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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226法则(销售二八法则 高建华)

2023-04-27 02:26分类:成交量 阅读:

编者按:煤炭行业是涉税风险的高发地带。过去,因小煤窑非法采煤泛滥,开采的煤炭无法通过正常渠道销售,采购煤炭的企业多通过第三方代开发票。近年来,随着去产能、加快能源转型、促进环境保护等政策深入推进,各地纷纷开始对煤炭产能进行管控,用煤企业采购过量开采的煤炭,也需寻找第三方开具发票。用票需求催生了开票产业,一些国有煤炭购销企业的高层出于虚增业绩等目的,利用国企资质从事代开发票行为,引发了虚开风险。

一、山西6家煤炭企业虚开专票7441万,竟无一人被判处实刑

经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关注到山西有这样一起煤炭虚开系列案例。该系列案中,双辽市双发矿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发公司)等5家民营矿产品经销企业向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广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灵公司,系国有煤炭购销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金额7441余万元,税额1265万元。销售方、采购方、税务机关公职人员多人涉刑,但涉案人员无一人被判处实刑。具体裁判情况如下:

(一)开票方构成虚开,获判二年(缓刑三年)

2012年初,刘某在王某的提议下开办了双发公司,郭某经刘某介绍加入该公司。双发公司成立后没有实体经营业务,主要从事活动为: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购买油品类发票为公司进项,在双辽市国家税务局认证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以货物名称为煤炭和铁精粉等向外销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案案发后,王某于2014年3月25日自杀身亡。公诉机关指控,双发公司为河南省安阳市光明实业公司、河南省华峰煤炭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2592万元,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此外,根据另案判决显示,双发公司曾为广灵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公诉机关未作指控

法院认为,刘某、郭某受王某指使参与共同犯罪,起次要和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应减轻处罚。判决两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除双发公司外,另外四家开票方在案发时都已经吊销或注销,实控人下落不明,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受票方两次发回重审,至今未作出判决

2012年4月至6月期间,广灵公司在与双发公司、双辽市鑫源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辉南县宏丰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辉南县宇邦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吉林省抚康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上述5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0份,金额74,416,176.41元,税额12,650,749.99元,并用上述发票抵扣税款12,650,749.99元。以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广灵公司经理王某巍(另案处理)、副经理周某盛为完成上级单位工作任务,并为单位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在明知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与马某(已死亡)等人实施完成。在案证据显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印发了2012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及文件,要求广灵公司2012年取得一定的业绩和任务量。公诉机关指控周某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议量刑十年以上。

一审法院认为,鉴于广灵公司、周某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为了完成上级单位下达的任务和提高本单位的效益业绩,且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中,未谋取个人私利和好处,如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与其罪责明显不适应,故决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因其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应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一审判决周某盛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该案判决后,周某盛上诉,二审法院认定一审部分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判决结果相同,周某盛再次上诉,二审法院认定一审重审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再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该案至今未见生效判决。此外,未见另案处理的王某巍的生效判决。

(三)税务机关公职人员构成玩忽职守,免予刑事处罚

2012年至2013年,王某坤在任双辽市国税局税源管理科科长期间,对双发公司、双辽市鑫源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等22家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扩版增量及注销税务登记过程中,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并且由于使用发票的日常管理和检查环节缺失,造成国家税款损失74,795万元。

法院认为,2012年初,到税务机关办理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发票扩版增量的公司骤然增多,在此情况下,王某坤应当认识到可能会出现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件,因为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没有认识到会出现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后果,没有对22家企业进行实地查验,因此王某坤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后果负有渎职责任。王某坤在为企业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过程中,不按操作规程办理,给经营仅3个月的企业在几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理了税务注销登记,没有及时发现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有渎职行为。鉴于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与王某坤的玩忽职守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根据罪责相适应的原则,及主观过错程度,结合案发时的客观原因和具体情节,一审判决王某坤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四)小结

该起系列案件中,涉案发票金额合计7441万,但最终仅对开票方、税务机关公职人员作出有罪判决,仅开票方被判处刑罚(缓刑),无一人执行实刑。虽然最终裁判结果受到开票方王某自杀、四家开票方实控人失联、开票方公诉机关未补充起诉、受票方另案处理等因素影响,但从现有公开判决来看,仍然可以发掘出各方采用的有效辩护策略。

二、从山西煤炭企业虚开系列案看煤炭行业虚开的五大辩护策略

(一)主犯、从犯责任分割

涉票类案件中,往往存在开票方、受票方、过票方等多类主体,每类主体中又可能存在多个当事人,分别负责谈判、信息传递、财务等工作。不同当事人实施的行为有所不同,对犯罪的作用和影响不同,承担的责任亦有不同。煤炭虚开类案件辩护的第一步即做好责任分割,准确识别当事人的客观行为,评价当事人在全案中的地位,粗略匡算其可能承担的责任范围。

例如本案中,双发公司系王某安排成立、由王某主要操控的公司。刘某、郭某虽然联系了开票业务,实施了具体的开票行为,但不属于发起者和指使者,不作为从犯处理。从刑法法理来看,教唆犯和实行犯之间虽无天然的主从犯关系,但教唆犯通常不会被认为发挥次要作用,实行犯则根据具体行为内容有所不同,可能与教唆犯同样被认定为主犯,也可能被认为从犯。

责任主次的划分,除主观方面(是否发起犯意)和客观方面(是否实施了主要犯罪行为)外,还可以通过受益情况论证。例如在受票方工作人员中,周某盛在虚开过程中未谋取个人私利和好处,可能侧面说明其不是发起者,该情节也被法院作为量刑参考。整体来看,负责谈判、搭建业务的当事人容易被认定主犯,而负责信息传递、财务工作的当事人通常不属于主犯,但同时拓展开票业务的除外。重点是做到罚当其罪,对于公诉方指控的未从事的行为应当坚决否认。

(二)主观无骗抵增值税的故意

虚开是否是目的犯,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论题。自虚开入罪至今,以税务机关为代表的保守派一直主张虚开不属于目的犯,主要理由是我国刑事法律中从未规定虚开的主观构成要件,应当严格适用文义解释的方法解释虚开,而不能“一厢情愿”认为虚开犯罪构成中包含“以偷骗税为目的”。

以律师为代表的革新派则主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目的犯,即只有行为人“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才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其主要理由是应当对虚开作目的解释,而虚开的立法目的可以通过以下事实考证: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提到“为了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等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税收”,说明虚开入罪伊始,立法目的在于打击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实施偷税、骗税的行为。因此虚开的犯罪构成应内含了“以偷税、骗税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2、虚开入《刑法》后,200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在重庆召开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虽然没有规定目的犯的要件,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定在危害税收征管罪中,根据立法原意,应当具备偷骗税款的目的”。

3、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4日至27日在苏州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在座谈会综述中明确指出,“对于实践中下列几种虚开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1)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2)在货物销售过程中,一般纳税人为夸大销售业绩,虚增货物的销售环节,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依法缴纳增值税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3)为夸大企业经济实力,通过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企业的固定资产、但并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国家税款亦未受到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虚开犯罪构成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指出,“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5、在芦才兴案中,法院认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中的“抵扣税款”具有特定的含义,行为人虚开可以抵扣税款的发票,如其主观意图不是用于抵扣税款,客观上也没有去抵扣税款,而是为了其他目的去使用虚开的发票,则不能以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定性。这一判例确认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须以骗取税款为目的这一定罪规则,实际上是确认了本罪为目的犯。行为人没有抵扣税款的故意,即使实施了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也不能以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定罪处罚。

综上,包括法律、司法解释、最高院领导讲话、最高检意见、指导案例在内的各类依据或通过正面阐述或通过反面列举的方式,主张构成虚开犯罪需具备骗抵增值税的主观故意,同时明确将以虚增业绩为目的的虚开排除在构罪范围之外。前述案例中,法院认可广灵公司、周某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为了完成上级单位下达的任务和提高本单位的效益业绩,为此,在周某盛没有其他从轻减轻的情节下,上报最高院核准减档处罚,足见主观方面构成要件辩护的意义。

(三)客观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损失

事实上,在2018年8月21日之前,国家税款损失一直是虚开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规定,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的数额是法定量刑标准。然而,在2018年8月22日后,法〔2018〕226号发布,虚开税款金额成为虚开犯罪唯一定罪量刑标准。

我们认为,正如立法没有明文规定本罪主观方面要件一样,对构成虚开犯罪是否应当具备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条件,应当充分考虑立法目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并结合增值税征税原理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进行综合认定。从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看,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属于严重犯罪。如果行为没有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最高无期徒刑的处罚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不匹配。更进一步地,虚开普通发票罪的法定刑最高为7年有期徒刑。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实质区别在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造成国家的增值税损失,那么其实质的社会危害性几乎等同于虚开发票罪,理应受到与虚开发票罪同等的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19集收录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119号“何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可以说明这个问题。该案中,被告人何涛伙同许镇平以马鞍山公司、星辉公司、大利公司的名义,为兰州正林农垦食品有限公司等17个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27份,税额10,489,842.68元。受票单位用上述发票抵扣税款9,362,264.67元。至案件侦查终结前,受票单位抵扣税款已被追回3,704,664.81元,尚有5,657,599.86元未被追回。被告人何涛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为抵扣税款,掩盖开出销项发票的事实,还先后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303份,税额40,456,886.03元。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何涛伙同他人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和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何涛控制的公司在虚开过程中向国家缴纳的税款674,623.66元应当从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中扣除,何涛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应为498,297.62元(5,657,599.86元-674,623.66元)。

从这个案例可以明确两个问题:

1、何涛等控制的公司既接受虚开又对外虚开,应当以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项税额确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数额。根据增值税计税原理,只有发生了应税销售行为,才会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如果何涛等控制的公司没有发生应税行为,而只是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在这一前提下,何涛等控制的公司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销项税额,也就是用于抵扣原本就不存在增值税纳税义务的销项税款,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因此,既接受虚开又对外虚开的情况下,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金额取决于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的销项税额。

2、何涛等控制的公司既接受虚开又对外虚开,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即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当从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的金额中扣除。造成国家税款损失金额应从实质考虑,着眼于实际确实给国家造成的税款损失金额。何涛等控制的公司由于没有发生应税行为,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因此,其为了虚开而向国家缴纳的增值税理应从对外开具发票实际造成抵扣税款的金额中扣除。

(四)挂靠代开、如实代开不构成虚开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提出了两点意见:

一、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便行为人与该他人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但如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逃税罪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

尽管法研[2015]58号不属于司法解释,对法院审判工作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其可以作为法院审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参考,实践中也有很多法院在判决中直接对其加以引用。由此可见,法研[2015]58号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审理和辩护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

(五)行为、结果无因果关系

近年来,伴随公安部、国税总局、海关总署、央行四部委持续深入推进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虚开犯罪案件数量激增,其中不乏税务机关公职人员参与虚开案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呈现出较强的复杂性特征,税法、刑法交叉适用专业性强,且争议多发,而税务机关公职人员参与虚开犯罪案件又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数罪认定等疑难问题,进一步突显税务机关公职人员极高的执法风险。

我们认为,公职人员实施了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构成渎职犯罪,但不应以此作为虚开犯罪的共犯处理。税务公职人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滥用审批权力或者未作实地调查,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增值税开票限额审批等业务,构成渎职行为,但上述行为不必然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国家税款损失是虚开犯罪行为人实施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公职人员如在案发前始终对意图虚开的行为不知情,国家税款损失与其渎职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根据罪责相适应原则,不应当将国家税款的巨大损失认定为渎职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但是,公职人员的行为对国家声誉、税务机关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第一条,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同样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故公职人员仍可能构成渎职犯罪。

三、“三步走”有效防范煤炭行业虚开刑事风险

(一)完善业务流程并严格实施,注重合同、磅单等原始材料留存

无论在煤炭购销环节还是运输环节,煤炭企业应完备业务流程,注重业务审批,避免具体经办人员的违法行为牵涉企业。在具体业务中,注重书面合同的留存,关注合同签字人是否为经对方公司授权的代表,核对合同盖章是否真实,同时避免框架性合同。

购进煤炭或者接受运输服务时,特别关注卖方是否存在挂靠现象,及时排查是否存在三流不一致的情形,若出现指示交付、垫资代付等行为的,须留存对方说明文件、对方的挂靠协议等,以证明自身业务的真实性。

在合同条款设计方面,要对开具发票的类型、项目、税率、开票时间、税款承担主体、价外费用、违约责任等涉税条款进行明确约定。交易完成后需要保存相关的合同、发票、运输单证、汇款单等任何与交易相关的资料和证据。

(二)制定完善的税种管理制度与发票管理制度

煤炭企业应以业务真实性为基础,建立完善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小税种的管理制度以及增值税发票等凭证管理制度。具体包括:

1、建立全税种的企业发票管理数据库,通过技术和设备的升级将所有发票信息录入数据库,并与企业的库存、财务等数据进行相互匹配验证,为企业决策层以及相关岗位人员提供全面的发票信息;

2、建立上下游企业涉税信息数据库,对上下游企业的资信情况进行全面掌握,积极获取相关企业的发票数据,确保与上下游的交易真实有效,发票信息准确无误;

3、通过OCR等技术手段将纸质发票、凭证录入数据系统保存,实现自动归档、验证,方便财务部门查阅。

(三)重视税务稽查和公安侦查,避免行政责任向刑事责任转化

煤炭行业涉税刑事案件的来源中税务机关移送占据了重大比例。因此,如果企业因发票问题被税务机关稽查,税务稽查的结论往往决定了案件的走向,如果税务稽查认定案件中存在行政违法行为,那么接下来就很有可能因案件涉嫌犯罪而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此时,相关企业与人员将面临巨大的刑事风险。煤炭企业应高度重视税务稽查程序应对,尤其是在税务机关已经对案件作出虚开、骗税的定性时,企业应提高警惕,应将沟通、风险化解端口前移,在稽查程序中通过专业税务律师介入,与税务机关积极有效沟通,以最大程度在行政程序中化解风险,避免承担刑事责任。

一旦稽查程序应对不当,或者公安机关直接介入,煤炭企业及其负责人员将面临刑事案件程序的启动。企业应把握侦查的“黄金时期”,全面梳理涉案业务的各项财务、业务资料提供给公安机关,将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各项材料单独归集并附充分说明。但在侦查阶段煤炭企业也要谨防伪证、妨碍作证的刑事责任风险,准确划分刑事调查辅导与违法串供的边界,及时聘请专业税务律师介入应对调查,梳理案件材料,以期准确、真实的反映整个案件的事实,避免公安以及司法机关对案件整体定性产生偏差,避免刑事责任风险扩散。

市现率估值法

市现率估值法属于相对估值法中的一种,却是相对比较特殊的一种。有 时候,投资者使用市现率估值法时,需要借用一点自由现金流的算法,因而,宇哥将该方法放到了最后介绍。

市现率是股票价格与每股现金流量的比率。企业的经营现金流能够非常真 实地反映企业经营性现金的流入与流出情况,最直观地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 因而,市现率常常用于评价股票当前价格水平的高低和企业应对风险的能力。

—、市现率的计算公式与含义

大家知道,每家企业的财务报表都可以在符合会计政策的前提下,根据 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企业的收益或利润数据产 生一定的影响,而经营性现金流量数据则很难进行调整。

市现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市现率=每股股价/每股经营现金流

大多数股票交易软件的基本信息板块中,都会提供各只股票的每股现金 流。这里的每股现金流,指的就是每股经营现金流。如图所示,为五粮 液的每股经营现金流情况。

 

 

图五粮液每股经营现金流数据

 

从图中可以看出,最近几个季度,五粮液的每股经营现金流都呈现 出较大幅度的增长,除了 2020年第一季度,当然,这与新冠疫情有直接关 系。截至2020年7月17 日 ,五粮液的收盘价为205.39元。在分析企业的 市现率时,可以直接选取2019年的年报数据。

五粮液的市现率计算如下:

五粮液市现率=最新股价/每股经营现金流

=205.39 元/5.95 元

=34.52 倍

通常情况下,市现率具有如下几项交易含义。

第一,市现率低,说明上市公司现金流比较充沛,抗风险能力较强,经 营压力较小。

第二,市现率高,说明上市公司的现金压力较大,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

第三,市现率为负值,说明企业的每股经营现金流为负数,企业运营状 况不佳。若该情况长期持续,会对企业的经营产生较大的影响。

第四,单纯的市现率高低,很难评估一个企业的价值以及运行质量的好 坏,需要结合行业的市现率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同时,从以往的经验来看, 低市现率股票组合的收益一般都要好于高市现率股票组合。

第五,市现率可以与市盈率组合使用,即通过市现率筛选股票后,再对 市盈率进行研究,最后确定合适的投资标的。

市现率计算公式的演变

实战中,有些投资者喜欢对经营现金流进行一定的处理,使之转化为 自由现金流。自由现金流的概念以及计算方法,前面的估值方法中已经有 过介绍,这里不再赘述。总之,这种基于自由现金流计算得出的市现率, 更能反映企业的运营质量。这里直接引用前面介绍的自由现金流计算 公式:

自由现金流=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资本性支出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和长期 待摊费用摊销-处置长期资产的损失

还是以五粮液为例。截至2019年年底,五粮液的总股本为38.82亿股, 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231.12亿元,固定资产折旧为4.18亿元,无形资产 摊销为0.19亿元,长期待摊费用摊销为0.52亿元,处置长期资产损失为-0.027 亿元,则五粮液2019年的自由现金流为:

自由现金流=231.12亿元-4.18亿元-0.19亿元-0.52亿元-(-0.027亿元) =226.257 亿元

每股自由现金流为:

每股自由现金流=自由现金流总额/股本数

=226.257 亿元/38.82 亿股

=5.83元/股

以自由现金流为基础的市现率计算如下:

五粮液市现率=最新股价/每股自由现金流

=205.39 元 /5.83 元

=35.23 倍

 

三、市现率估值的注意要点

市现率能够反映每股股票所含的现金水平,同时,很多投资者常常用市 现率与市盈率对比的方法来评估企业的估值。一般来说,在成熟行业中,若 企业的市现率远高于市盈率,则认为企业的收益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 投资者特别注意。

与其他估值方法相比,以下三点需要投资者特别注意,如图所示。

 

 

图市现率估值的注意事项

第一,在针对特定的股票估值过程中,很难确定每只股票市现率的合理 估值范围,特别是很多企业的经营性现金流并不总是平稳的。

第二,对于很多科技行业中的成长企业来说,经营性现金流经常会出现 负值,但这些企业的未来发展前景却被大家认可,这就使得估值与实际情况 总是出现背离。

第三,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影响经营性现金流的因素很多,因此,依照 市现率评估企业价值,估值很可能会出现经常性波动的情况。

 

四、市现率评估案例——泸州老窖

在国内白酒市场上,泸州老窖绝对是仅次于贵州茅台和五粮液的存在。

 

其代表产品国窖1573,更是被称为国内浓香型有机白酒的典范。

1. 基本产品线与盈利构成

下面来看一下泸州老窖的产品销售与利润占比情况,如图所示。

图泸州老窖的产品与收入构成

 

从图中可以看出,泸州老窖的营收构成非常简单,全部来源于酒类 业务,其中又以高端酒类占据较大的比重。高端酒类的毛利率高达92.81%, 利润占比也高达63.11%,由此可见国窖1573对泸州老窖的贡献。

2. 泸州老窖的现金流量情况

下面再来看一下泸州老窖的每股现金流量情况,如表所示。

表泸州老窖财务与现金流数据

通过表的数据,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第一,泸州老窖的销售收入连续增加,且整体并不是很高,未来仍有很 大的成长空间。

第二,泸州老窖的经营性现金流量比较充沛,且连续多年保持了强劲的 增长,未来有望继续保持。

第三,泸州老窖的收益也连续多年保持了较快的增长。

总之,泸州老窖仍处于发展的快车道,未来仍具有较大的成长空间。

3. 泸州老窖估值分析

截至2020年7月17 H,泸州老窖的收盘价为114.01元,结合2019年 的经营性现金流情况,可以计算其市现率。

泸州老窖市现率二每股股价/每股经营现金流

其中:

每股经营现金流=2019年度经营性现金流/股本数

=48.42亿兀/14.65亿股

=3.305 元 / 股

则市现率为:

泸州老窖市现率=114.01元/3.305元

=34.496 倍

如果投资者想要将泸州老窖的经营性现金流换成自由现金流,则可以考 虑用当期的经营性现金流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和长期费用摊销、固 定资产处置损失等。2019年度的各项数据如表所示。

表泸州老窖现金流量相关数据

则,泸州老窖的自由现金流为:

自由现金流=48.42亿元-1.56亿元-0.11亿元-0.0003亿元-(-0.27亿元)

=47.02亿元

每股经营现金流=47.02亿元/14.65亿股

=3.21元/股

则,泸州老窖市现率=114.01元/3.21元

=35.52 倍

与此同时,白酒行业中比较典型的企业的市现率(表中市现率均以每股 经营现金流为基础,而非自由现金流)如表9-4所示。

注:每股现金流数据为2019年年底数据,当前股价为2020年7月17日的收盘价。

 

对比泸州老窖与表中同类企业的市现率,可以发现以下几点。

第一,在所有白酒企业中,泸州老窖的市现率仅比洋河股份高一点,与 五粮液持平,远低于贵州茅台、山西汾酒和水井坊。

第二,从每股股价与现金流的对应关系可以看出,各家企业的股价与每 股经营现金流几乎都是对应的。每股现金流越高,股价也就越高。

第三,从各家企业的估值来看,泸州老窖的估值相对较低,但并未与整 个行业的估值产生太多的偏离。

本报讯(记者高建华)10月28日,记者从山西省医疗保障局获悉,该局日前印发《关于全面落实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将于11月20日起全面执行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此次中选涉及60种药品327个产品,平均降价48%。

第七批国家集采涉及31个治疗类别,包括高血压、糖尿病、抗感染、消化道疾病等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以及肺癌、肝癌、肾癌、肠癌等重大疾病用药。以肝癌一线靶向药仑伐替尼胶囊为例,每粒从平均108元下降到平均18元,一个治疗周期可节约费用8100元。降血压领域,首次纳入缓控释剂型,硝苯地平控释片降价58%、美托洛尔缓释片降价53%,高血压患者用药负担明显减轻。此外,替加环素、米卡芬净、依巴斯汀、碘帕醇等4个品种有原研药中选,平均降价67%。

本次集采药品落地执行后,我省执行的国家和省级、省际联盟集采药品数量将达到432种,耗材达75种(其中高值17种、低值58种),平均降幅达50%以上,一年可节约相关费用达50亿元。集中带量采购有力挤压了相关药品耗材虚高价格,促进了整体药耗价格的降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逐步减轻,临床诊疗行为更加规范,医保基金使用率持续提升,医药购销环境得到了有效净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成效明显,群众获得感显著提升,多方正向效应逐步显现。

下一步,我省将继续发挥集中带量采购在增进民生福祉、推动三医联动改革、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持续推进集中带量采购提速扩面,推动建立完善药品耗材价格形成机制,努力引导药品耗材价格回归合理水平,有力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让集采改革效应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责编:褚嘉琳)

东富龙公告,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职工监事周雪梅出具的《关于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获悉其配偶高建华因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公司职工监事周雪梅的配偶高建华获授的限制性股票4万股于2022年5月20日上市流通,高建华于2022年6月28日误操作卖出4万股,卖出均价34.33元,成交金额137.32万元,归属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31.48元,因此上述短线交易产生收益为11.4万元。

截至2022年9月2日收盘,东富龙(300171)报收于26.43元,下跌1.12%,换手率1.25%,成交量5.41万手,成交额1.43亿元。资金流向数据方面,9月2日主力资金净流入1659.95万元,游资资金净流出242.48万元,散户资金净流出1417.47万元。

根据近五年财报数据,证券之星估值分析工具显示,东富龙(300171)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一般。财务相对健康,须关注的财务指标包括:应收账款/利润率。该股好公司指标3.5星,好价格指标3星,综合指标3星。(指标仅供参考,指标范围:0 ~ 5星,最高5星)该股最近90天内共有10家机构给出评级,买入评级7家,增持评级3家。

东富龙主营业务:制药装备板块、医疗技术与科技板块、食品装备工程板块。公司董事长为郑效东。

重仓东富龙的前十大基金见下表:

其中持有数量最多的基金为汇添富医疗服务混合A,目前规模为39.91亿元,最新净值1.519(9月1日),较上一交易日下跌0.07%,近一年下跌35.33%。该基金现任基金经理为刘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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