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作室帮人炒股犯法吗 炒股犯法
■本报记者 朱宝琛
6月3日,中国证监会表示,为防止上当受骗、保护好个人财产利益,建议普通个人投资者通过合法渠道参与股票投资买卖;同一天,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规范》,对咨询机构开展投资顾问业务提出具体规范要求。
然而在现实中,还是有不少所谓的“机构”,披着“合法”的外衣,干着违法违规之事。同时,也有不少投资者因为轻信“实力雄厚”的团队而上当受骗。
对此,有业内人士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投资者必须要选择合规的投资咨询机构进行相关的业务咨询,这样才有法律保障。在谨防上当受骗的同时,更要树立法制观念,以防被无意卷入其中。
莫轻信“实力雄厚”的团队
最近一段时间,《证券日报》记者频繁接到所谓的“投资机构”的荐股电话。
6月3日,记者再次接到类似电话,便与对方交流起来。电话中,对方信誓旦旦地表示,只要加入他们的团队,就会有专门的“老师”提供一对一的服务,可以保证一定的收益率。
当记者表现出浓厚兴趣的时候,对方建议记者加入一个QQ群。在这个1200多人的群里,记者注意到,只要有新人加入,“资深助理”就会致欢迎词,称“团队实力雄厚,真金不怕火炼”,同时附上客服的QQ号码。
据《证券日报》记者观察,在这个群里,所有的群员都被禁言,只允许群主和管理员发言。
记者添加了“资深助理”提供的QQ号码。该QQ号的个性签名极具诱惑力:“选择我就对了,内幕专供”。通过验证后,对方谨慎地询问“是要加强合作吗”。当记者表示想了解一下相关情况的时候,对方随即提出通过电话进行沟通。
“显然,这种情况是不合规的。”一位券商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我也接到过不少这样的电话,在与他们的沟通中,发现他们投资股票的业绩都非常不错,很吸引人。”
也正是因为这种不错的投资业绩,使得一些投资者眼红,上当者也不在少数。
南通警方日前发布消息称,成功破获一起特大交友荐股诈骗案,民警远赴河南郑州、新乡捣毁虚假股票交易平台及3个诈骗窝点,抓获62名犯罪嫌疑人。警方目前查明,此案中,全国各地上当受骗人员超过百人,涉案金额近2000万元,其中最多一人被骗走70余万元,且多数受害人被骗后仍无所觉。
事实上,对于这种行为,证监会长期以来都有提醒,并列举了他们的主要手法:拉人加入荐股交流群、诱导参与新品种投资、设计种种套路诈骗投资者资金。
同时,证监会也一直在提醒投资者要擦亮双眼,提高警惕,不要因一时贪念参与非法证券期货投资交易,造成财产损失。如已参与被骗,请收集好证据材料,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此类活动最直接影响到的就是个人投资者,非法荐股机构或者个人会通过收取服务费、会员费等方式进行诈骗,从而使投资者遭受最直接的利益损失。”杨欧雯说。
她进一步介绍,除财产损失外,很多“投资顾问”以“荐股”“理财”为名,实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如通过网络实时喊单,指挥投资者同时买卖股票,涉嫌操纵市场。或诱骗投资者参与现货交易或境外期货交易,牟取非法利益。严重破坏投资者利益,扰乱我国金融市场秩序,阻碍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投资者在谨防上当受骗的同时,更要树立法制观念,以防被无意卷入其中。
警惕非法平台
在证监会列举的不法分子手法中,有一种是“诱导参与新品种投资”。
具体来看,在推荐的“牛股”不灵后,不法分子便以“股市行情不好”“炒股利润率低”等理由,向投资者推荐外汇、贵金属、石油、邮币卡、大宗商品,或者境外指数等新型投资产品,号称这些新投资品种具有投入低、收益高、交易灵活方便的特点,适合普通人投资或与股票进行组合投资。微信群、QQ群内的“托儿”则伪装成投资者现身说法,上传交易盈利截图,吹嘘获利丰厚,诱导其他投资者下载交易软件或APP注册开户,并投入资金参与交易。
事实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除国务院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其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采取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做市商等连续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不得采用集中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也不得面向普通社会公众开展营销活动。
证监会公布过一起非法销售“新三板”股票案:洪某某、邓某某等人控制的安徽某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下辖公司、代理销售公司和个体销售人员,通过微信等工具招揽投资者,向投资者推荐“新三板”股票,宣称某只“新三板”股票即将转板上市,可赚取高额收益,诱使投资者高价向其购买“新三板”股票。
经查,洪某某、邓某某等人销售的多只“新三板”股票,是其从“新三板”挂牌企业原始股东处低价购入的,再通过高价转售给投资者获取巨额利润。截至案发,以洪某某、邓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共向社会公众销售“新三板”股票金额4348.8万元。
最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洪某某、邓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作出判决,分别判处洪某某、邓某某等12人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至1年,缓刑1年至3年,并处罚金5万元至50万元。
随着科创板推出的日子越来越近,一些不法分子借“科创板”“创业板”“纳斯达克”等概念炒作,编造公司即将到上海、深圳或境外交易所上市的噱头,诱导不明真相的个人购买所谓的“原始股”。有的公司则在推销产品时兜售“原始股”,承诺高比例分红,以吸收大量社会公众资金。
“这些多是骗人钱财的违法犯罪活动。”6月3日,证监会通过官网提醒投资者,为防止上当受骗,保护好个人财产利益,建议普通投资者通过三种合法渠道参与股票投资买卖:一是沪深证券交易所,二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三是区域性股权市场(也称四板)。
其中,目前全国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包括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天津滨海柜台交易中心等34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运营机构的,不再设立;尚未设立运营机构的,可设立一家;已设立两家及以上运营机构的,省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稳妥推动整合为一家,证监会要予以指导督促。
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或转让证券的,限于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程序认可的其他证券,不得违规发行或转让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集资。
如何辨别非法平台?对此,证监会提醒,从事证券投资或期货交易,务必通过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进行,这些机构名单可以到中国证监会网站和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
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
在采访过程中,记者了解到,还有诸多不法分子冒充正规投资咨询机构、虚构专业理财业务员身份,以提供精准投资咨询建议、帮助投资者获得超高的投资收益回报为诱饵,骗取投资者信任,实施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等活动。
在某平台上,经记者查证后确认为假冒的投资顾问,已连续两天向记者发来私信。其中,6月3日其私信称,“今日老师工作室指导部分用户建仓的XX股票请于明日开盘前关注涨幅,切勿追买,随时止盈出局,验证好实力,要跟上好票的学员私信我”。私信后面,还附上了QQ号和微信号。6月4日,其再次发送私信称,“今日建仓概念:底部低吸股,短线牛股,收益7个点-20个点”。
“这些‘李鬼’,我也是深受其害。”中证焦桐共享金融研究院负责人左剑明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那么,为何这些假冒的投资顾问能横行其道?左剑明认为可以从投资者自身和监管两方面进行分析。
从投资者自身来说,在投资过程中,因为大家都会盲目的去相信一些所谓的“神话”,特别是一些个股的操作记录,因此会被不法分子利用。但事实上,从证券市场成立以来,截至目前证券投资咨询牌照只有100多块,应该说是非常稀有的。这导致打着私募基金或者投资顾问旗号的公司多如牛毛,这其中,又有不少打“擦边球”的公司。作为普通投资者,很难做出有效的判断和识别。
从监管层面来看,非法的投资咨询机构往往跨地域经营。比如一个位于北京的咨询机构,如果开发的是一个上海客户,那么到底是在北京还是在上海立案投诉?如果骗取的资金不到1万元,对投资者而言维权成本可能会非常高。因为只有公司所在地的证监局才能进行立案查处,并且在这过程中会涉及到大量的事务,这是一个普通投资者无法具备的能力。
“跨区域监管,是导致部分假冒投资咨询机构存在的原因之一。”左剑明说。他给记者举了个例子:位于杭州的一家公司,打着某知名财经网站的旗号注册了一个账号,吸纳会员后进行诈骗。自己就此事到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后,最终结果仍不了了之。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对投资者而言,千万不要参与不受法律保护的全权委托、口头承诺、约定分成、坐庄操盘、合谋操纵等违法违规证券活动,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的谎言。如果要获取相关投资咨询服务,一定要选择合规的投资咨询机构进行相关的业务咨询,这样才能有法律上的保障。
值得关注的是,6月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规范》(以下简称《执业规范》),以加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自律管理,促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规范发展。
《执业规范》对咨询机构开展投资顾问业务提出具体规范要求,并要求在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建立信息隔离墙制度。同时,对咨询机构建立合规管理制度、设立合规部门,以及合规部门的职责和合规审查内容等提出要求,要求合规部门应当对分支机构设立、人员资格及利益冲突防范等进行合规审查。
“从内容来看,《执业规范》有几大特点。”联储证券温州营业部总经理胡晓辉表示,第一,强化责任主体,法人与投资顾问在经营服务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政策法规;第二,要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三,突出合规管理在经营全过程的重要监督作用;第四,对虚假宣传、过度宣传、违规承诺等做出明确规定。
他表示,新的制度体现了对投资者的保护,突出了合规经营,将会长期、有效的规避投资公司虚假、夸大吸引客户的现象。
(策划 朱宝琛)
近日,上海证监局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意义不一般。
李某将自己的股票账户出借给他人炒股。涉案期间,李某账户有2791万元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他人,并由他人操作李某的账户进行交易。
上海证监局认为,李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的行为。最终李某对罚款5万元。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这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首例公开对出借自己股票账户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此前也有按照新证券法对股票账户出借人处罚的案例,但是是司法判决。此前更多的是,只对股票账户借入方进行处罚,而并不处罚出借人。
股票账户借给他人炒股,被罚5万元
上海证监局近日的一则行政处罚显示,依据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监局对李某违法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9年8月至调查日(2021年1月21日),在上海开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开诚投资”)董事长李某1、副总经理刘某等人的安排下,开诚投资股东李某将本人华泰证券账户出借给开诚投资使用。涉案期间内,李某账户有2791万元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开诚投资,并由刘某在开诚投资办公场所操作“李某”账户交易“厦工股份”等多只证券,买入金额累计2708.98万元。
截至调查日,上述买入证券均已卖出,卖出资金由开诚投资继续用于投资其它证券标的。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相关账户交易使用的IP和MAC地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海证监局称,李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的行为。
记者注意到,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证监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决定责令李某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与此同时,在另一份行政处罚中,上海证监局也对李某账户的借入方进行了处罚。
此前主要处罚账户的借入方
一直以来,监管行政处罚较多的是对账户借入方的处罚,且以机构为主,处罚账户借入方尤其是对个人的处罚目前是第一例。
目前已公开的,对股票账户借入方的处罚很多。
2020年7月,吉林证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显示,2016年1月26日至调查日期间,绿城腾将(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借用多个他人股票账户炒股,亏损7000多万元。吉林证监局决定对绿城腾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020年4月,当时安徽证监局的处罚决定书显示,合肥正瑞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正瑞储能”)也因借用他人证券账户炒股,根据新证券法条款,被罚20万元。
今年7月15日,广东证监局发布公告称,经查,广州嘉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嘉创基金”)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16日,先后借用钟某权、杨某、张某莲、石某英、谢某言、胡某、吴某英、马某如等8名自然人名下的12个证券账户,由嘉创基金集中管理前述证券账户和对应存管银行账户。
广东证监局表示,嘉创基金上述行为违反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非法借用他人账户交易证券的情形。依据相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责令嘉创基金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新老证券法对出借账户的规定不同
1.9亿A股股民注意了!2020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对出借股票账户给他人的处罚,做了与此前版本不一样的规定。
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而修订前,也就是2005年版的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也就是说,出借证券账户的禁止范围从“法人”扩大到了“任何单位和个人”。现在,个人出借自己的股票账户也是违法的,普通的散户投资者需要注意这一点。
所以以前处罚法人机构借用他人账户,现在不仅处罚法人机构借用他人账户,个人出借自己账户也会被处罚。
司法已根据新证券法判了,出借账户要担责
2020年9月,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一审民事判决书。在该案中,庄某出本金3200万元,李某作为配资的出资方提供一定比例资金及5个股票账户供庄某炒股。此后,李某悄悄修改了这5个股票账户的密码,并拒不归还庄某本金。庄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李某归还庄某3400万元本金、利润,以及相应利息,而5个股票账户的所有者也要承担李某不足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
判决书表示,依照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5名股票账户所有者明知自己证券账户出借给他人从事证券交易,对此存在过错。
责编:战术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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