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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价增资账务处理(溢价增资什么意思)

2023-08-04 14:10分类:股票知识 阅读:

增资扩股是一件关乎公司生存的大事,那么,在增资扩股的时候都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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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上述分析,发行人根据投资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将收到的增资款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财政部相关应用案例规定。

从以上法规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

土地溢价

2、如果选择股权转让(合作开发)

发行人情况:发行人对赌协议及补充协议均未提及有控股股东可指定的作为回购投资者所持有发行人股权的其他方。发行人不存在作为合同一方承担义务的情形。

主业为职业教育的ST开元(SZ300338,股价4.7元,市值18.17亿元,即开元教育)拟以5000万元增资厦门资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生环保”),跨界涉足碳酸锂生产,这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关注。

在两度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后,1月9日晚,ST开元正式“交出”回函。ST开元称,公司增资资生环保设有4个前提条件,如果资生环保未能在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满足这些条件,增资协议将会被终止,投资有较大不确定性。同时,资生环保现阶段主要业务还是回收工业废物进行无害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去年1~9月,其营收激增至2177.6万元,净利润为-335.6万元。对于此次增资的估值溢价,ST开元方面强调,本次资生环保的增资估值相对合理。

公开资料显示,资生环保成立于2019年6月。2021年9月,万里石(SZ02785,股价32.49元,市值65.35亿元)曾公告称,公司拟以1000万元对资生环保进行财务增资,占其总股本的20%。因万里石董事长胡精沛在资生环保担任董事,故构成关联交易。《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据万里石当时披露,资生环保在2020年未有业务收入,2021年才开始有营收。不过,万里石自披露增资计划后,一直没有对资生环保实际增资。

到了去年12月17日,ST开元宣布,拟以5000万元代价增资资生环保,获得其20%股权。不难看出,从2021年9月到2022年12月这一年多时间里,资生环保的“身价”暴涨了不少,各方认可目标公司投后估值高达2.5亿元。

2022年12月20日,深交所下发给ST开元的关注函中,也重点关注资生环保的估值溢价问题。对此,ST开元的解释是,2021年9月,万里石拟增资资生环保时,资生环保主要生产电池级硫酸镍和阴极铜,而现在,资生环保的定位是新能源电池材料生产商。去年9月,资生环保确定新建一条卤水制备碳酸锂生产线。据测算,资生环保2023年~2025年实现销售收入及净利润将分别为6.19亿元及0.313亿元、14.105亿元及0.523亿元、13.01亿元及0.746亿元。

ST开元还称,从资生环保企业成长性、同类上市公司市值及PE水平来看,本次目标公司增资估值相对合理,较蓝晓科技(SZ300487,股价78.16元,市值261.9亿元)和贤丰控股(SZ002141,股价4.51元,市值51.17亿元)估值(PE)低,是充分考虑企业未来收益不确定性风险的结果。

同时,记者还注意到,2021年9月,万里石拟增资资生环保时,资生环保的原股东曾预测2022年度和2023年度相关产品销售收入为1.95亿元及2.18亿元、净利润为2669.26万元及3265.53万元。但事实上,去年前三季度,资生环保仅实现营收2177.64万元,净利润为亏损335.57万元,距离此前预测还很远。

《关注函》回复公告中,ST开元还称,此次对资生环保增资设有4个前提条件,分别为:1、万里石董事会做出终止对目标公司增资的决议;2、目标公司获得环保主管部门对于卤水制备碳酸锂生产线扩建项目的环评批复;3、公司获得合作方新疆泰利信矿业有限公司关于TMS吸附法提锂技术的10年期技术授权;4、目标公司和目前唯一卤水供应商厦门象屿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长期供应合同等。如果目标公司未能在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满足这4个条件,增资协议将会被终止。

主张不征税的政策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以下简称198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以下简称289号函)。

假设某非上市公司对高管实施股权激励,激励前该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6元/股。实际控制人允许6名高管按1元/股对非上市公司进行增资,取得非上市公司1%的股权。

1.1 资本运作过程

第一步:增资。2010年12月,私募股权投资机构B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公司所增发的50万元注册资本,全部认购金额为2000万元。其中50万元作为A有限公司的新增注册资本,1950万元作为增资溢价,计入A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第二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012年1月,A有限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公司原账面部分资本公积转入A股份公司的股本。

第三步:变更折股。到了2012年初,A有限公司以201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全部净资产6,000万元为基准折算5,000万元股份,变更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

1.2 征税处理意见

2.1 增资环节

第一步,在A有限公司增资前,甲乙二人所持股权比例分别为80%和20%,对应所持有的公司权益金额分别为:

第二步,在B基金增资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增加到4000万元。但三个股东所持有的权益也发生了变化:

B基金认购占A有限公司10%比例的50万元出资额的实际金额是2000万元,这说明认购前A有限公司的市场价值是1.8亿元(2000÷10%-2000)。A有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或净资产也许远远达不到1.8亿元,其中原因在于A有限公司存在隐性价值,这个隐性价值可能是A有限公司财产发生了溢价,或者积累了很好的商誉,总之,这个1.8亿元是B基金认可的A 有限公司处于持续经营状态下的企业价值。

如果A有限公司持续经营状态的市场价值低于1.8亿元,B基金不会同意付出2000万元代价仅获得占A有限公司10%比例的50万元出资额;如果A有限公司持续经营状态的市场价值高于1.8亿元,两个老股东则不会同意。

首先让我们看一下两个老股东是否因增资行为而实现了所得。增资前后,两个老股东在A有限公司的出资额都没有发生变化,但主张征税说的人认为两个老股东的投资比例发生变化,其享有企业权益的数额也发生了变化。通过前述分析,我们知道,在增值前企业老股东投资比例为100%,分享企业价值是1.8亿元,增资后,占投资比例为90%,分享企业价值也是1.8亿元(2×90%),也没有发生变化。

2.2 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环节

289号函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3 以净资产折股环节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就其损失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范围包括守约方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因主张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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