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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买入费用(融资买入是好还是不好)

2023-06-19 07:46分类:解套方法 阅读:

开通融资融券需要具备一些条件:半年股票市场交易经验、申请前20个交易日日均资产不低于50万、风险级别到达c4及以上。

开通融资融券需要自己查询下自己目前所在券商是否具备两融业务资格,具备就咨询下费率利率及是否能线上办理等,多数人都在在意利率费率,低一些每年都能节省不少钱,目前交易费率在万1左右,融资利率在5%左右,所在券商比较高的话可以找低的重新开。如果没有业务资格则找一些排名靠前的证券公司咨询费率相关的再开即可。

债券融资和股权融资都是外部融资,也就是到企业等外部去找钱。可是股权融资之后,股东就变成了企业的“自己人”,创始股东不需要对投资股东承诺固定的现金支付,大家风险共担。企业做得好,投资股东就可以拿到多分红,企业做得不好,投资股东甚至没有任何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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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非券商风险名单客户

首先,从各券商的官网公布的费率平均来看融资费率在8%左右,融券的费率在9%左右,而从线上的客户经理那里可以争取到更有优势的费率并且可以享受到一对一的VIP客户服务,但是鱼龙混杂,所以在谈判过程中一定要和客户经理确认几个关键的问题:

(五)波动幅度,指最近 3 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最 高价与最低价之差对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值之比。

好了,看到这里,大家应该对融资融券的交易规则有所了解了吧。其实,两融业务就是一种典型的杠杆投资,其风险肯定是会高于我们正常的投资的。而且,两融也是有相应的“借款”利率的,一般集中在8%-10%之间。因此,建议大家谨慎地选择两融业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 称会员) 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 行为。

第三条 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 未作规定的, 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 关规定。

第二章 业务流程

第四条 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会员申 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 下材料:

第五条 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 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 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在开户后 3 个交 易日内报本所备案。

第六条 会员应当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 明确客户参与融 资融券交易应具备的资产、交易经验等条件, 引导客户在充分 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特点的基础上合法合规参与交易。

本条第二款所称股东, 不包括仅持有上市会员 5%以下上市 流通股份的股东。

第七条 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为其 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第八条 投资者通过会员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

第九条 会员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根据约定 与其客户了结有关融资融券合约,并不得发生新的融资融券交 易。

第十条 融资融券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

第十一条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股票或基金的,申报数量 应当为 100 股(份)或其整数倍。

第十二条 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 交价; 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 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 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第十三条 本所不接受融券卖出的市价申报。

第十四条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 还款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

第十五条 客户融券卖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可通过买券 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第十六条 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 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

第十七条 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

第十八条 会员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自客户实际 使用资金或使用证券之日起计算,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 过 6 个月。

第十九条 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第二十条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 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申购及 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

第二十一条 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

第二十二条 会员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的,应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包 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 方向、价格、数量、平仓标识等内容。

第三章 标的证券

第二十三条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经本所认可, 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

第二十四条 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自上市首日起 可作为标的证券。

第二十五条 标的证券为本细则第二十四条以外的股票 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 15%,且日均成 交金额小于 5000 万元;

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 过 4%;

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 5 倍以上。

第二十六条 标的证券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十七条 标的证券为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第二十八条 标的证券为债券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十九条 本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 原则,从满足本细则规定的证券范围内选取和确定标的证券的 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第三十条 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 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

第三十一条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的,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 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第三十二条 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本所自该 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第三十三条 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 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第三十四条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

第四章 保证金和担保物

第三十五条 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 应当向客户收取一 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本所上市交易的股票、证券投资 基金、债券, 货币市场基金、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及本所认 可的其他证券充抵。

第三十六条 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 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第三十七条 本所遵循审慎原则,审核、选取并确定可充 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第三十八条 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不得 超出本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 得低于 100%。

第四十条 投资者融券卖出时, 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 50%。

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 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第四十二条 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 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 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 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

第四十三条 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 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 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第四十四条 会员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客户资信和公司风 险管理能力等因素, 审慎评估并与客户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 要求。

第四十五条 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 的维持担保比例超过 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 中的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 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 300%。

第四十六条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资、融券保证 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标准,并向市场公布。

第四十七条 会员公布的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 例及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投资者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会 员不得向客户借出此类证券。

第四十九条 会员应当加强对客户担保物的监控与管理, 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中单一证券市值占其担保物市值比例进行 监控。

第五章 信息披露和报告

第五十条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向本所报送当日各标的 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以及融券卖出量、融 券偿还量和融券余量等数据。

第五十一条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会员报送数 据,向市场公布以下信息: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五十二条 单只股票的融资监控指标达到 25%时, 本所 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该股票的 融资监控指标降低至 20%以下时, 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 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第五十三条 单只股票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股票上市可流通 量的 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 场公布。该股票的融券余量降低至 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 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融资融 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持续大幅波动时,本所可视情况采取以 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第五十五条 标的证券发生重大风险情形的,本所可以视 情况将其调出标的证券范围,并向市场公布;重大风险情形消 除的, 本所可以视情况将其调入标的证券范围, 并向市场公布。

第五十六条 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 本所可 以视情况采取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第五十七条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对客户的融资融 券交易进行监控,并主动、及时地向本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融 资融券交易行为。

第五十八条 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与融资融券业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 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及对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执行情况等进行 检查。

第五十九条 会员违反本细则的,本所可依据有关规定采 取相关监管措施及给予处分,并可视情况暂停或取消其在本所 进行融资或融券交易的权限。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会员在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时, 应当要 求投资者向会员申报其持有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情况, 以及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上市公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等相关信息。会员应当对投资者的申报情 况进行核实,并进行相应的前端控制。

第六十一条 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不得融券 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且不得将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市公 司限售股份提交为担保物。

第六十二条 个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的,不得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提交为担保物。

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不得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 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六十四条 会员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 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会员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 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第六十五条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 由 会员以自己的名义, 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会 员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提醒客户 遵守关联事项回避等相关投票规定,并按照其意见办理。客户 未表示意见的,会员不得主动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

第六十六条 会员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证券的分 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处理,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 理办法》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七条 存托凭证融资融券交易相关事宜,参照本细 则有关股票的规定执行,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第六十九条 投资者通过上海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深圳市 场发行上海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深圳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提 交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

第七十条 依照本细则达成的融资融券交易,其清算交收 的具体规则,依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超过”“低于”“少于”不含本 数,“以上”“以下”“达到”含本数。

第七十二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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