

2.公司创始人及现有股东承诺,未经投资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单方面出售公司。

3.公司创始人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创始人将其全部精力投入到公司经营管理中,并结束其他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非经投资人书面同意,不得离职,也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自己参与、经营、投资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投资于境外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且投资额不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除外)。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若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或未能及时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陈述与保证,均构成违约。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就其损失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范围包括守约方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因主张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第十六条 保密条款

本协议各方均应就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而知悉的公司及其他方的保密信息,向相关方承担保密义务。在没有得到本协议相关方的书面同意之前,各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前述保密信息,并不得将其用于本次增资以外的目的。本条款的规定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继续有效。

虽有上述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相关方后,各方有权将本协议相关的保密信息:

(1)依照法律或业务程序要求,披露给政府机关或往来银行;

(2)在相对方承担与本协议各方同等的保密义务的前提下,披露给员工、律师、会计师及其他顾问。

第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

1.本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

2.如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相关方可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3.发生下述事件时,本协议中对投资人的各项优先权力条款自动解除,仅以其持有股权比例享有普通股东权利:

(1)公司触发新的融资事件,投资人通过出售其持有的股权所获净利超过其在本协议中投资款的200%;

(2)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投资人所获得的分红收益超过其在本协议中投资款的200%。

第十八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2.如果本协议各方因本协议的签订或执行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附则

1.本协议自各方签署即生效。本协议用于替代此前各方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就本协议所包含的事项达成的所有协议、约定或备忘。

2.本协议一式【柒】份,各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中的股东权利、公司治理部分及其他相关内容,与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组织性文件的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协议内容与公司章程或其他公司组织性文件相矛盾的,除该等文件明确约定具有高于本协议的效力外,均以本协议中的约定为准。任何一名或多名公司股东,均可随时提议将本协议的相关内容增加至公司章程(或变更公司章程),其他股东均应在相关股东会上对前述提议投赞成票。

5.任何一方未行使、迟延行使任何本协议下的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对本协议任一条款的弃权不应被视为对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放弃。

6.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被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中其他条款的效力;且该条款应在不违反本协议目的的基础上进行可能、必要的修改后,继续适用。

(以下为增资协议签字页,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增资协议签署页)

投资人:[ ]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被投资公司:[ ]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创始人:[ ]

签字:

现有股东:

1、[ ]

签字:

2、[ ]

签字:

3、[ ]

签字:

4、[ ]

签字:

 

 

最高人民法院

被记入资本公积金的股东出资,属于公司资产,股东不得请求返还

裁判要旨

股东向公司已交纳的出资无论是计入注册资本还是计入资本公积金,都形成公司资产,股东不得请求返还。

案情简介

一、2007年6月21日,新湖集团与浙江玻璃等签订关于目标公司青海碱业的《增资扩股协议》约定,新湖集团以现金90460万元增资青海碱业获取35%的股权,其中29510.770万元投入注册资本,溢价部分60949.230万元计入青海碱业的资本公积金。

二、另外,《增资扩股协议》公司治理部分还约定,新湖集团有权委派董事和监事,有权对重大决策进行审批、青海碱业不得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丢则视作股东占用资金等内容。

三、此后,新湖集团按约向青海碱业分批出资50000万元,其中投入青海碱业的注册资本163115023.20元,计入资本公积金336884976.79元。

四、增资后,浙江玻璃利用其对青海碱业的控制,未按约定保障新湖集团的股东权益;新湖集团经多次交涉,仍无法享受应有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管理权、财务监督权等股东权利。

五、无奈之下,新湖集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增资扩股协议解除,并要求青海碱业及浙江玻璃等返还计入资本公积金的336884976.79元现金。

六、本案经绍兴中院一审判决合同解除,青海碱业返还资本公积金;经浙江高院二审判决,合同解除,但撤销了返还资本公积金的判项;后最高院驳回再审申请,维持了浙江高院的判决。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计入资本公积金的溢价增资,在增资协议因原股东违约而被解除的情形下,投资人是否有权要求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50000万元出资中计入注册资本金的163115023.20元系新湖集团依法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不能要求返还,而被计入资本公积的336884976.80元系基于各方约定,无工商登记或其他形式的公示,可要求返还。但是,二审法院及再审法院均认为,被记入资本公积金的溢价增资属于公司财产,即使增资扩股协议被解除,投资人也无权要求返还资本公积金。笔者亦赞同该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所有,是公司资产的构成部分,股东不得任意要求公司予以返还。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企业财务通则》第十七条规定,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超过注册资本的差额,企业应当作为资本公积金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2期刊载的兰州神骏物流有限公司与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裁判摘要第二项载明,公司因接受赠与而增加的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所有,是公司的财产,股东不能主张该资本公积金与自己持股比例相对应的部分归属于自己。

第二,返还资本公积金势必减损公司资本,损害债权人利益。资本公积金与注册资本均属于公司资本范畴,是公司的资本储备,目的在于巩固公司的财产基础,加强公司信用。本案中,如果将该资本公积金予以返还,将导致青海碱业资本规模的减少,损害青海碱业公司的财产和信用基础,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返还资本公积金将违反资本维持原则,属于抽逃出资。根据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实有资产。为使公司的资本与公司资产基本相当,切实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同理,对于公司增资的新股东来说,同样不得抽回其向公司的投资。因此,新湖集团投入青海碱业的336884976.80元资本公积金是青海碱业的公司资产,未经青海碱业及其债权人同意,不得返还。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投资者应当意识到,当投资被记入资本公积金后,该部分投资即转化为公司的财产,不得要求返还;切不可听信融资者关于该部分资金未被计入注册资金,到期可退回的谣言。

其次,投资者应当向本案中的新湖集团学习,在签订增资扩协议时,为防止目标公司原股东违约,在协议中为自己设置解除条件;在原股东违约且满足解除条件的情形下,要求解除合同,以防继续履行投资的义务。另外,投资者还可以在协议中特别约定协议解除后,因投资款(注册资金+资本公积金金)不能退还,原股东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例如“若因原股东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原股东个人向投资人赔偿与投资款等额的资金,并按照年息10%计算利息”。

最后,笔者近期也正在处理一起涉及资本公积金的案例,该案中,原股东及目标公司均同意将计入资本公积金的溢价款返还给投资人,原本目标公司和原股东均想通过将原来的资本公积金部分约定为股东借款,然后将会计科目由“资本公积金”调整为“长期借款”的方式,将资本公积金套取出来。笔者团队经论证,认为该方案涉嫌抽逃出资,将其否决,然后有向客户提出通过定向分红或者依法减资的方式处理该笔资本公积金。该案也提醒其他投资者,尽量不要通过该种涉嫌抽逃出资的方式处理资本公积金,否则将面临重大的法律风险。本文延申阅读部分另一则最高院的案例即否定了该种通过会计调账自行更改资本公积金法律性质的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股东将资本公积金调整为股东借款的,股东应承担补足出资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新湖集团已注入青海碱业的资本公积金能否返还。《增资扩股协议》是由青海碱业原股东浙江玻璃、董利华、冯彩珍与新股东新湖集团就青海碱业增资扩股问题达成的协议。在该协议履行过程中,因浙江玻璃的根本违约行为,新湖集团采用通知方式解除了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增资扩股协议》解除后,新湖集团请求判令浙江玻璃、董利华、冯彩珍返还其出资款中的资本公积金336884976.80元。但《增资扩股协议》的性质决定了新湖集团所诉的这部分资本公积金不能得以返还。《增资扩股协议》的合同相对人虽然是浙江玻璃、董利华、冯彩珍,但合同约定增资扩股的标的却是青海碱业。合同履行过程中,新湖集团也已将资本金直接注入了青海碱业。青海碱业系合法存在的企业法人。浙江玻璃、董利华、冯彩珍均不再具有返还涉案资本公积金的资格。至于青海碱业能否返还新湖集团已注入的这部分资本公积金,关乎资本公积金的性质。新湖集团认为,本案中其因《增资扩股协议》注入的资本公积金不同于《公司法》中规定的“出资”,可以抽回的主张,依据不足。股东向公司已交纳的出资无论是计入注册资本还是计入资本公积金,都形成公司资产,股东不得请求返还。二审判决未支持新湖集团返还资本公积金的请求,并无不当。

案件来源

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利华、冯彩珍及一审第三人青海碱业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326号]

延伸阅读

裁判规则:股东在注册资本之外的出资,不属于借款债权,而应当属于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的后备资金,股东可以按出资比例向公司主张所有者权益,但股东出资后不能抽回,也不得转变为公司的债务计算利息,变相抽逃。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江门市江建建筑有限公司与江门市金华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市金华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民事判决书【(2013)民提字第226号】裁判观点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出资的53张会计凭证原始记录即为“资本公积”,虽后来被更改为“长期借款”,但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凭证不得变造,金华投资公司变造上述会计凭证的行为违反会计法,应属无效。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的后备资金,股东可以按出资比例向公司主张所有者权益,但股东出资后不能抽回,也不得转变为公司的债务计算利息,变相抽逃。2003年5月14日,金华投资公司董事会决议用本案的房产抵顶林金培多投入的出资本息,实质是将林金培本属于资本公积金的出资转变为公司对林金培的借款,并采用以物抵债的形式予以返还,导致林金培变相抽逃出资,违反了公司资本充实原则,故董事会决议对林金培借款债权的确认及以物抵债决定均应认定为无效。

来源:唐青林 李舒 张德荣 法 客 帝 国(Empirelawyers)出品

 

在企业早期,一般增资扩股方式引入外部投资者,溢价2~3倍,到快速成长阶段,即VC重点投资阶段,一般情况下溢价水平5~8倍,成长到可以IPO阶段,溢价能达到10~15倍的水平,是不是很激动,是不是很兴奋,但怎么能实现这样的溢价融资呢,除成长阶段外,关键看企业家的讲故事能力。故事讲的好,投资人兴奋度高,取得高溢价的可能性就大。故事可以分为两个桥段即纪实文学和科幻小说。第一个桥段基本是对企业一次如实的盘底,与将来尽职调查内容相当,是企业真是情况的反映,一定实事求是,不可掺水,也没必要,因为没有潜在的投资客按这部分纪实文学来投资,他们感兴趣的是第二个桥段科幻小说部分。

科幻小说第一要有一个远大理想,描述设计的商业模式,企业将会高速成长。第二要让潜在投资者相信,已经规划好与商业模式相配套的资本战略和经营战略,拥有相匹配的稀缺资源可支撑战略实现。第三与战略相目标匹配的管理流程已经优化。第四管理团队经过市场检验,并且与企业利益捆绑。这时候呢投资者才人为企业未来投资回报可期,此时不投更待何时。

增资扩股之方式

常见的增资扩股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公司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依据《公司法》第167条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首先必须用于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比例为10%,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的,可以不再提取),有剩余的,方可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分配公司利润时,经股东会决议,可将之直接转增注册资本,增加股东的出资额。依据《公司法》第169条之规定,增加公司资本是公积金的用途之一,需要注意的是,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另外,公司以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除非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否则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详见《公司法》第35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详见《公司法》第167条)增加股东的注册资本。

2、公司原股东增加出资。公司股东还可以依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将货币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投入公司,直接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作为出资的货币应当存入公司所设银行账户,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详见《公司法》第28条)。

3、新股东投资入股。增资扩股时,战略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入股的方式成为公司的新股东。新股东投资入股的价格,一般根据公司净资产与注册资本之比确定,溢价部分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另,依据《公司法》第162条之规定,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亦可转换为公司注册资本,转换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债券持有人身份从公司债权人转换成为公司股东。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几种增资扩股方式可以混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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