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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价增资协议(溢价增资法条)

2023-05-21 14:18分类:ARBR 阅读:

每经记者:陈鹏丽 每经编辑:董兴生

主业为职业教育的ST 开元(SZ300338,股价4.7元,市值18.17亿元,以下简称开元教育)拟以5000万元增资厦门资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生环保),跨界涉足碳酸锂生产,这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关注。

图据上市公司官网

在两度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后,1月9日晚,开元教育正式“交出”回函。ST 开元称,公司增资资生环保设有4个前提条件,如果资生环保未能在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满足这些条件,增资协议将会被终止,投资有较大不确定性。同时,资生环保现阶段主要业务还是回收工业废物进行无害处理和资源化利用。2022年1~9月,其营收激增至2177.6万元,净利润为-335.6万元。对于此次增资的估值溢价,ST 开元方面强调,本次资生环保的增资估值相对合理。

对于炒热点概念的质疑,开元教育则回应称,公司对资生环保的投资进行了充分论证,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和自身发展需求,不存在迎合市场热点概念炒作股价的情形。

公司主产品将发生变化

2022年12月中旬,开元教育宣布,为了完善储能业务产业链布局,公司拟通过全资子公司长沙麓元能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麓元能材)与胡精沛和资生环保等多方签订协议,对目标公司资生环保增资5000万元并参与其经营管理。增资完成后,麓元能材将持有资生环保20%股权。

公开资料显示,资生环保成立于2019年6月。2021年9月,万里石(SZ002785,股价32.49元,市值65.35亿元)曾公告称,公司拟以1000万元对资生环保进行财务增资,占其总股本的20%。因万里石董事长胡精沛在资生环保担任董事,故构成关联交易。《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据万里石当时披露,资生环保在2020年未有业务收入,2021年才开始有营收。不过,万里石自披露增资计划后,一直没有对资生环保实际增资。

到了2022年12月17日,开元教育宣布,拟以5000万元代价增资资生环保,获得其20%股权。不难看出,从2021年9月到2022年12月这一年多时间里,资生环保的“身价”暴涨了不少,各方认可目标公司投后估值高达2.5亿元。

2022年12月20日,深交所下发给开元教育的关注函中,也重点关注资生环保的估值溢价问题。对此,ST开元的解释是,2021年9月,万里石拟增资资生环保时,资生环保主要生产电池级硫酸镍和阴极铜,而现在,资生环保的定位是新能源电池材料生产商。2022年9月,资生环保确定新建一条卤水制备碳酸锂生产线。据测算,资生环保2023年~2025年实现销售收入及净利润将分别为6.19亿、0.313亿元、14.105亿元及0.523亿元、13.01亿元及0.746亿元。

开元教育表示,公司拟增资时,目标公司的主要产品发生了重大变化,且企业营收规模和利润情况也发生巨大增长,因此目标公司估值也相应获得较大提升。

开元教育还称,从资生环保企业成长性、同类上市公司市值及PE水平来看,本次目标公司增资估值相对合理,较蓝晓科技(SZ300487,股价78.16元,市值261.9亿元)和贤丰控股(SZ002141,股价4.51元,市值51.17亿元)估值(PE)低,是充分考虑企业未来收益不确定性风险的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12月24日,万里石发布公告称,公司决定终止增资资生环保。公司尚未与资生环保签署增资协议,且基于自身战略调整,聚焦主营业务,经综合考虑,终止对资生环保的增资。

标的业绩承诺能否实现?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虽然资生环保现在定位为新能源电池材料生产商,也正在筹备新建年处理9000立方米高品位卤水、年产2600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但该碳酸锂项目还处于前期筹备阶段。

根据开元教育的说法,资生环保现阶段主要业务还是停留在回收工业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收入来自危险废物生产单位支付的污泥处置费,以及危险废物经处理后回收金属的销售收入。

同时,《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还注意到,2021年9月,万里石拟增资资生环保时,资生环保的原股东曾预测2022年度和2023年度相关产品销售收入为1.95亿元及2.18亿元、净利润为2669.26万元及3265.53万元。但事实上,2022年前三季度,资生环保仅实现营收2177.64万元,净利润为亏损335.57万元,距离此前预测还很远。

据了解,此次增资,资生环保股东给出的业绩承诺是2023年~2025年度累计实现经审计的净利润9000万元。

1月10日下午,记者也就资生环保2022年业绩表现为何未及当年预测、未来三年目标公司的业绩承诺实现难度等问题致电ST 开元董秘办,并向董秘办公开邮箱发去采访邮件,但截至发稿,电话一直无人接听,也未收到公司邮件回复。

《关注函》回复公告中,开元教育还称,此次对资生环保增资设有4个前提条件,分别为:1.万里石董事会作出终止对目标公司增资的决议;2.目标公司获得环保主管部门对于卤水制备碳酸锂生产线扩建项目的环评批复;3.公司获得合作方新疆泰利信矿业有限公司关于TMS吸附法提锂技术的10年期技术授权;4.目标公司和目前唯一卤水供应商厦门象屿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长期供应合同等。如果目标公司未能在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满足这4个条件,增资协议将会被终止。

每日经济新闻

证券代码:000638 证券简称:万方发展 公告编号:2017-093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子公司成都义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1、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成都义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幻医疗”)、西藏珠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义幻医疗现股东岳义丰、陈厚俊、岳晓玲、岳鹏、刘锐于2017年12月12日签署了《增资协议书》,公司及西藏珠峰拟分别以人民币2,400万元、人民币2,000万元的价格对义幻医疗进行增资。

2、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子公司成都义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此次增资相关事项。

3、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重大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于本次对外投资涉及的金额累计未超过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22,104.76万元)的50%,因此本次对外投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交易对方

1、增资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西藏珠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国有独资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格桑路11号投资大厦15楼

注册资本:7亿元

法定代表人:张有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4094J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不得从事担保和房地产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该项目)。

西藏珠峰股东及出资情况:

增资方西藏珠峰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不会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情况。

2 、义幻医疗现自然人股东基本情况

自然人岳义丰(身份证号:513xxxx,住址:成都市武侯区)

自然人陈厚俊(身份证号:32108319771005xxxx,住址:成都市成华区)

自然人岳晓玲(身份证号:505xxxx,住址:成都市武侯区)

自然人岳鹏 (身份证号:516xxxx,住址:成都市武侯区)

自然人刘锐 (身份证号:61010319650831xxxx,住址:成都市武侯区)

上述自然人为公司子公司义幻医疗的股东,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义幻医疗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不会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情况。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资产概况

公司名称:成都义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10栋17层1号、18层1号

注册资本:7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岳义丰

成立日期:2010年10月25日

营业期限:2010年10月25日至永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8663A

经营范围:医疗技术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技术咨询;数据处理和储存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开发、技术转让、销售;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组织策划文化交流活动;市场营销策划;公共关系服务;营养健康咨询(不含医疗卫生活动);医疗、医药咨询服务(不含医疗卫生活动);(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除外,需许可证的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

(二)本次增资出资方式

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业务介绍

义幻医疗是国内领先的微信智慧医院服务商及互联网医院运营商,是四川省卫计委“互联网+医疗公共服务”技术方案合作商、四川首批互联网医院运营商,服务全国百余家医院;并与腾讯“互联网+健康医疗”核心战略合作伙伴。义幻医疗还是多家商业银行“互联网银医”战略合作伙伴、中国电信“略合作医疗健康平台”战略合作伙伴。义幻医疗于2016年12月与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腾讯公司签约获得“四川大学华西妇女儿童互联网医院”的合作运营权,成为四川首家依托实体三甲医院开办的互联网医院运营商。

(四)股东及出资情况

(五)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六)评估结果

根据四川天平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成都义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投资价值评估项目报告书》(川天平评报字[2017]B0025号),本项目资产评估的基准日是2016年12月31日。本次评估遵循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专业性、系统性、可行性的工作原则,以及利润分享、均衡价格、贡献原则等经济原则,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目的要求和评估对象的现状,从资源配置产出效果出发,注重企业的盈利性和成长性,反映的是企业相对于行业平均水平的获利能力的价值,本项目最终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义幻医疗100%股权的评估结论具体如下:

在假设企业经营管理能按预测数据实现的前提下,经采用现金流折现方法(DCF)对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投资价值进行评估。成都义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16年12月31日特定目的和特定假设条件下的评估值为 50,571.48万元,较账面值2,030.08万元评估增值48,541.40万元,增值率2,391.11%。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定价方式:协商确定。

定价依据:依据基准日为2016年12月31日根据四川天平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成都义幻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投资价值评估项目报告书》(川天平评报字[2017]B0025号)。

五、《增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各方

甲方:成都义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目标公司”)

乙方:(以下乙方1、乙方2合称乙方,或称:“本轮投资者”)

乙方1: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2:西藏珠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丙方:(以下丙方1至丙方6合称丙方,或称“原股东”)

丙方1:岳义丰(身份证号:513 xxxx)

丙方2:陈厚俊(身份证号:32108319771005 xxxx)

丙方3:岳晓玲(身份证号:505 xxxx)

丙方4:岳鹏(身份证号:516 xxxx)

丙方5:刘锐(身份证号:61010319650831xxxx)

丙方6: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甲方(目标公司)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止本协议签订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00万元。

2、乙方1为依法设立并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乙方2为依法设立并存续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

3、为完善甲方的产品开发、扩大生产经营,丙方决定接受乙方向甲方以货币方式增资。基于甲方未来具有高成长性,乙方有意对甲方进行增资。

4、甲方现有股东(不含丙方6)已明确放弃本协议项下的增资股权权益的优先认购权。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各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目标公司(甲方)增资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本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二)协议主要条款

1、本次增资投资金额及方式

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甲方本轮融资前总估值为人民币5.4亿元,乙方总共增资人民币4,400万元后,甲方总估值为人民币5.84亿元。甲方本轮融资为pre-B轮融资;

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乙方以溢价增资的方式投资甲方;乙方增资人民币4,400万元后,甲方注册资本从700万元增加至757.0370万元人民币。

乙方1拟增资总额人民币2,400万元,认购目标公司4.11%的新增股权。其中人民币31.1111万元计入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其余人民币2,368.8889万元计入目标公司的资本公积。

乙方2拟增资总额人民币2,000万元,总共认购目标公司3.42%股权。其中人民币25.9259万元计入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其余1,974.0741万元计入目标公司的资本公积。

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如下表:

2、支付方式

(1)乙方增资款在满足本协议正式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首期支付50%给甲方。即:乙方1首期不超过支付1,200万元、乙方2首期支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2)自首期支付日起四个自然月内,乙方1、乙方2均有权根据甲方市场业务发展、重点战略项目实施情况,自主选择是否支付其余50%的增资款;若届时乙方选择支付,则仍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第1款的融资前甲方估值计算其增资股权比例;若届时乙方选择不支付,则后续乙方若有意继续投资甲方,则只能按后续融资估值计算其股权比例,后续融资估值由甲方和丙方自主决定;各方同意:自首期支付日起四个自然月内,乙方若选择不支付其余50%的增资款,并不构成本协议项下任何形式的违约。

3、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未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承诺保证,或其在本协议中的承诺、保证不真实,均属违约。

(2)如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款支付条件的前提已经成就、且目标公司或原股东未发生本协议项下任何违约行为的情况下,乙方如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期支付出资,则每迟延一日,乙方应向目标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增资价款为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五的比例计算。

(3)如乙方已支付增资价款并按照工商主管部门要求提供国有出资所需的必要审批文件、且甲方完成验资后的20个工作日内,目标公司仍未办理完毕工商变更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增资价款为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五的比例计算。

(4)任何一方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在收到守约方通知后30日内违约状况仍未改变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当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为主张权利而发生的必要的诉讼费、律师费)。

(5)任何一方对于合同对方违约的权利放弃,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合同方不执行其合同权利,并不表示其已经放弃了该权利,其拥有在权利期间内执行合同权利的选择权。

六、本次增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及西藏珠峰对义幻医疗的增资,主要是为了给义幻医疗带来更多产业资源方面的支持,促进公司在医疗大健康领域的不断开拓创新,并布局最完善的包括“互联网+医疗健康”在内的大健康生态产业链,本次增资完成后有利于提高子公司在“互联网+医疗健康”业务发展能力及综合竞争力,扩大其资产规模,增强其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和业务发展要求。

七、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增资协议书》;

3、《成都义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本《投资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签署。

甲方:【 】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称为“投资方”。

乙方1:

身份证号码:

电子邮件:

乙方2:

身份证号码:

电子邮件:

(乙方1和乙方2合称为 “创始人”)

丙方:【 】 有限公司(或称为“目标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电子邮件:

甲方、乙方、乙方、丙方在本协议中合称为“各方”,各称为“一方”。

鉴于:

1、目标公司为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 】 业务(以下简称“主营业务”)。于本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 】万元,由原股东乙方1认缴【 】 万元,占比【 】%;乙方2认缴【 】万元,占比【 】%。

2、为使【 】参与公司的经营与运作,努力快速形成竞争优势,实现共赢,各方同意公司增资(以下简称“本次投资”)。

有鉴于此,经友好协商,各方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1条 增资及股权转让

1.1 投资方同意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所有条件和条款,共计向目标公司合计投资人民币【 】万元(下称“投资款”)。投资后,【 】 在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占比为【 】%。

具体为:

1.1.1 创始人【乙方1】向投资方转让【 】 %目标公司股权,投资方向其支付【 】 万元股权转让款。

1.1.2投资方向公司溢价增资【 】万元,其中【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1.2 上述增资全部完成后,各方出资比例、认缴出资额如下:

1.3 交割:投资方应在本协议第2条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豁免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之内,向目标公司支付增资认购价款(投资方付款之日称“交割日”)。

1.4 在交割日的工作:

1.4.1 投资方应以电汇方式将价款汇入目标公司及现有股东指定的银行账户。目标公司及现有股东应在付款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向投资方提供付款通知书,在付款通知书中列明银行账户的付款路径。

1.4.2 收到投资方付款后,目标公司应向投资方签发出资证明书,列明投资方的名称,认缴和实缴的注册资本金额,股权比例等信息。但是,目标公司未签署该出资证明书并不影响各方在目标公司中的权利和权益。

1.4.3 目标公司应完成将投资方记载于公司的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向投资方提供一份公司章程的原件。公司章程的格式和内容应与本协议《附件一》一致。

1.5 资金用途:目标公司于本次增资收到的认购价款用于公司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以及业务拓展,未经投资方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1.6 验资和工商变更登记:

1.6.1 目标公司应在交割日后五个工作日内聘用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次验资,并向投资方提供一份验资报告原件。

1.6.2 目标公司应在交割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次投资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换领增资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向投资方提供一份加盖公章的正副本复印件、备案公司章程及董事任职情况。

1.7 权利义务的分担:

1.7.1 本协议签署日前,目标公司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目标公司如有股东借款、债务及担保抵押等截止基准日前的历史问题,或本次投资前目标公司未审计的财务报表已发生但未披露的事项,包括债务、担保抵押及诉讼事项等,由乙方负责清理和偿还,其他股东和目标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但【 】 和/或目标公司有权向乙方追究违约赔偿责任。

1.7.2 本协议签署日后,目标公司股东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由全体股东按照持股比例承担。

第2条 先决条件

2.1 目标公司或现有股东根据以下先决条件满足或为【 】豁免之后履行。

2.2 目标公司股东会已经批准本次交易,并且现有股东均已声明放弃优先认购权。

2.3 目标公司股东会已经批准内容与格式为【 】所认可的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并已经加盖公司公章,随时可供提交工商登记机关备案。

2.4 目标公司董事会已经完成改组,改组后的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1名由【 】委派,2名由乙方委派。

2.5 本协议附件所列的核心人员已经和目标公司签署内容和格式为【 】满意的劳动合同。

2.6 目标公司已向【 】提交一份详尽的商业计划书,并且内容为【 】所接受。

2.7 现有股东同意在本轮投资后预留25%的股权用于激励未来管理层及核心员工。员工股权激励的具体名单、分配机制等应经【 】同意方可实施。

第3条 陈述和保证

3.1 乙方和目标公司共同且连带地作出陈述和保证如下,自成立之日起至本协议签署日:【 】年【 】月【 】日

3.1.1 股权结构

原股东已全额缴足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或在原确定的出资期限内完成认缴,并且承诺不存在任何变相抽逃、撤回或削减注册资本的情况。目标公司股东是目标股权的登记和实际利益持有人,除非经【 】同意,不存在为他人代持公司股权的情形(但属于员工期权池代持的除外)。目标公司在本次投资前后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分别如本协议第1.1条表格所列示。

3.1.2 设立和存续

目标公司为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已履行其设立和有效存续所需的所有注册登记程序、批准和年检等程序。

3.1.3 无关联方从事竞争业务

目标公司的股东及其各自的关联方都没有直接或间接以控股、参股、合资、联营、受雇等方式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为本协议之目的,对于任何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而言,关联方是指该人的: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近亲属;

(2)直系近亲属;以及

(3)受该人控制、控制该人或与该人共同受控制的人。

3.1.4 财务状况与重大负债

目标公司无其他未向【 】披露的重大负债(包括承担经济义务的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合同)、担保事项或重大诉讼。

第4条 投资后的承诺和义务

4.1 乙方承诺,将所有商业时间和精力用于目标公司的经营和开拓公司业务上。除非在得到【 】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从目标公司离职,也不得再直接或间接、单独或与他人合作从事任何其他业务或其他类似兼职行为。

4.2 乙方在终止与公司雇佣关系前,不得直接或间接(包括通过其关联方、与他人合作或通过任何实体)从事与目标公司有竞争的行业和业务。竞业禁止义务为在职期间及终止后两年。

4.3 乙方承诺,作为目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目标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否则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5条 需投资方批准事项

5.1 在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IPO”)完成前,以下事项须经【 】 批准:

(1)修订或废除章程;

(2)主营业务变更;

(3)进行清算或宣告破产;

(4)兼并、合并任何第三方或分立及业务整合,或对外投资,或签署任何合伙协议、合资协议或其他利润分享协议;或出售重要资产或主营业务及相关的资产,或任何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行动;

(5)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6)现有股东转让、质押或其他方式处置目标公司股权;

(7)向股东宣布或支付股息或红利;

(8)批准目标公司的详细年度预算、决算、资本支出计划、薪酬计划和业务年度计划书等;

(9)任何单笔超过10万元或者12个月内累积超过50万元的预算外支出;

(10)任何融资方案、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

(11)员工持股计划的方案、实施办法、及股份分配;

(12)管理层变更,包括ceo、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及任何管理层人员的月薪高于25000元且1年内涨幅超过30%。

5.2 管理架构和董事安排

公司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一名董事由【 】 委派的人士担任,两名董事由乙方委派的人士担任。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只要【 】或其指定的主体继续合计持有目标公司股权超过5%,【 】有权至少委派一名董事。

第6条 股东权利

6.1 知情及检查权

6.1.1 【 】享有法律规定的股东查阅公司财务记录、文件和其他资料的权利。【 】 可定期获得与现有股东相同的财务知情权。

(1)在每财务季度结束后的二十日内,提供未经审计的该季度的管理层报表;

(2)每一财务年度结束后的六十日内,提供经股东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之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

(3)在每一财务年度结束前三十日内,提交下一年度的年度预算报告。

6.1.2 若【 】认为有必要,【 】有权要求对公司进行独立审计,目标公司应予以配合。

6.2 股权转让限制、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和共同出售权

6.2.1 未经过【 】事先书面同意,现有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

6.2.2 现有股东转让股权,【 】按照其各自的持股比例享有优先购买权。同时,【 】有权按照各自的持股比例优先于现有股东进行该等股权转让。

6.2.3 目标公司发行新股份或增资时,【 】按照其持股比例享有对应的优先认购权。

6.3 创始股东股份兑现及回购

6.3.1 创始股东股份兑现:创始股东(包括任何未来新引进的任职股东)应在公司服务期至少为3年时间,创始股东服务期满1年、满2年、满3年分别兑现的股权比例40%:30%:30%。服务期届满前创始股东如存在以下任一情形:

(1)个人主动离职或辞职;

(2)未经投资方同意存在兼职行为;

(3)违反竞业禁止。违约股东未兑现的股份可由投资方和其他股东共同认可的主体,按照名义价格1元人民币回购。

违约股东应无条件配合并在三十日内完成交割,各方应通过届时各自在公司的表决权促成前述事项。如违约股东不配合,各方可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6.3.2 1元回购的股权作为期权池,用于激励在职的及未来的管理层及核心团队。股权激励的具体名单、分配机制等应经投资方书面同意方可实施。

6.4 获得公司境外架构优先股的权利

经各方同意,目标公司可在适当的时候转为境外结构,届时,【 】应在境外架构被授予与其在目标公司持股比例相应的优先股,该等优先股应具有本协议规定的、【 】享有的全部权利、权力和特权。

6.5 清算优先权

6.5.1 投资人优先清算权。创始人及公司同意,在发生以下事项(统称“清算事件”)之一的,【 】享有清算优先权:公司拟终止经营进行清算的; 公司出售、转让全部或核心资产、业务或对其进行任何其他处置,并拟不再进行实质性经营活动的; 因股权转让或增资导致公司 50%以上的股权归属于创始人和【 】以外的第三人的。

6.5.2 清算优先权的行使方式为:清算事件发生后,在股东可分配财产或转让价款总额中,首先向【 】股东支付相当于其投资款 建议比例100 %的款项或等额资产,剩余部分由全体股东(包括【 】 )按各自的持股比例分配。各方可以用分配红利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实现【 】的清算优先权。

6.6 优先投资权

若公司发生清算事件且【 】未收回投资款或只收回部分投资款,自清算事件发生之日起 5 年内创始人股东从事新项目的,在该新项目拟进行第一次及后续融资时,创始人股东应提前向【 】以书面方式披露该新项目的相关信息,告知新项目的出资人或股东成员,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及融资阶段和估值等信息,【 】有权以本项目中的投资款折算成新项目的投资款,也即【 】无须另行出资而直接获得新项目的股权,股权比例为本协议中【 】持股比例的 1/2 ,且创始人股东有义务促成【 】对该新项目有优先投资权。否则,创始人股东须向【 】支付相当于本协议投资额的违约金。

第7条 保密

7.1 各方承认及确认有关本协议、本协议内容以及彼此就准备或履行本协议而交换的任何口头或书面资料均被视为保密信息。

7.2 各方应对所有该等保密信息予以保密,而在未得到另一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惟下列信息除外:

(1)公众人士知悉或将会知悉的任何信息(惟并非由接受保密信息之一方擅自向公众披露);

(2)根据适用法律法规、股票交易规则、或政府部门或法院的命令而所需披露之任何信息;

(3)得到【 】 书面许可而披露之任何信息;

(4)由任何一方就本协议所述交易而需向其股东、董事、员工、法律或财务顾问披露之信息,而该股东、董事、员工、法律或财务顾问亦需遵守与本条款相类似之保密责任。

如任何一方股东、董事、员工或聘请机构的泄密均视为该方的泄密,需依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第8条 违约责任

8.1 由于本协议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方对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各方均有过错,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8.2 对于协议一方的任何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该违约方;除非违约方在一周内采取及时、充分的补救措施,否则守约方有权对其损失要求违约方赔偿。

第9条 法律适用及纠纷解决

9.1 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9.2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协议各方应尽量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予以协商解决;若在争议发生后的30日内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10条 其他事项

10.1 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各方应各自承担己方引起的各种费用和开支。

10.2 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0.3 未经本协议各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或解除本协议。

10.4 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其他规定无效、不合法或无法通过任何法律或公共政策进行强制执行,则只要本协议中所拟议交易的经济或法律实质未发生任何会对任何其他一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变化,本协议中所有其他的条款和规定仍将保持完全的效力。在确定任何条款或其他规定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后,各方应通过善意协商修改本协议以求以一种可以接受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反映出各方的本意,从而使得本协议中所拟议的交易能最大限度按照最初的计划完成。

10.5 如果本协议与目标公司章程存在任何冲突,在本协议各方之间以本协议约定为准,并各方同意在法律及实践允许范围内立即修改目标公司章程,以使其最大限度与本协议约定实质保持一致,并在修改之前,各方同意不会依照章程之相关约定主张或行使相应权利。

10.6 如果因政府登记或备案之要求,各方需就本次交易另行签署满足政府登记或备案要求的协议(以下简称“登记文件”),则本协议仍应全面优先于登记文件在各方之间适用,登记文件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10.7 本协议一式多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其余由目标公司保存备用。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有鉴于此,于文首所载日期,各方或各方的授权代表已经签署本《投资协议》。

甲方:【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签署:

乙方1:

签署:

乙方2:

签署:

丙方:【 】有限公司

法人签署: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公司”)成立后,公司的资本实际上需要随公司经营活动的发展而变化。当公司因扩大经营规模、业务发展的需求而对资本的需求量增大时,除了以借款方式融资外,公司还可以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获取资金。

本文仅对公司正常存续经营情形下的增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简单梳理,以便读者参考。

 

 

一、 增资主体

 

以增资主体是否为公司原股东作为区分,可以区分为公司原股东增资和新股东增资。

 

(一) 公司原股东增资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原股东之间没有另行约定、或在公司章程中没有对新增注册资本时的股东的认缴做出特殊约定,股东有权要求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 新股东增资

 

在公司发展不能满足股东预期或面临发展瓶颈时,往往需要引入外部资源(资金或其他商业资源等)来帮助公司快速成长。从有利于公司发展角度看,由新股东向公司增资(而非收购原股东股权)对公司更为有利。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和人合的双重属性,引入新的股东,势必对原股东的权益产生实质上的影响。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原股东在增资时享有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但对于新股东对公司增资事项,《公司法》并无直接规定。增资可按照公司股东会依据合法有效的公司章程条款做出的有效决议和增资协议的约定进行。

 

风险投资人(或机构投资人)对目标公司的投资属于典型的新股东增资。一般情况下,风险投资人(或机构投资人)在向公司增资时,为降低股权被稀释的风险,其往往会要求在投资后的公司章程中约定其在公司下一轮融资过程中享有优先于其他股东认购增资的权利。

 

无论是原股东向公司增资还是新股东的增资,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增资事项做出不同于《公司法》的规定。为减少增资引发的争议,建议在公司章程中对增资事项做出更明确的规定,例如:

(1)在章程中规定在原股东增资时,按原股东的认缴出资比例(而非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

(2)在章程中规定某些股东(或某些股东指定的主体)享有优先于其他股东认缴出资的权利;

(3)在章程中限制某些股东(股权激励对象)认缴增资的权利;

(4)在章程中规定部分股东在公司增资时不同意认缴出资的,其放弃认缴的部分由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认缴。

 

二、 增资的方式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增资时,股东仍然需按照上述规定出资。

 

与公司设立时的出资不同,增资过程中存在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情形。当发生转增注册资本时,对于原股东来说最关心的就是转增注册资本引发的税务成本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的规定,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当自然人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股东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我国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采取了不同的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符合上述法律法规条件的企业股东,在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无需缴纳所得税。

 

三、 增资的程序和所需文件

 

公司增资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为确保增资合法有效,建议公司增资时至少完成以下工作:

(1)公司股东会依据届时有效的章程做出合法有效的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2)签署适当的《增资协议》;

(3)更新股东名册并向股东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

 

四、 公司股权被冻结后是否可以增资

 

关于公司股权被冻结后是否可以增资,在法律层面并没有直接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虽然股权被冻结后的增资不被禁止,但能否实际完成增资存在不确定性。

 

当公司股东的债权人在诉讼程序中冻结公司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时,该股权的价值决定着债权人的权利最终能否得到实现。如果仅从被冻结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值上看,债权人的利益并不必然受到公司增资影响,甚至增资(作为公司利好消息)会导致被冻结股权的增值。因为在公司发生增资时,虽然股东(债务人)的持股比例可能因增资行为有所下降,但公司净资产是增加的,所以股东(债务人)持有的股权对应净资产值不会受到影响。但是,在某些情形下,当股东(债务人)作为持有较大比例股权的股东时,因其他股东(或第三人)增资行为导致股东(债务人)股权被稀释而丧失部分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权利(如丧失控股权力、不再占有董事会多数席位等情形)时,被冻结股权的价值势必会大幅减损。

 

基于上述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20号)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可以向股权所在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实施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等对被冻结股权所占比例、股权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有关情况。”该第八条同时规定,“股权所在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故意通过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转让重大资产、对外提供担保等行为导致被冻结股权价值严重贬损,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根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未被冻结股权的股东能否增加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答复意见》(工商法字〔2011〕188号),“冻结某股东在公司的股权,并不构成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增资扩股等权利的限制。公司登记法律法规、民事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部分冻结股权的公司,其他股东增加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在法无禁止规定的前提下,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申请受理并核准未被冻结股权的股东增加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仅从行政管理规定的角度看,公司股权被冻结并不会影响到增资后的股权变更登记。但在实践中,法院冻结股权的方式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冻结手续的方式并不统一,有些法院冻结对象是股东一定金额的出资,部分法院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记载的冻结内容是股东的持股比例。在法院裁定冻结股东的持股比例后,如果公司进行增资,可能会导致形式上的冻结股权比例与增资后登记股权比例不一致的情形,在该种情形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能不会接受增资变更登记,实务操作过程中也应当充分考虑这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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