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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可以开户炒股吗(炒股怎么开户)

2023-08-22 08:56分类:分时图 阅读: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手机可以开户炒股吗,以及炒股怎么开户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文章详情介绍:

手机成股民炒股利器,柜台开户车马稀

今年1月下旬至今,A股市场沪综指始终在2800点至3100点区间震荡。截至昨日收盘,沪综指仍处在3100点下方。

股市低迷,许多证券公司员工又面临开户考核压力,纷纷拉客户开户。如果你接到券商朋友邀请开户的电话,是否会拒绝?不过,从多家券商公布的半年报来看,一些券商移动端的开户数已经占到了公司总开户数的半壁江山,有些甚至占到九成。这说明现在并不是没有人开户炒股,而是普遍通过手机开户了。

他接到同学的开户求助电话很纠结

张先生是一个有着8年股龄的老股民。最近,他就遇到一件很纠结的事。他说,他在证券公司的老同学突然找到他,让他帮忙开一个户,以便完成当月考核任务。

张先生表示,自己平时上班比较自由,炒股的时间相对较充足,但现在手机上已经有好几个炒股软件了,而且已经在两家证券公司开过户,因此,老同学的请求让他有些手足无措。

在张先生的手机上,记者看到,他建立了一个“股票组”,里面存放着东方财富、大智慧、同花顺等6个股票APP。张先生告诉记者,他的两个证券账户,一个是2007年9月开立的,另一个是今年3月开立的,“当时也是帮证券公司的朋友完成考核任务,3月份开的这个账户,除了转过1000元钱外,再没有其他操作。”

月度开户数下降但并非无人开户了

一家证券公司的客户经理王明告诉记者,公司有户头考核指标,若达不到指标,要扣奖金,找朋友帮忙开户,也是迫不得已。“去年行情好的时候,根本不需要自己打电话请朋友帮忙,前来开户的还需要排队,今年行情低迷,只能求助了。”王明说。

来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统计月报显示,今年7月新增投资者数为130.62万,较6月减少了8.07%。截至7月末,投资者数为10960.26万,其中自然人10929.48万,非自然人30.78万。

分析人士张旭认为,这一数据也是股市低迷的另一种表现。

证券公司纷纷发力移动终端

即使行情不好,也并不是完全没有人开户。记者了解到,新股民的开户已经从线下的柜台转到了线上的手机端。昨天上午,记者在大石坝、红旗河沟、牛角沱的多家证券交易大厅看到,业务办理窗口前并没有前来开户的客户,只有两三个人前来咨询。

“手机炒股已经成为很多股民的首选了。”分析人士张旭表示,其实,对证券公司来说,像手机这样的移动端也是他们在线拓展客户、开展营销活动的重要手段。

记者注意到,华泰证券、国信证券、广发证券等一批上市券商纷纷在2016年半年报中公布了自家的APP客户数据,有些券商移动端的开户数占到公司开户总数的半壁河山,甚至占到九成。

今年上半年,华泰证券移动终端“涨乐财富通”下载量达414.78万次,日均活跃用户数为183.18万户。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涨乐财富通”移动终端客户开户数55.5万,占公司全部开户数的92.39%;华泰证券78.27%的交易客户通过“涨乐财富通”进行交易。

国信证券方面,截至今年6月底,国信证券“金太阳”手机证券注册用户超过907万,较上年末增长5.47%;手机证券交易量占比达36.38%,较上年末上升4.38个百分点。

广发证券方面,今年上半年的手机证券用户数也超过了866万,广发证券网上自助开户数已经占到其总开户数的98.8%,而去年这一数据已经高达93.62%。

手机炒股开户可从三方面进行比较

手机开户数的大幅增长是因为手机开户的便捷。张先生表示,他在今年3月的那次开户,就是先用手机下载一个证券公司的APP,然后通过手机进行上传身份证、录音等操作,一天之后就通过开户认证了。

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自去年4月13日起,自然人与机构投资者均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开立多个A股账户和封闭式基金账户,上限为20个。

一个人可以开通20个证券账户,那么对于选择券商有没有什么讲究?银河证券杨大荣表示,可以从佣金、业务链、交易软件设计等方面进行比较。首先看佣金,选择佣金低、透明度高的;其次看业务链,如果你在一家证券公司开户,但有些想做的业务做不了,那将是一件很痛苦的事,比如市价委托权限、融资融券等;最后是APP的设计,必须要合理、符合多数人的操作习惯、使用流畅。

本报记者 黎胜斌

用母亲手机号控制多个账户,还配资炒股,交易金额过亿!刚刚,这名券商员工栽了

又见券商员工违规炒股被罚,罚单显示其实际控制四个账户进行交易,交易金额上亿元,期间还联系配资公司进行场外股票配资。

4月24日,江西证监局披露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任海通证券(港股06837)营业部员工的张某,因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以及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合计被罚没207万元。

使用他人账户配资炒股

两个月内交易金额破亿

江西证监局披露的处罚决定书显示,张某于2009年5月取得政权从业资格。2014年6月至2017年6月期间,张某就职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饶解放路证券营业部,本文统称“海通证券中山西路营业部”),为证券从业人员。

2016年1月12日,张某与段某雷、深圳市中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涛投资”)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同年4月,张某与段某、中涛投资签订补充协议。上述两份协议约定,张某支付保证金100万元,中涛投资方面提供500万元资金及“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给张某用于股票交易,并确保上述证券账户起始资金为600万元,股票交易的投资风险由张某承担,投资收益归张某所有。

实际上,当年1月6日、3月3日,“刘某1”“全某伟”账户已分别开立于海通证券中山西路营业部,两个账户的证券经纪人关系均隶属于张某名下。

江西证监局查明,张某自不晚于2016年1月8日至不早于2016年2月26日期间控制“刘某1”证券账户,自不晚于2016年3月4日至不早于2016年5月5日期间控制“全某伟”证券账户。上述期间“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累计买入股票金额5934.54万元,累计卖出股票金额6215.93万元,两个账户盈利合计271.76万元。

而实际上,在上述交易操作中,张某本人实际也只拿出了20万元。处罚决定书显示,2016年1月5日,张某将协议中约定的保证金100万元及账户管理费10万元转到了中涛投资段某雷银行账户。上述110万元资金中,20万元来自张某银行账户,其余90万元(含10万元账户管理费)来自陈某1和赵某岭(与陈某1相关联人员)两人银行账户。张某与陈某1约定按照二八比例出资配资进行股票交易和分配收益。

按照张某保证金出资比例20%计算,账户271.76万元盈利中的54.35万元归属于张某。陈某1提供的保证金及其与张某约定的账户盈利后续分别转入陈某2、王某龙、赵某岭及李某艳等与陈某1相关联人员的银行账户。针对张某接受陈某1委托配资炒股事项,陈某1未向张某支付其他费用。

交易盈利资金再次进场炒股

这次又是借用他人账户操作

与此同时,张某还控制着自然人“李某”和“刘某2”两个账户炒股。

先看“李某”的账户。经查明,李某与张某为朋友关系。2015年11月30日,“李某”账户开立于海通证券中山西路营业部,账户证券经纪人关系隶属于张某名下。

2016年4月11日至5月4日期间,张某向李某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5笔资金共计19.01万元。上述资金来源于“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转出的交易盈利资金,资金存入后同日即转入“李某”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

张某自不晚于2016年4月13日至不早于2016年5月3日期间控制“李某”证券账户。上述期间“李某”证券账户累计买入股票金额36.17万元,累计卖出股票金额37.59万元,账户盈利1.36万元。账户交易股票品种、时点、终端信息等与“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高度趋同,且期间内“李某”账户银证转账操作与当天账户的股票交易在交易终端信息上高度吻合。

此外,还有“刘某2”账户。2014年7月23日,“刘某2”账户开立于海通证券中山西路营业部,账户证券经纪人关系隶属于张某名下。

张某自不晚于2016年2月4日至不早于2016年5月9日期间控制“刘某2”证券账户。上述期间“刘某2”证券账户累计买入股票金额86.68万元,累计卖出股票金额90.29万元,账户盈利3.48万元。账户交易股票品种、时点、终端信息等与“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高度趋同,且期间内“刘某2”账户银证转账操作与其后最近一笔股票交易在交易时点上高度接近、在终端信息上高度吻合。截至2016年7月11日,“刘某2”证券账户转出本金及收益绝大部分用于与张某相关的消费支出。

是否能够控制账户成申辩焦点

手机号使用的表述前后矛盾

江西证监局认为,张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内控制“刘某1”“全某伟”“李某”“刘某2”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张某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控制“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私下接收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

江西证监局此前查明,“刘某1”“全某伟”两个证券账户交易主要通过180****5183手机号操作,上述手机号以张某母亲刘某2身份注册。交易期间内,“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委托交易流水中上述手机号交易笔数占比分别达到97.77%、84.03%。此外,“李某”和“刘某2”账户委托交易流水中上述手机号交易笔数占比分别达到83.33%和74.24%。

在听证过程中,张某提出申辩称,虽然张某能够控制“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使用上述手机号实际使用、操作上述账户持有、买卖股票,“李某”“刘某2”证券账户同理。张某还申辩称,朋友汪某是配资的实际主体和上述手机号使用者,并操作“刘某1”“全某伟”两个配资证券账户。期间赴韩国,张某的母亲刘某2为该手机的使用者。

此外,张某还称其仅是对“刘某1”“全某伟”两个账户出资人民币20万元,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实际使用和操作上述账户,而基于出资享有收益不违法;四个账户的交易均是通过开户的证券公司认可的合法交易软件下单,在场内公开完成交易,无证据表明张某实施过私下接受客户委托和场外交易的违法行为;以及罚款金额过重。

经复核,江西证监局认为:

一、认定本案违法行为成立的关键在于张某是否控制相关证券账户。“刘某1”“全某伟”“李某”“刘某2”四个证券账户均在同一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经纪人均为张某;配资协议约定“刘某1”“全某伟”两个配资账户提供给张某使用,“李某”“刘某2”,账户名义持有人与张某存在朋友或亲属关系;上述四个账户在涉案期间交易股票品种、时点、终端信息高度趋同,账户的资金来源或去向均指向张某。从人员关系、账户关联、资金关联、行为一致性等方面足以认定张某对4个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或处分权益,实际控制4个账户。张某辩称其仅是简单出资行为,属于对其违法行为的片面理解。

二、据调查,汪某对“刘某1”“全某伟”两个配资证券账户收益流向的表述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且汪某自认“汪某”个人证券账户由其本人操作,比对同期“汪某”证券账户与“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交易情况,两组账户在交易股票品种及交易终端上完全不一致。无证据表明汪某从本案中获取相关经济利益。张某有关上述手机号实际使用人的表述在调查期间和听证会上前后并不一致,且如按听证会所述,上述手机在境内期间由汪某使用,在韩国境外期间手机则交由其母亲刘某2使用,不符合常理。

三、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不仅规制在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证券营业部及其他营业场所以外的交易委托,还禁止证券从业人员直接接受客户证券买卖委托。张某自认与陈某1合作配资炒股,并于事后将陈某1提供的保证金及其盈利款转给陈某1相关联人员,综合本案获取的其他证据足以认定张某私下接受陈某1证券买卖委托行为。

四、张某不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还联系配资公司实施场外股票配资。场外配资行为严重扰乱资本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损害投资者权益,导致市场风险成倍放大,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是证券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此外,调查期间江西证监局多次要求张某通知李某和刘某2到案接受调查谈话,张某均推诿拒绝,且串通他人编造事实,不配合调查。江西证监局在做出处罚决定时已充分考虑本案的各种相关情况,当事人关于量罚过重的陈述申辩不能成立。

综上,江西证监局对当事人以上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对证券从业人员张某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没收张某违法所得59.19万元,并处以118.38万元罚款;对张某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合计没收张某违法所得59.19元,罚款148.38万元。

本文源自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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