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要求,全市各地各部门一要拿出“新招数”,迅速落实会议调度安排,围绕短板弱项拿出管用举措。二要推动“新进展”,在手的事项都要抓紧办,坚决防止调而不动、动而无效。三要培育“新动能”,把握“两新一重”等重大机遇,加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等工作,在育新机、开新局上有更大作为。四要激发“新状态”,开展工作效率大提升集中行动,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狠抓市直机关效能建设,严肃查处不作为乱作为,严禁在上班时间上网炒股票、看影视、玩游戏、购私物等违反效能建设的行为,一经查实,无论涉及到什么部门什么人,一律下沉到市交警部门三个月,上街头路面协助交警维持交通秩序。
2019年6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文表示,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党员干部可以从事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但是不能违反有关规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和《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规定,党员干部除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等国家法律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明确禁止的以外,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三、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此前,2015年8月中新网报道,浙江武义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两办督查室联合开展工作纪律明察暗访,发现该县林业局、水务局、教育局、安监局、国税局、财政局、国土局、农业局、开发区(白洋街道)的10名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炒股、玩电脑游戏、看小说、观看视频等违反工作纪律问题。这10名工作人员中,4名为正式在编人员,6名为临时聘请人员。其中,6名临聘人员已被原单位解聘。
比如,《重庆晨报》报道,由于在上班期间炒股、玩游戏和网上聊天,重庆垫江县3名机关干部被处以次月只领取基本工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的处分,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向县委作出了书面检讨。
近日,安徽省会合肥市严查市直机关上班时间上网炒股票、看影视、玩游戏、购私物等行为,违反者一律下沉到市交警部门三个月,上街头路面协助交警维持交通秩序。
合肥严禁市直机关上班炒股
违者上街管交通三个月
据《合肥日报》报道,6月23日上午,合肥市委常委会扩大会议暨经济形势分析调度会召开。
会议要求,全市各地各部门一要拿出“新招数”,迅速落实会议调度安排,围绕短板弱项拿出管用举措。二要推动“新进展”,在手的事项都要抓紧办,坚决防止调而不动、动而无效。三要培育“新动能”,把握“两新一重”等重大机遇,加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等工作,在育新机、开新局上有更大作为。四要激发“新状态”,开展工作效率大提升集中行动,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狠抓市直机关效能建设,严肃查处不作为乱作为,严禁在上班时间上网炒股票、看影视、玩游戏、购私物等违反效能建设的行为,一经查实,无论涉及到什么部门什么人,一律下沉到市交警部门三个月,上街头路面协助交警维持交通秩序。
党员干部到底能不能炒股?
2019年6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文表示,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党员干部可以从事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但是不能违反有关规定。
但是,这其中也有一些不可触碰的红线。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和《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规定,党员干部除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等国家法律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明确禁止的以外,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而上述《规定》列出了不能炒股的四类人群:
一、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三、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此外,按照相关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还严禁七类行为:
一、收送有价证券、股权;
二、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三、违规在国外投资入股;
四、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五、公款或者违规借用资金炒股;
六、隐瞒个人持股情况;
七、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上班炒股被处罚案例不少
事实上,公务员因上班炒股而被罚其实早有案例。
此前,2015年8月中新网报道,浙江武义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两办督查室联合开展工作纪律明察暗访,发现该县林业局、水务局、教育局、安监局、国税局、财政局、国土局、农业局、开发区(白洋街道)的10名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炒股、玩电脑游戏、看小说、观看视频等违反工作纪律问题。这10名工作人员中,4名为正式在编人员,6名为临时聘请人员。其中,6名临聘人员已被原单位解聘。
而在此前2007年的大牛市期间,也有公务员因上班炒股而受罚。
比如,《重庆晨报》报道,由于在上班期间炒股、玩游戏和网上聊天,重庆垫江县3名机关干部被处以次月只领取基本工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的处分,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向县委作出了书面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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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务员兼职是否违纪的话题
多次引起舆论热议
也引发了网友对公务员待遇的讨论
那么
党员干部下班后
送外卖、开专车
借款给他人收取正常利息
出租店面收取租金等行为
究竟有没有违纪?
先回顾一下
当时非常“有热度”的两个事件
【事件一:公务员下班送外卖是否违纪?】
2019年1月,一名自称属于扬州市宝应县的网友“乐乐”在扬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寄语市长”频道留言:你好,由于生活压力较大,咨询下公务员利用周末时间送外卖是否违纪?相关截图热传,引起网友对公务员待遇的讨论。
扬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截图
1月16日,宝应县纪委在扬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寄语市长”频道的回复称——公务员如因生活困难,利用周末时间送外卖,原则上不构成违反党的纪律,但作为公务人员应当向组织上报告有关情况,并不得影响本职工作的开展。同时,对于确实困难的公务人员家庭,相关党组织和所属单位应给予关心慰问。
【事件二:开专车的副镇长被纪委查了,网友却感动了?】
2016年5月中旬,安徽歙县王村镇一名副镇长因病导致生活遇困,在滴滴注册成为车主。这位副镇长,准备到县委党校参加9点半的会议,顺路拉了趟“专车”,结果被人发现举报了。这并不是副镇长第一次开专车,到被举报时,他已经一共拉了359单了,毛收入两三千元。
举报人不仅报告了警察,还通知了纪委。纪委接到并受理了这一举报,表示调查结束后,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理。
根据媒体的报道,副镇长开专车事出有因。前一段时间他因腿部风湿疾病等,到合肥治疗了较长时间,前后花费了15000余元,钱大多是借的。门诊不能走医保的。养孩子、还房贷,还要还借款,手头确实比较紧。他表示,接受处罚,不会再做。
这则新闻很快引起舆论热议。
从法理上看,公务员兼职属于违纪违规行为确实有法有规可依。《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兼任职务。从“法纪”的角度来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对于此前出现的部分公职人员利用公务员身份在企业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担任独董、董事等行为,确实应该以刚性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约束。但从情理的角度来看,如果利用业余时间,不利用公务员身份通过从事合法劳动来增加收入的行为,是否违规违纪却值得商榷。副镇长开滴滴贴补家用被媒体曝光后,大多数网友不仅没有谴责洪升,反而对其表示了同情、理解甚至声援。
实践中,对何为构成违纪行为的“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一直存在认识上的困惑。如,有观点认为,党员干部只要是工资以外的收入,包括下班后送外卖、借款给他人收取正常利息、出租店面收取租金等均属于违规从事或参与营利活动。
释疑这种观点没有准确把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的主要精神,简单机械地理解条文。认定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必须以违反有关规定为前提,要对“营利活动”作限制性、实质性的解释,而不能简单地将一些日常经济行为混同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把握。一是从事营利活动构成违纪的前提必须是违反有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和修订后的《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均设置了“违反有关规定”的前置条件。
一是从事营利活动构成违纪的前提必须是违反有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和修订后的《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均设置了“违反有关规定”的前置条件。“有关规定”主要是指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法律法规,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1984年12月3日)《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1986年2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1992年6月26日)《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2001年4月3日)等。修订后的《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公务员不能违规兼职、不能违规领取兼职报酬;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此处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2018年修订的《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与2005年《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相比,增加了限制性用语“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与党纪处分条例中关于党员干部不得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规定相一致,可有效避免实践中人为加码和扩大化现象,需认真领会。二是2017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据此,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政策兼职、创业,不应被视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二是关于“营利活动”的含义或界定。
“营利活动”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党员干部参与的活动或参加的组织所从事的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二是参加的活动或参加的组织的收入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禁止党员干部违规参与营利活动或在企业和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但并不是禁止他们的一切经济行为。在执纪中,应当将营利性质浓厚的商业行为与一般社会观念认可的经济行为作适度区分,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党员干部实施经济行为就是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如,公务员(《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除外)可以依照规定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申购、买卖股票等有价证券,但是不准其参与上市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等;党员干部将其个人通过合法收入购买的门店长期出租给他人收取租金,在不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况下,只能算作一种简单的经济行为。党员干部既是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服务者,也是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亲历者和参与者。纪检监察机关在适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兜底条款时,必须从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立法本意上进行把握,即为了防止公职人员边做“官”、边经商,公私不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破坏社会公平。对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进行界定时必须保持谦抑性,其实施的行为应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列举的五种情形的危害性具有实质相当性,而不宜把一些日常经济行为简单等同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最后,本文只是对“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认定在客观方面的概括性把握,至于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等对相关主体(如事业单位人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退休或辞去公职的人员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入低”曾被媒体评为是基层公务员的三大困境之一。现实中,陷入生活困难的基层公务员并不在少数。越来越多类似的新闻,也提示我们多关心一下基层公务员群体的生存状态——他们的待遇是否合理?是否有特殊困难?
2018年,中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就提出,要给基层干部,特别是工作在困难艰苦地区和战斗在脱贫攻坚第一线的干部更多理解和支持,主动排忧解难,在政策、待遇等方面给予倾斜。顶层设计已有,各地还需尽快细化实施,让基层公务员拥有真切的“获得感”,能够安心、安身、安业。毕竟,“送外卖”“开网约车”,都只是权宜之计。
(来源:共青团中央、中国纪检监察报、解放日报)
原标题:中纪委答复:公务员下班后开滴滴、送外卖等,原则上不算违纪
编辑 施尚景 张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