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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炒股违纪吗与公务员可以炒股吗 影响和后果

2024-01-07 03:57分类:SAR 阅读:

文|明窗邀华月 首发|明窗邀华月

曾经有位读者和我讲过他朋友的一则炒股经历。

故事里读者的朋友是一位警察,在某市局工作,还是个中层干部。

大约在几年前,他朋友用一个工作获得的内幕消息炒股获利了。

我们知道领导干部会经常下基层调研,领导到一定级别后安全保卫这一块也是有对应要求的。

这位朋友就是在某次安保任务布置过程中,凭借经验判断出这次来的领导级别比较高,然后又根据工作的布置,发现行程中有本市一家上市公司。

说起本市这家上市公司,这位朋友也是一脸无奈。

因为她老婆一直炒股,一直亏钱,总之凭运气赚的钱最后都凭实力还给市场了。那两年不敢折腾了,账户里就几只股票,其中就有这家公司的股票。所以这位朋友很有印象。

朋友回到家,装作无意问了问老婆股票账户情况。

得知老婆20万本金亏得只剩10万,现在分别套牢在3只股票中卧倒不动。

朋友当机立断,资金全部集中买入这只股,然后自己再追加10万进去。

老婆一听来劲了,打开软件一看这只股票正在下跌之中,追问是不是有什么内幕消息。

朋友当然不敢透露任何工作秘密,只有让老婆照做即可。

后来的故事是,等大领导视察后政策扶持力度加大,资本市场迅速升温,这只股票短期一波大涨涨幅50%,朋友家一次填平炒股亏损,迅速撤资了。

其实A股中一波涨50%的根本不算什么,问题是朋友这一波买在了最低点,卖在了相对高点,所以他这事也一直也放在心里。

第一是怕日后万一追查了怎么办,说起来他这是利用了内幕消息,而且获利了。

第二是他不免羡慕那些能接触更多内幕消息的人,毕竟他只在市局工作,这样的内幕十年也遇不到一次,再说消息到他这里已经处于落实阶段了。所以他总不免想,那些在更高机关工作的人,能够制定工作计划的人,接触的内幕肯定更多,那么获利的机会岂不是更大?

网友把他朋友的故事说完了,我第一个反应是“你说的这个朋友是不是你自己?

逻辑很简单,这位朋友既然对老婆都严守工作秘密,怎么会对朋友说呢?

但这种话不必挑明,看破不说破嘛。

所以我的建议是,你这位朋友不需过度焦虑。首先是案值不大,毕竟靠内幕消息炒股获利10万,估计去证监会自首都懒得理你,金融市场大鳄作乱的事多了去了,10万是什么级别你自己没点AC数吗。

其次是事情过了好几年了,也没有人请你去喝茶,说明这次交易没有被系统划为异常交易。

最后一点很关键,因为A股市场并不是说有内幕消息就稳赚吧。

比如这位朋友,接触内幕时已经算工作落实阶段了,可打开软件却发现股价一直在跌。

这就充分说明,之前假如有人在制定工作计划阶段就买入的话,别看是最早获得消息的,但却会吃到不少跌幅。

可见资本的玩法非常复杂,有些是内幕还在酝酿阶段就一直爆涨,然后利好一出就见顶大跌。而有些是内幕还在酝酿阶段却一直阴跌,然后利好一出就一波大涨。

所以只能这位朋友说运气好,虽然获得消息比较晚但碰巧遇到了这样的主力赚了点钱罢了。

本来和这个网友的交流也过去很长时间了,但今天看到一则新闻我马上想起了这个往事。

原来这名局长利用工作之便,在获取内幕信息之后,炒股盈利。

证监会公布的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时任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副局长的滕某军,因工作原因,接触到了三峡水利发布的重组方案等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滕某军与妻子加杠杆交易“三峡水利”,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被认定为内幕交易。

处罚决定书显示,滕某军妻子通过多种渠道汇集资金,且存在卖出其他股票和使用融资业务买入“三峡水利”的行为,筹措资金意愿强烈。其妻子证券账户持有“三峡水利”市值占全部持股市值的比例为99.23%,持股单一特征明显。

滕某军内幕交易被没收违法所得52.73万元,并被处以105.46万元罚款。滕某军之妻内幕交易被没收违法所得31万元,并被处以62万元罚款。

证监会认为,滕某军参加了2019年1月25日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召开的党委会。同年1月27日,滕某军大量买入“三峡水利”,并在复牌当日将买入的“三峡水利”全部卖出。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证监会称,滕某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没收滕某军违法所得52.73万元,并处以105.46万元罚款。

这个新闻有两个看点,第一是这局长夫妻俩通过内幕消息,居然才获利83万,被查后罚款171万,估计局长的公职也保不住了,这个损失就相当大了,可能养老金会被清零《》(点击即可阅读),这种公职身份和养老金损失价值远超170万,真是得不偿失。

第二就是,这位网友之前的想法确实有道理,越是上级机关工作,越有可能提前接触到内幕消息,特别是资产重组这样的大事,和股票有利好的复杂走势完全不一样,只要你能在股票停牌前买入,复牌后总是能涨一波的,只是涨多涨少罢了。

所以证监会这样的处罚非常有震慑力,能让很多能接触到内幕消息的机关干部自警自省,“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同时,这种几十万的获利行为也能被证监会查到,确实颠覆了我之前的认识,因为我总以为证监会管的都是一大堆有小目标的人。这充分说明现在的监管技术确实非常先进。

可能这里有大聪明会想,这腾局长真是蠢到家了,还用自己和老婆的账户炒股,应该用别人的账户炒才对啊。

这个嘛,这几年但凡你去银行开过卡就懂,开卡都不容易了,更别说开设炒股账户。

就算你搞定账户问题,你也过不了系统监测。

虽然我炒股也是韭菜,但我听过炒股界的一些故事。

就是股民的账户盈亏情况,券商那边都盯着的,一旦出现民间炒股高手,券商会主动上门请贤的。

当然,你用一百万本金盈利两万,就不要自作多情等着券商上门了。

但假如你能用两万本金炒到一百万,就有可能被券商看中,会邀请你参加炒股比赛,或者参加内部操盘手选拔。

道理很简单,有炒股天赋的人才太少了,为自己所用好过为对手所用吧。

现在假如你代持的账户被券商盯住了,要联系你的代持人喝酒撸串做朋友怎么办,你用内幕炒股的事就可能直接暴露。

当然,大聪明们肯定会说,用别人的户头赚一把就跑,把钱转到自己卡里不香嘛。

呵呵,这个又回到前天的文章《》(点击即可阅读)。现在的技术监管,你账户的每一笔变动,系统都会监控到。

所以搞不好,这种情况就算是一时赚到钱了,最后也只能慢慢取出现金,藏在家里提心吊胆的生活。

这里插一个段子哈。

一位奶奶在客厅里教训孙子:

“让你别玩玩具警车,你偏要玩,还把警笛打开了,这下好了,刚才你爷爷在书房听到警笛吓晕过去了!”

笑话里的爷爷为什么听到警笛会吓晕过去,

因为背负秘密的生活并不快乐!

所以,也别过于羡慕那些掌握秘密的机关领导,很多秘密他们是能提前掌握,但责任与纪律同样如影随形。

毕竟,坦坦荡荡的活着,哪怕清贫点,也终归是安稳的。

全文完,如果觉得不错,那就点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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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党员干部可以从事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但是不能违反有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等为党员干部证券投资行为划出了红线,广大党员干部切记不要有以下行为——

1、收送有价证券、股权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对于违规收送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及其适用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也是条例最新修订时增加的内容。现实中,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比如,深圳市发改委能源与循环经济处原处长李镭“不收现金收股权”,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公司成功申报政府扶持资金和政府投资项目,事后从有关公司处低价购买原始股或者直接收受干股,并精心设计由行贿人或者家属朋友代持,最终获利数百万元。李镭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2、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一般来说,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将其列为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规定了相应处分。近年来查处案例显示,许多落马干部甚至是“大老虎”都存在“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问题,比如四川省原副省长李成云、山东省原副省长季缃绮,另外还有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宋文瑄,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徐祖萼,河北省唐山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刘建立,山东省泰安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王永征,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原党组书记、主任肖振宇,等等。

3、违规在国外投资入股

某些掌握一定职权的党员领导干部,为了规避党和国家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政策规定,到国外去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以获取个人利益。比如,绍兴市中医院原院长张居适,在2007年至2015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规经商办企业、买卖股票、在国外投资入股等。张居适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新增了对“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这是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中总结出来的。如果构成刑法规定的内幕交易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等的,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截至目前,省部级干部中被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罪名提起公诉或者判刑的便有证监会原副主席姚刚、国家安全部原副部长马建、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隆、安徽省原副省长周春雨、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内蒙古自治区原副主席白向群等多人。

5、公款或者违规借用资金炒股

有的通过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或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用以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比如,“红通人员”、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计划财务处原出纳孙新于2001年7月至2008年1月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公款人民币2200余万元转入其控制的个人证券账户,用于证券交易,其中人民币1802.72万元未归还。孙新于2008年3月外逃,2015年6月被缉捕并押解回国,后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6、隐瞒个人持股情况

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严肃的组织纪律。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将个人有关事项当作“隐私”藏着掖着,既不交心,也不交底。比如,2019年1月,河北省保定市纪委监委通报,该市水利局党组成员、城区水系管理办公室主任冯某某违反组织纪律,在2017、2018年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隐瞒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基金、股票和投资型保险等情况。冯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特定人群买卖股票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明确列出了不能炒股的四类人群:(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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