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敞口头寸总量(累计外汇敞口头寸)

2023-04-21 06:58分类:熊市操作 阅读:

3月26日,银保监会公布《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办法》共5章33条,分别为总则、负债质量管理体系、负债质量管理要素、负债质量管理监督和附则。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存款利率和计结息管理及规范吸收存款行为等有关规定,不得采取违规返利吸存、通过第三方中介吸存、延迟支付吸存、以贷转存吸存、提前支取靠档计息等违规手段吸收和虚增存款。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吸收存款的,应当遵守相关监管规定。

《办法》从负债来源稳定性、负债结构多样性、负债与资产匹配的合理性、负债获取的主动性、负债成本适当性、负债项目真实性等六方面明确了负债质量管理核心要素。

一是负债来源稳定性旨在要求商业银行提高对负债规模和结构变动的管理,防止负债大幅异常变动引发风险。

二是负债结构多样性旨在要求商业银行形成客户结构多样、资金交易对手分散、业务品种丰富的负债组合,防止过度集中引发风险。

三是负债与资产匹配的合理性旨在要求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提升负债与资产在期限、币种、利率、汇率等方面的匹配程度,防止过度错配引发风险。

四是负债获取的主动性旨在要求商业银行能够根据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通过各种渠道主动获得所需数量、期限和成本的资金。

五是负债成本的适当性旨在要求商业银行建立科学的内外部资金定价机制,防止因负债成本不合理导致过度开展高风险、高收益的资产业务。六是负债项目的真实性旨在要求商业银行的负债交易、负债会计核算、负债统计等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

不同类型商业银行是否可以设置差异化的负债管理指标体系?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办法》答记者问中表示,《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所开展的境内外、本外币各项负债业务。考虑我国商业银行种类众多,规模和负债基础上存在较大差异,《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可根据本行业务特征与风险偏好,对应负债质量管理六性要素,在已列举定量指标基础上,差异化设置负债管理指标和内部限额。

以下为全文:

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所开展的境内外、本外币各项负债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负债质量管理是指商业银行以确保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为目的,按照与其经营战略、风险偏好和总体业务特征相适应的原则,就负债来源、结构、成本等方面所开展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的负债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负债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确立与本行负债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负债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负债质量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负债质量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建立相应的考核及问责机制。

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对负债质量实施有效管理与监控。董事会承担负债质量管理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承担负债质量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并执行负债质量管理的策略、制度、流程、限额、应急计划,建立健全有关负债质量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商业银行应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本行负债质量状况,及时掌握负债质量的重大变化和潜在风险。

第八条 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的策略、制度、流程和应急计划,应涵盖本行境内外所有可能对其负债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附属公司的所有负债业务,及相关重要交易对手、合作机构等,并包括正常情况和压力状况下的负债质量管理。

商业银行应每年对相关负债质量管理的策略、制度、流程、限额和应急计划等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修订。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负债质量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并作为银行整体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负债质量管理的内部控制应当有利于促进有效的业务运作,提供可靠的财务和运行报告,督促商业银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的制度、程序,确保负债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负债业务创新管理机制,在引入新产品、新客户、新流程、新技术手段前,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其包含的各类风险以及对整体负债质量的影响,并制定相应风险管理措施。引入并运行后,应加强日常监测,定期评估相应措施的有效性,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商业银行开展负债业务创新活动,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和审慎原则,确保创新活动与本行的负债质量管理水平相适应,不得以金融创新为名,变相逃避监管或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实施负债质量管理,应当充分考虑负债质量管理与各类风险管理的相关性,并协调负债质量管理与各类风险管理的制度和程序。

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体系与流动性风险等相关风险管理体系存在重复的内容,可不再单独确立。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将负债质量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并设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突出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不得设定以存款时点规模、市场份额、排名或同业比较为要求的考评指标。分支机构不得层层加码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指标要求,防范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负债质量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对负债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管理环节进行独立的审查。商业银行引入对负债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新产品和新业务、负债质量出现重大变动或者负债质量管理存在严重缺陷时,应当采取扩大内部审计范围、增加内部审计频率或启动专项审计等措施。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规范的负债质量管理报告制度,明确负债质量管理的内容及报送形式、频率和范围,确保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其他管理人员及时了解负债质量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按年度披露负债质量管理体系及负债质量状况等方面信息。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备、可靠的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系统能够监测负债质量有关指标、限额等情况,为负债质量管理的相关计量、监测和控制提供有效支持。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对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维护和改进,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数据的准确、及时和安全。

第三章 负债质量管理要素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重点从以下六个方面加强负债质量管理:

(一)负债来源的稳定性;

(二)负债结构的多样性;

(三)负债与资产匹配的合理性;

(四)负债获取的主动性;

(五)负债成本的适当性;

(六)负债项目的真实性。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提高负债来源的稳定性,密切关注影响本行负债来源稳定性的内外部因素,加强对负债规模和结构变动的监测和分析,提高对负债规模和结构变动的管理,防止负债大幅异常变动引发风险。

商业银行应当采用适当的指标和内部限额评估负债来源异动引发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净稳定资金比例(适用于资产规模不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核心负债比例、存款偏离度、同业融入比例等。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提高负债结构的多样性,形成客户结构多样、资金交易对手分散、业务品种丰富、应急融资渠道多元的负债组合,防止过度集中引发风险。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情况,建立行业、客户类型、产品种类等不同维度的负债结构指标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最大十户存款比例、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等相关参考指标。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提高负债与资产匹配的合理性,通过多种方式提升负债与资产在期限、币种、利率、汇率等方面的匹配程度,防止过度错配引发风险。

商业银行应当采用适当的指标和内部限额评估负债与资产的错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覆盖率(适用于资产规模不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适用于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流动性匹配率、流动性缺口率、重要币种流动性比例、净息差、银行账簿最大经济价值变动比例、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等。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提高负债获取的主动性,根据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提高通过各种渠道及时主动获得所需额度、期限和成本资金的能力。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开展市场融资能力评估,确保当市场出现不利变动趋势时,具备以合理的价格进行融资和处置资产的应对能力。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提高负债成本的适当性, 建立科学的内外部资金定价机制,加强内部资金转移价格管理,确保以合理的成本吸收资金。采用适当的指标和内部限额,参考市场相关价格变化,及时监测和预警负债成本的变化,防止因负债成本不合理导致过度开展高风险、高收益的资产业务,损害经营的持续性。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负债项目的真实性,负债交易、负债会计核算、负债统计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

各项负债业务应当基于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并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禁止通过虚构交易、对做交易以及乱用、错用会计科目或业务不入账等方式调增或调减负债。应确保各项负债的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与同一业务的会计数据映射一致。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存款利率和计结息管理及规范吸收存款行为等有关规定,不得采取违规返利吸存、通过第三方中介吸存、延迟支付吸存、以贷转存吸存、提前支取靠档计息等违规手段吸收和虚增存款。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吸收存款的,应当遵守相关监管规定。

商业银行应严格遵守同业业务相关规定,审慎选择和管理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合理配置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与运用。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负债质量进行持续监测和分析, 根据本行业务特征与风险偏好差异化设置负债管理指标和内部限额,及时报告和处理指标异常及超限额的情况。

商业银行应当监测可能引发负债业务风险的特定情景或事件,合理预判未来负债业务的变化趋势。

第四章 负债质量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负债质量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评估,每年3月底前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的负债质量管理评估报告。重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债质量管理的治理体系是否健全;

(二)负债质量管理策略、政策及应急计划是否与本行经营战略、风险偏好和总体业务特征相适应;

(三)负债质量管理要素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

(四)负债质量的识别、计量、监测及控制体系是否完善,对指标异常和超限额的情况报告和处理是否及时得当;

(五)负债质量管理相关指标和限额是否符合现行规章制度要求,与过往年度相比是否存在不合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下列可能对本行负债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项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发生挤兑事件;

(二)信用评级大幅下调;

(三)重要融资渠道即将受限或失效;

(四)大规模出售资产以偿还负债;

(五)负债项目被其他监管部门发现重大违规;

(六)负债总量或结构异常变化;

(七)负债成本异常上升;

(八)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机构的经营状况、流动性状况和信用评级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九)市场流动性状况对本行负债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其他对负债质量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按照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规定,另行报告。

第二十八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结合日常监管和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报告,对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并作为制定商业银行监管规划,确定非现场监管重点和现场检查内容、范围,开展年度监管评级的重要考虑因素。

第二十九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负债业务开展情况等,对商业银行负债业务质量的管理要素、监测与分析工具、信息披露、报告制度等方面提出差异化审慎监管要求。

第三十条 对负债质量管理监管评估发现有重大缺陷和问题的商业银行,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情节严重逾期未整改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本办法执行。

银保监会对负债质量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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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地区产业企业分享期货运用实例

日前,大商所联合江苏省期货业协会共同举办了“苏企话期市”线上活动。活动通过“身边企业讲述身边故事”的方式,帮助江苏省实体企业更好地认识期货市场、了解期货衍生品在促进企业稳健经营中的作用,助力江苏省期货行业的发展,提升江苏期货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用好期货工具助力实体企业稳健发展

常州化工轻工材料总公司(下称常州化轻)是目前华东地区主流的能化类商品贸易商之一,近年来公司的规模和销售额在逐年增长。然而,令常州化轻聚烯烃总经理戴国洪感到焦虑是,眼下能化类产品竞争激烈,同期既要比价格又要比服务,同时又是微利甚至无利,但是这个价格的波动又特别剧烈。

“怎么在保持规模增长的同时,又能有效规避风险敞口或者控制在企业承受范围内,这对于企业发展来说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课题。”戴国洪说。

期货工具的出现,让戴国洪感受到不仅为企业提供了有效的避险方式,也进一步增强了企业在产业链中的黏性,助力企业的业务发展。

“在没有期货工具之前,我们经销商的盈利模式都是低买高卖,一般现货价格越高风险越大。”戴国洪表示,一般价格在绝对高位时,经销商会消极拉货。但是有了期货工具之后,企业可以利用期货对冲手段来降低高位持仓的风险。“我们就敢于在商品价格高位去接盘上游产品,为上游化解库存压力,增加与上游合作的黏度。”

同样,对下游来讲,有时候有锁定远期采购订单这个需求。没有期货工具之前,下游逢低多买,尤其是看涨的时候,可能会出现贸易商与客户同时建库存的冲突。“有了期货工具之后,期货盘面提供了充足的流动性。对于客户的远期采购订单需求,我们可以通过买期套保来满足客户需求。”戴国洪如是说。

成立于1988年的江海粮油集团公司主要经营港口、物流中转、油脂加工、粮油仓储以及粮油贸易,在粮油经营中积极发挥着国有主渠道的作用。2019年公司粮油经营量272万吨,实现营业收入60亿元,货物吞吐量完成了838万吨。公司从小到大,一步步成长起来,也得益于企业科学运用期货工具扩大经营,规避风险。

体量大、数量多是大宗商品重要的特点。以大豆为例,每船大豆载重量基本在6万多吨,油船相对较小,但也基本在1万到4万吨。任何价格的波动,都会影响到生产企业的经营。

事实上,在粮油经营过程中往往面临着多重风险。据期货日报记者了解,除了宏观上的政治风险、政策风险,作为农作物,还涉及人力成本、生产资料以及核心技术进步等情况,包括不可预测的需求变化以及天气因素。

“现货企业追求的是持续稳定发展。如何控制风险,把风险降到最低,这需要粮油企业充分科学地运用期货工具进行风险分析、控制。可以通过上下游锁定购销以及期货套期保值套利,甚至是期权组合对持有的货物进行风险规避。”江海粮油集团副总经理何峰表示。

风险管理核心在于期现灵活结合

套期保值和基差点价这两种方式是企业运用期货最普遍的模式。通常企业为追求稳定经营和扩大经营,会采取套保策略。比如进口棕榈油,如果不套保,进口1万吨的风险尚能承受,但进口10万吨则有较大的风险。“通过按一定比例套保,哪怕10万吨甚至更多,企业都可以把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何峰说。

他介绍,企业做套保时需关注成本因素,包括商品进口和生产成本,还有在物流过程中流通费用、运杂费、仓储费、利息以及交易成本。粮油企业利润空间较窄,在套保过程中往往是通过基差来调节盈利。

“买入套保更多是防止价格进一步上涨增加生产成本,控制生产成本不确定性。企业可以在期货市场买入一定量的多头头寸,等合约即将到期时,要么交割要么期货转现货。比如饲料厂,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通过期货进行买入玉米、豆粕、油脂操作。”何峰如是说。

“卖出套保更多是防止生产商或进口商未来商品价格下跌,而在期货市场建立空头头寸,提前卖出一些期货,锁定销售价。”何峰举例说,2019年3月,某现货企业买了一船棕榈油,1.2万吨4月装船,当时价格为4226元/吨,买之后为防止到货价格下跌的风险,同时在期货P1905合约上卖出1200手,当时卖价为4430元/吨,这样就做了一个卖出套保。随着4月船期临近,货物到港现货开始转为期货交割,在交割地交割价格降到4180元/吨,加上当地交割升贴水,综合来看现货市场相当于亏损了192元/吨。但企业有期货合约卖出,通过期货平仓交割盈利240元/吨,期现合并之后,还有50多元/吨的盈利。通过此操作,企业既扩充了销售渠道,通过交割实现销售,又规避了货物价格下跌风险。

企业需建立完善的期货套保运作机制

企业对期货衍生品工具的成熟运用离不开自身建立的期货套保管理及运作机制。从常州化轻来看,在期货管理模式上,公司采用了整个敞口头寸管理的方式。“所谓的敞口头寸管理也就是现货敞口库存再加上期货敞口库存合并之后的头寸管理。结合公司每个业务部门每个月的实物贸易量的多少,以及这个部门刚性的购销计划,给每个部门定一个头寸范围。”戴国洪介绍说。

主动套保部分的比例管理,企业要服从敞口头寸管理的原则。“在这个原则之内,在企业资金允许的条件下,只要认为品种基差合理,部门可以提出套保方案,或者我们自己直接进行基差库存套保。但是这部分基差库存套保是要严格按比例进行,一般规定在87%到100%之间,按照风险多少,自行去调节。”戴国洪说。

如何通过期现结合实现更好的效果?“首先要找出风险来源,有针对性的找准风险点。运用期货工具时要研究好策略,如何进行套保,在什么时段、什么点位、什么数量上进行套保,通过哪种方式进行风险对冲。”何峰表示,在整个套保过程中,企业要坚持科学对待,不要一成不变,争取更好的套保效果。在所有业务做好之后,企业要对风险和业务经营情况进行评估,进一步优化方案,更加适应市场的变化。

本文源自期货日报

(上接D15版)

(8)贷款逾期情况

本行的逾期贷款指本金或利息逾期,包括利息逾期但本金未逾期的贷款;对于分期偿还的贷款,如果一期逾期,逾期和未逾期部分全部作为逾期贷款。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贷款的逾期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逾期贷款分别为70.10亿元、66.70亿元、67.52亿元和71.72亿元。报告期内,本行逾期贷款总额总体呈现先减后增趋势,主要由于本行进一步夯实资产质量,贷款逾期情况有所改善。截至2021年6月末,本行逾期贷款有所上升,主要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客户还款出现困难。

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逾期90天以上贷款占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18%、1.02%、1.10%和1.28%。

2、金融投资

本行主要投资和交易的证券以人民币计价,本行的证券投资是在保持充裕的流动性并满足本行资金需求的同时,实现本行资产的稳定性和多元化,增加本行利息收入来源。

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投资合计分别为1,982.87亿元、1,927.30亿元、1,612.80亿元和1,462.71亿元,分别占本行总资产的32.69%、34.32%、32.18%和32.48%。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投资的构成情况见下表:

单位:千元,%

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投资规模分别为1,982.87亿元、1,927.30亿元、1,612.80亿元和1,462.71亿元。2021年6月30日较2020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较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较2018年12月31日分别增长2.88%、19.50%和10.26%。(1)交易性金融资产

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分别为210.42亿元、312.04亿元、269.77亿元和274.22亿元。截至2021年6月30日,本行交易性金融资产较2020年12月31日规模下降101.63亿元,主要是由于本行基于市场流动性和风险收益情况,减少了基金投资和向金融机构购买的理财产品的规模。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行交易性金融资产较2019年12月31日规模上升42.28亿元,主要是增加了对基金的持有。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行交易性金融资产较2018年12月31日规模下降4.45亿元,主要是由于本行基于市场流动性和风险收益情况,减少了对货币基金的持有。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交易性金融资产按投资品种分类见下表:

单位:千元

(2)债权投资

本行债权投资主要包括债券投资和类信贷资产,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类信贷投资,本行制定了《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并严格按照规定的风险分类标准及定义,按月对相应业务管理部门上报的类信贷资产项目划分风险,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债权投资余额分别为1,214.30亿元、1,137.00亿元、964.07亿元和825.23亿元。报告期内,本行债权投资规模稳步上升,主要是因为本行加大了与投行业务联动,加大了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同时增加了利率债等流动性储备资产。

本行债权投资的构成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3)其他债权投资

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其他债权投资余额分别为521.42亿元、446.41亿元、349.43亿元和336.39亿元。报告期内,本行其他债权投资规模逐步增大,主要是因为本行企业债投资规模不断增加。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其他债权投资的构成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4)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余额分别为1.12亿元、2.77亿元、2.77亿元和2.09亿元。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构成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3、本行资产的其他构成部分

本行资产的其他构成部分主要包括: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存放同业、拆出资金和其他类型的资产等。

(1)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包括库存现金、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分别为345.29亿元、353.05亿元、320.33亿元和332.17亿元,分别占总资产的5.69%、6.29%、6.39%和7.38%。

(2)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是指本行按合同或协议规定,以一定的价格向交易对手买入相关资产,到合同规定日期,再以规定价格返售给对方的合约。本行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主要包括买入返售票据、买入返售证券。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分别为538.56亿元、456.77亿元、504.33亿元和402.87亿元,2021年6月末较2020年末增加17.91%,2020年末较2019年年末减少9.43%,2019年末较2018年末增长25.19%,本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规模波动较大主要是由于本行结合宏观审慎政策框架要求,根据市场收益率、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以及资金充裕情况,主动调节票据和债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配置。

(3)存放同业款项

存放同业款项包括存放境内同业款项和存放境外同业款项。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存放同业款项分别为85.85亿元、42.89亿元、54.08亿元和74.81亿元。

(4)拆出资金

拆出资金主要为本行在货币市场进行的与同业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拆放款项。本行对同业信用拆出拆入设立风险警戒线,对拆出拆入额度严格控制在监管机构和本行授信额度以内,在授权额度范围内严格按照逐笔逐级进行审批。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拆出资金分别为22.39亿元、26.93亿元、54.36亿元和101.47亿元,拆出资金规模波动主要是由于本行根据银行间市场资金流动性,人民银行各项季末年末考核指标以及本行的规模和风险资本占用情况进行相应的业务调整。

(5)其他类型的资产

本行其他类型资产包括衍生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持有待售资产、其他应收款、应收手续费及佣金、长期待摊费用等。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上述资产合计分别为91.89亿元、86.87亿元、80.16亿元和70.43亿元,分别占总资产的1.51%、1.55%、1.60%和1.56%。总体来看,其他类型资产规模随着业务的不断开展稳定增长。

(二)主要负债分析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负债总额及主要构成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总负债分别为5,595.47亿元、5,196.47亿元、4,626.18亿元和4,157.57亿元,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分别较上年末增长7.68%、12.33%和11.27%,本行负债的增速与资产增速基本匹配。

吸收存款是本行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吸收存款保持较快增长,为本行整体业务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本行总负债的增长主要源于吸收存款和同业负债等稳步增长。

1、吸收存款

报告期各期末,本行按产品和客户类型划分的存款分布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公司存款是本行吸收存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保持相对稳定的比例。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公司存款分别占吸收存款的54.91%、56.81%、56.29%和59.59%。报告期内,本行公司存款较为稳定,主要原因是:(1)本行加深了与地方政府的合作关系,重庆市、区(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本行的支持加大;(2)本行近年设立成都分行、贵阳分行、西安分行,跨区域经营为本行公司存款带来新增长点;(3)本行加大了产品创新和营销力度。

个人存款是本行吸收存款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个人存款分别占吸收存款的39.51%、38.74%、35.87%和31.39%。报告期内,本行个人存款保持较高增长,主要是由于:(1)本行大力支持零售银行业务的发展,采取多种措施发展个人存款业务,包括积极拓展工资/津补贴代发、拆迁安置兑付等批发性零售业务;(2)加大了产品创新和营销力度;(3)通过多种业务协同发展带动负债业务等。

2、同业往来(负债项)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同业往来(负债项)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同业往来(负债项)包括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同业往来(负债项)分别为573.85亿元、696.88亿元、577.00亿元和538.56亿元,分别占本行总负债的10.26%、13.41%、12.47%和12.95%。

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分别为191.26亿元、320.54亿元、273.12亿元和291.17亿元,2021年6月30日较2020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较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较2018年12月31日减少40.33%、增加17.37%和减少6.20%。2021年6月30日,本行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降幅较大,主要原因是监管政策对同业存款日趋严格,本行同业存款规模大幅下滑。

截至2021年6月30日,本行拆入资金余额为283.42亿元,较2020年12月31日增加27.21%;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行拆入资金余额为222.79亿元,较2019年12月31日增加31.38%;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行拆入资金余额为169.58亿元,较2018年12月31日增加19.77%。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拆入资金余额稳步增长,主要是由于本行根据同业拆入市场情况和流动性管理需要调整本行拆入资金规模。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是指本行按回购协议卖出债券、票据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分别为99.18亿元、153.54亿元、134.31亿元和105.81亿元,2021年6月30日较2020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较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较2018年12月31日减少35.41%、增加14.32%和增加26.93%,主要是由于本行根据市场资金需求、市场收益率和流动性管理需要,动态调节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的规模。

本行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于各报告期末规模的变化,主要是由于本行根据同业市场变化和本行流动性头寸的变化而主动进行资产负债管理。此外,本行在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通过调整配置同业往来的资产项和负债项,可以一定程度上达到扩充短期运营资金来源、提高资产收益率以及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的目的。

3、应付债券

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应付债券余额分别为1,232.39亿元、1,010.40亿元、1,053.86亿元和969.83亿元,本行应付债券主要包括本行发行的次级债、金融债和同业存单,同业存单为本行应付债券的主要部分。

4、其他负债的部分

其他负债的部分主要是由向中央银行借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租赁负债、预计负债和其他负债等。

二、盈利能力分析

(一)经营业绩概要分析

报告期内,本行经营业绩情况见下表:

单位:千元

注:本行根据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将2020年度信用卡分期收入进行了重分类,将其从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重分类至利息收入,并重述了2019年度财务数据。本行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和2018年的净利润分别为27.54亿元、45.66亿元、43.21亿元和38.22亿元。2018年至2020年,本行净利润稳步增长。报告期内,本行的净利润稳步增长主要是以下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1)本行发放贷款与垫款和投资类科目规模增加导致利息收入增长;(2)本行在增加主营业务收入的同时,主动进行费用管理,严格控制成本支出,提升本行经营效率和精细化管理水平。报告期内,本行净利润增速有所放缓,主要是本行基于审慎原则,结合本行资产质量,充分考虑外部经济形势变化与宏观调控政策影响,加大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的计提。

(二)利息净收入

利息净收入是本行利润的主要来源,本行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和2018年的利息净收入分别为55.96亿元、110.61亿元、91.48亿元和68.76亿元。本行2020年利息净收入较2019年增长20.91%,2019年利息净收入较2018年增长33.05%,主要原因是本行贷款、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的规模稳步增长,净利差有所改善,导致本行利息净收入增加。

报告期内,本行生息资产与计息负债日均余额、占比及平均收益率与成本率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千元、%

注1:应收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金融机构往来资产)包括:存放同业款项、拆出资金及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注2:应付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和其他(同业往来负债和其他)包括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和租赁负债(2019年1月1日起)。

注3:平均收益率/平均成本率按照利息收入/利息支出除以生息资产/计息负债日均余额计算。

注4:净利差是总生息资产的平均收益率与计息负债的平均成本率的差额计算。

注5:净利息收益率是净利息收入与生息资产日均余额的比率。

本行利息净收入受生息资产和计息负债的日均余额规模和利率变化的影响。本行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因规模和利率变动而引起变化的具体情况见下表:

单位:千元

注1:指当期平均余额扣除前期平均余额乘以当期平均收益率/平均成本率。

注2:指当期平均收益率(平均成本率)扣除前期平均收益率(平均成本率)乘以前期平均余额。

注3:指当期利息收入或支出扣除前期利息收入或支出。

1、利息收入

报告期内,本行利息收入结构见下表:

单位:千元、%

2021年1-6月,本行利息收入为133.11亿元。2020年,本行利息收入为251.91亿元,较2019年增长13.46%;本行2019年利息收入为222.02亿元,较2018年增长14.90%;2018年利息收入为193.23亿元。本行在报告期内利息收入持续增加,主要是由于客户贷款和垫款等生息资产规模的增加,同时2020年根据财政部及银保监会《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本行将信用卡手续费业务从“手续费收入”重分类至“利息收入”,2019年比较数据已同步修改,与同业处理一致。

(1)发放贷款和垫款利息收入

发放贷款和垫款利息收入是本行利息收入的最大组成部分。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和2018年,本行发放贷款和垫款利息收入分别为82.23亿元、156.38亿元、140.35亿元和118.48亿元,分别占总利息收入的61.78%、62.08%、63.21%和61.32%。

本行2020年、2019年发放贷款和垫款利息收入分别同比增长11.43%、18.45%,主要是由于发放贷款和垫款规模增长所致。本行在坚持稳健和可持续发展的信贷和风险控制原则下,根据区域和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合理把握信贷总量和投放节奏,继续加大对优质项目和重点目标客户的贷款,同时结合重庆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的特点,加强对市场发展潜力大、客户需求突出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的信贷投放。

(2)证券投资利息收入

证券投资利息收入是本行利息收入的另一重要来源。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和2018年,本行证券投资利息收入分别为42.89亿元、80.42亿元、66.31亿元和55.90亿元,分别占总利息收入的32.22%、31.92%、29.87%和28.93%。2020年,本行证券投资利息收入同比增长21.28%,主要是由于证券投资平均余额较上年增长20.10%,且平均收益率上升6个基点。2019年,本行证券投资利息收入同比增长18.61%,主要是由于证券投资规模持续增长、证券投资平均收益率有所提高所致。

(3)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息收入

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和2018年,本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息收入分别为2.42亿元、4.64亿元、4.56亿元和5.25亿元,分别占总利息收入的1.82%、1.84%、2.06%和2.71%。报告期内,本行存放于中央银行款项利息收入基本稳定。

(4)存放同业款项利息收入

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和2018年,本行存放于同业款项利息收入分别为5.57亿元、10.47亿元、10.80亿元和13.60亿元,分别占总利息收入的4.18%、4.16%、4.87%和7.04%。

2、利息支出

报告期内,本行利息支出结构见下表:

单位:千元、%

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和2018年本行利息支出总额分别为77.15亿元、141.30亿元、130.54亿元和124.47亿元。2020年利息支出总额较2019年增长8.25%,2019年利息支出总额较2018年增长4.87%。

(1)吸收存款利息支出

吸收存款利息支出是本行利息支出的最大组成部分。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和2018年,本行吸收存款利息支出分别为46.08亿元、88.51亿元、78.04亿元和63.79亿元,分别占利息支出总额的59.73%、62.64%、59.79%和51.25%。本行2020年、2019年吸收存款利息支出分别同比增长13.42%和22.34%,主要是因为本行吸收存款规模持续增长所致。近年来,本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中心,积极拓展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持续推动业务转型升级,创新存款工作思路,健全本行利率市场化需求的资金价格管理体制,本行吸收存款日均余额由2018年2,455.27亿元稳定增长至2020年2,996.36亿元,复合增长率达到10.47%。

(2)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和拆入利息支出

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和2018年,本行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和拆入利息支出分别为14.07亿元、20.09亿元、16.92亿元和21.10亿元,分别占利息支出总额的18.24%、14.22%、12.96%和16.95%。本行2020年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和拆入利息支出较2019年增加18.73%,主要是因为本行2020年应付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及其他日均余额较2019年增长52.42%,平均成本率较低0.85%,平均成本率的降低无法抵消规模增长带来利息支付增加的影响。本行2019年应付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及其他利息支出较2018年减少19.81%,主要是因为2019年本行应付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及其他日均余额及平均成本率均有所下降导致。

(3)应付债券利息支出

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和2018年,本行发行债券利息支出分别为16.98亿元、32.65亿元、35.53亿元和39.58亿元,分别占利息支出总额的22.01%、23.10%、27.22%和31.80%。2020年本行应付债券利息支出较2019年下降8.12%,主要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国家出台多项措施,银行间市场利率水平维持在较低位置,本行应付债券平均成本率下降0.51%;本行2019年发行债券利息支出较2018年下降10.23%,主要是2019年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货币市场利率维持较低水平,以此为契机,本行合理安排同业负债的期限、规模及结构,同业存单平均成本同比下降,应付债券平均成本下降84个基点。

(4)租赁负债利息支出

财政部于2018年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本行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该准则。本行在计量租赁负债时,对于具有相似特征的租赁合同采用同一折现率,并按照该折现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计入当期损益。2021年1-6月、2020年和2019年,本行租赁负债利息支出为179万元、595万元和430万元。

3、利息净收入

本行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和2018年的利息净收入分别为55.96亿元、110.61亿元、91.48亿元和68.76亿元。本行2020年利息净收入较2019年增长20.91%,本行2019年利息净收入较2018年增长33.05%,主要原因是本行贷款、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的规模稳步增长,净利差有所改善,导致本行利息净收入增加。

4、净利差与净利息收益率

净利差是指全部生息资产平均收益率与全部计息负债平均成本率之间的差额,净利息收益率是净利息收入与生息资产平均余额的比率。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和2018年,本行净利差分别为1.94%、2.18%、2.10%和1.78%,净利息收益率分别为2.06%、2.27%、2.18%和1.79%。本行的净利差、净利息收益率变化的主要原因是:

(1)2020年本行生息资产平均余额较2019年增长687.78亿元,增幅16.42%,而生息资产平均收益率较2019年下降13个基点至5.17%;2020年本行计息负债平均余额较2019年增长637.61亿元,增幅15.63%,计息负债的平均成本率较2019年下降21个基点至2.99%。在上述因素综合影响下,2020年本行净利差、净利息收益率较2019年分别上升8个基点、9个基点。

(2)2019年本行生息资产平均余额较2018年增长341.45亿元,增幅8.88%,而生息资产平均收益率较2018年上升27个基点至5.30%;2019年本行计息负债平均余额较2018年增长246.82亿元,增幅6.44%,计息负债的平均成本率较2018年下降5个基点至3.20%。在上述因素综合影响下,2019年本行净利差、净利息收益率较2018年分别上升32个基点、39个基点。

(3)2018年、2019年和2020年,本行生息资产平均收益率整体呈现上升趋势,主要是得益于货币政策的影响和银行业加速回归本源的影响,最近三年人民银行多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本行存放央行款项占生息资产的比重整体逐步下降,自营贷款等收益较高的资产占比提升,从而推高了报告期各期生息资产的平均收益率。本行计息负债平均成本率整体略有下降,主要是由于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受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货币市场利率维持较低水平等因素影响,本行以此为契机,合理安排同业负债的期限、规模及结构,同业存单平均成本同比下降,计息负债成本率同比有所下降。

(三)非利息净收入

本行非利息收入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投资收益、资产处置收益、其他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汇兑收益和其他业务收入。

1、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报告期内,本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支出情况见下表:

单位:千元、%

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和2018年,本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分别为4.29亿元、10.37亿元、9.49亿元和13.42亿元,分别占同期营业收入的5.89%、7.95%、7.94%和12.38%。

2、投资收益

2021年1-6月,本行投资收益为9.41亿元。2020年,本行投资收益为14.40亿元,较2019年减少2.31%。2019年,本行投资收益为14.74亿元,较2018年减少29.52%,主要因本行2019年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平均规模和收益率下降综合导致交易性金融资产实现收益同比减少5.74亿元所致。

3、资产处置收益

本行资产处置收益主要源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抵债不动产等处置的利得或损失。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和2018年,本行资产处置收益分别为66万元、3,538万元、1,458万元和2,768万元,报告期内本行资产处置收益金额较小。

4、其他收益

本行的其他收益全部为政府补助,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和2018年,本行其他收益为5,975万元、6,014万元、3,773万元和3,362万元。

5、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本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源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估值净损益。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和2018年本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分为2.83亿元、-2.49亿元、2.13亿元和2.23亿元。 2020年,本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同比减少4.62亿元,主要原因是主要是分类为金融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股权投资估值下降。2019年,本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同比减少0.09亿元,变动较小。

6、汇兑损益

本行汇兑损益主要包括外汇即期产生的损益以及外汇资产和负债折算为人民币而产生的盈利或损失。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和2018年,本行汇兑损益分别为-0.57亿元、-3.59亿元、1.06亿元和2.45亿元。2018年以来,受美元汇率波动的影响,本行汇兑损益变化较大。2020年,本行汇兑损失3.59亿元,主要是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上升导致本行持有的美元资产产生汇兑损失。

7、其他业务收入

本行的其他业务收入主要是租金收入。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和2018年,本行其他业务收入分别为2,224万元、2,218万元、539万元和205万元。

(四)业务及管理费

本行业务管理费用主要包括人工成本、一般及行政支出、折旧与摊销、经营性租赁租金、专业服务费用和咨询费等。报告期内,本行业务及管理费情况见下表:

单位:千元、%

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和2018年,本行业务及管理费分别为14.29亿元、26.94亿元、25.90亿元和24.08亿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9.65%、20.64%、21.68%和22.22%。报告期内,本行在增加主营业务收入的同时,严格控制成本支出,提升本行经营效率和精细化管理水平。

(五)税金及附加

报告期内,本行税金及附加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和2018年,本行税金及附加金额分别为0.85亿元、1.56亿元、1.42亿元和1.34亿元,2020年较2019年增加9.36%,2019年较2018年增加6.23%,报告期内,本行税金及附加整体呈现上升趋势,与本行营业收入持续增长一致。

(六)信用减值损失

报告期内,本行信用减值损失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和2018年,本行信用减值损失分别为22.77亿元、43.17亿元、36.14亿元和34.36亿元。2018年至2020年,本行信用减值损失的增长主要是由于本行基于审慎原则,结合本行资产质量,充分考虑外部经济形势变化与宏观调控政策影响,加大信用减值损失计提。

(七)营业外收支

本行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违约金收入、罚没收入、清理久悬未取款项收入、固定资产报废收入等。本行营业外支出主要包括捐赠支出、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和罚款支出等。报告期内,本行营业外收支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和2018年,本行营业外收入分别为420万元、666万元、629万元和1,074万元。本行营业外支出分别为364万元、2,364万元、3,417万元和2,857万元。报告期内,本行营业外收支金额较小,对业绩影响不大。

(八)所得税费用

报告期内,本行当期所得税费用及递延所得税费用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和2018年,本行所得税费用分别为7.07亿元、11.68亿元、12.51亿元和10.21亿元。本行所得税费用2020年同比降低6.62%,2019年同比增加22.57%,本行所得税的变动主要受税前利润增长和免税收入增长等的共同作用影响。

(九)非经常性损益

本行的非经常性损益主要为政府补助、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等。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和2018年,本行非经常性损益分别为0.61亿元、0.79亿元、0.24亿元和0.43亿元。本行的非经常性损益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十)净利润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和2018年,本行净利润分别为27.54亿元、45.66亿元、43.21亿元和38.22亿元。2018年至2020年,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为9.30%。

(十一)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综合收益主要反映了本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和2018年,本行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分别为-10.79亿元、-1.53亿元、4.83亿元和4.82亿元。报告期内其他综合收益明细如下:

单位:千元

三、现金使用分析

报告期内,本行现金流量主要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本行经营活动现金流入主要来源于吸收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收取利息的现金、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减少额、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和收取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和2018年度,本行吸收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为119.89亿元、369.24亿元、225.95亿元和23.74亿元;收取利息的现金分别为94.84亿元、174.90亿元、156.87亿元和140.18亿元;收取的手续费及佣金分别为4.81亿元、11.97亿元、11.41亿元和15.47亿元。2020年度、2019年度和2018年度,本行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减少额分别为4.79亿元、10.87亿元、56.80亿元。2020年度,本行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净增加额为135.09亿元。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和2018年度,本行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为38.40亿元、153.19亿元、90.48亿元和14.86亿元。

本行经营活动现金流出主要包括发放贷款和垫款净增加、支付利息的现金、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支付的各项税费和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和2018年度,本行发放贷款和垫款净增加额分别为302.03亿元、375.31亿元、360.19亿元和377.34亿元;支付利息的现金分别为52.14亿元、104.49亿元、91.35亿元和83.76亿元;支付的各项税费分别为15.92亿元、31.60亿元、30.67亿元和17.69亿元;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分别为10.89亿元、16.27亿元、15.60亿元和14.45亿元;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分别为0.63亿元、1.15亿元、1.06亿元和1.12亿元。2020年度、2019年度,本行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分别为1.59亿元、668万元。2021年1-6月、2019年、2018年,本行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净减少额分别为63.48亿元、19.84亿元、95.41亿元;2021年1-6月,本行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额为14.25亿元。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本行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包括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发生投资损益收到/(支付)的现金、以及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到的现金。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和2018年度,本行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分别为304.06亿元、724.65亿元、1,364.98亿元和2,572.98亿元;取得投资损益收到的现金分别为43.81亿元、12.17亿元、14.24亿元和20.10亿元,主要是因为2021年上半年“取得利息收到的现金”并入“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科目,因此金额变化大;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到的现金净额分别为0.41亿元、0.53亿元、0.47亿元和0.72亿元。

本行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包括投资支付的现金及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和2018年度,本行投资支付的现金分别为348.00亿元、949.88亿元、1,432.35亿元和2,346.61亿元;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分别为1.24亿元、4.45亿元、3.71亿元和4.11亿元。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本行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包括发行债券及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和2018年度,本行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分别为709.80亿元、1,238.31亿元、1,087.57亿元和1,434.04亿元;2021年1-6月,本行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为37.05亿元。

本行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包括偿还租赁负债支付的现金、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及分配股利所支付的现金。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和2018年度,本行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分别为499.90亿元、1,307.20亿元、1,031.80亿元和1,389.90亿元;分配股利所支付的现金分别为0.21亿元、10.64亿元、8.04亿元和6.70亿元;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分别为4.89亿元、7.22亿元、7.27亿元和4.97亿元。2021年1-6月、2020年度和2019年度,本行偿还租赁负债支付的现金为0.18亿元、0.40亿元和0.50亿元。

四、主要监管指标分析

(一)主要监管指标

本行主要监管指标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注1:2018-2020年上述监管指标中,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成本收入比、不良贷款率、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最、最大十家客户贷款集中度、拨备覆盖率为按照监管口径根据经审计的数据重新计算;其余指标中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全部关联度、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为合并报送监管机构数据,正常类贷款迁徙率、关注类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可疑类贷款迁徙率为报送监管机构的法人口径数据。

注2: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净额/应用资本底线之后的风险加权资产合计×100%。

注3: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净额/应用资本底线之后的风险加权资产合计×100%。

注4: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应用资本底线之后的风险加权资产合计×100%。

注5:成本收入比=业务及管理费/营业收入×100%。

注6: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黄金、超额准备金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款项轧差后资产方净额、一个月内到期的应收利息及其它应收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合格贷款、一个月内到期的证券投资、在国内外二级市场上可随时变现的证券投资和其它一个月内到期可变现的资产(剔除其中的不良资产)。流动性负债包括:活期存款(不含财政性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定期存款(不含财政性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款项轧差后负债方净额、一个月内到期的已发行的债券、一个月内到期的应付利息及各项应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中央银行借款和其它一个月内到期的负债。

注7:流动性覆盖率=优质流动性资产/净资金流出×100%。

注8: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各项贷款×100%。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制定的五级贷款分类制度,不良贷款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

注9: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最大一家客户贷款余额/监管资本×100%。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是指报告期末各项贷款余额最高的一家客户的各项贷款的总额。

注10: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最大十家客户贷款余额/监管资本×100%。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总是指报告期末各项贷款余额最高的十家客户的各项贷款的总额。

注11:全部关联度=全部关联方授信总额/监管资本×100%。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关联方定义指《关联交易办法》中的相关定义。全部关联方授信总额是指商业银行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注12:正常类贷款迁徒率=期初正常类贷款向下迁徒金额/(期初正常类贷款余额-期初正常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注13:关注类贷款迁徒率=期初关注类贷款向下迁徒金额/(期初关注类贷款余额-期初关注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注14:次级类贷款迁徒率=期初次级类贷款向下迁徒金额/(期初次级类贷款余额-期初次级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注15:可疑类贷款迁徒率=期初可疑类贷款向下迁徒金额/(期初可疑类贷款余额-期初可疑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注16: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累计外汇敞口头寸/监管资本×100%。累计外汇敞口头寸为银行汇率敏感性外汇资产减去汇率敏感性外汇负债的余额。

注17:拨备覆盖率=贷款拨备余额/(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100%。贷款拨备余额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发放贷款和垫款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发放贷款和垫款的减值准备之和,按同比口径,2018年本行经审计的拨备覆盖率为228.35%。

(二)主要监管指标分析

1、资本充足率

本行实行积极的资本补充计划,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8.97%、8.39%、8.51%和8.47%,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0.07%、9.57%、9.82%和9.94%,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2.62%、12.54%、13.00%和13.21%。报告期各期末,本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达到监管部门要求。

2、流动性比例

本行实行积极的市场化政策,鼓励金融市场业务发展,主动解决流动性过剩问题。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流动性比例分别为98.76%、83.52%、78.35%和92.53%,均达到监管要求。

3、不良贷款率

近年来,本行紧跟市场变化,适时调整贷款投放策略,不断加大不良贷款的清收处置力度,努力提升本行风险管理水平,使得本行在资产规模增长的同时,不良贷款率始终保持稳定。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按照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口径计算的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35%、1.27%、1.27%和1.36%,符合监管要求。(下转D17版)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26号)同意,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证券简称:“青岛银行”,证券代码:“002948”,本次公开发行的450,977,251股股票于2019年1月16日起上市交易。

本行郑重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行披露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本行近期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目前不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

二、经查询,本行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本行近期不存在重大对外投资、资产收购、出售计划或其他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本行募集资金投向按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计划实施,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次发行价格为4.52元/股,对应的2017年摊薄后市盈率为10.81倍(每股收益按照2017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J66货币金融服务”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6.72倍(截至2018年12月10日)。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本行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及2018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已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1803145号)。根据经审计财务报表,本行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千元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4、主要财务指标

本行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要求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如下:

注:由于本行于报告期并无任何具有稀释影响的潜在股份,所以基本及稀释每股收益并无任何差异。

(二)主要监管指标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计算的本行相关比率情况如下:

注:(1)资产利润率=(年化)净利润/上年末及本期(年)末总资产平均余额*100%。

(2)资本利润率=(年化)净利润/上年末及本期(年)末股东权益平均余额*100%。

(3)上述监管指标中,资本充足指标、不良贷款率、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最大十家单一借款人集中度、拨备覆盖率、贷款拨备率、盈利性指标为根据本行审计后财务数据重新计算的指标,其余监管指标为本行报监管部门的原始指标。

(4)上述流动性监管指标中,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为母公司口径数据。

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数据

本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8年6月30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了本行2018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包括2018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自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及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止期间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止期间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中期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阅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1801091号),审阅意见如下:“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青岛银行上述中期财务报表没有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要求编制”。主要财务数据简要情况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的主要数据

(二)合并利润表的主要数据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的主要数据

五、2018年1-12月业绩预测情况

2018年,本行积极应对外部经营环境变化,深入研究山东省及青岛市经济及产业链,通过持续创新,保持业务发展与当地经济结构转型高度契合,实现业务规模与盈利水平的稳定增长。结合本行当前业务的经营情况,根据本行对于资产规模、负债规模、收入规模、费用规模等各项财务报表重要科目变动趋势的预测,预计本行2018年1-12月的营业收入为64.76亿元至70.35亿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16%至26%;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9.19亿元至20.90亿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1%至10%。本行经营状况变动情况与行业变化情况一致,未发生重大变化。

总体而言,本行财务报告审计截至日后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间,本行经营模式、业务范围、业务种类、客户群体、税收政策等未发生重大变化,也未发生对本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六、本行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商业银行从事银行业务时,因客户交易违约或者信用等级下降,而可能给银行造成的损失或者收益的不确定性。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本行的信用风险主要集中在贷款业务、同业拆借业务、债券投资业务、表外业务等方面。

1、与贷款业务相关的风险

贷款业务相关的信用风险是本行面临的信用风险的主要部分。贷款业务是本行重要的收入来源,发放贷款和垫款是本行资产总额中占比较高的部分。截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6月30日,本行发放贷款和垫款净额分别为706.55亿元、848.65亿元、955.15亿元和1,043.11亿元,分别占本行资产总额的37.74%、30.53%、31.19%和34.52%。如果贷款客户到期不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本行将遭受损失。

(1)与贷款组合相关的风险

本行能否持续成长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有效管理信用风险,保持贷款组合的质量。截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6月30日,本行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19%、1.36%、1.69%和1.69%,报告期内逐年上升后趋于稳定。

虽然近年来本行已采取多项措施强化贷款质量管理,但是本行无法保证现有或日后向客户提供的贷款组合质量不会下降。中国经济增长放缓及其他不利的宏观经济趋势等因素均可能对本行借款人在日常运营、财务和流动性方面造成负面影响,从而降低该等借款人偿还本行债务的能力,使得贷款组合质量下降。此外,尽管本行致力于持续完善信贷风险管理的政策、流程和体系,但本行无法保证信贷风险管理政策、流程和体系的实际运作能够达到本行预期的水平。若本行的信贷风险管理政策、流程和体系未能有效运作,可能导致本行贷款组合质量下降。贷款组合质量下降将可能会导致不良贷款余额增加,从而对本行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与贷款减值准备相关的风险

截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6月30日,本行的贷款减值准备余额分别为20.40亿元、23.03亿元、25.47亿元和28.97亿元,贷款减值准备占贷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81%、2.64%、2.60%和2.70%,拨备覆盖率分别为236.13%、194.01%、153.52%和160.07%。本行根据对影响贷款质量的多项因素的评估和预测计提贷款减值准备。上述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本行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还款能力、还款意愿、抵质押品的可变现价值、本行借款人的担保人履约能力、本行信贷政策的实施以及国内外经济状况、宏观经济政策、利率、汇率以及法律和监管环境。上述大部分因素并非本行所能控制,因此未来的实际情况可能有别于本行对上述因素的评估和预测。本行的贷款减值准备是否充足,取决于本行用于评估潜在损失的风险评估系统是否可靠,以及本行准确收集、处理和分析相关统计数据能力的强弱。

本行实行审慎的减值损失准备计提政策。但是,如果本行对影响贷款质量因素的评估或预测与实际情况不符、本行的评估结果不准确、本行对评估系统的应用不足或收集、处理和分析相关统计数据的能力不足,则本行的贷款减值准备可能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本行可能需要增加计提贷款减值准备,进而导致本行净利润减少,并对本行的业务、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与贷款担保物相关的风险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为1,071.84亿元。按照担保方式分类,其中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信用贷款分别为354.40亿元、432.60亿元、166.99亿元和117.85亿元,分别占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的33.06%、40.37%、15.58%和10.99%。

本行较大比例的贷款有抵押物和质押物作为担保,抵质押物主要包括房地产、有价证券、设备及存货以及其他押品。受宏观经济状况波动、法律环境变化、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变化及其他本行所不能控制的因素影响,该等抵押物或质押物的价值可能会波动或下跌,导致抵押物或质押物变现困难、可回收金额减少,对本行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本行部分贷款由借款人的关联机构或第三方提供的保证作为担保,一般并无抵/质押物或其他资产权益支持。截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6月30日,本行的保证贷款中不良贷款余额分别为4.61亿元、5.96亿元、11.84亿元和13.26亿元。本行不良贷款主要为保证贷款,一方面是因为保证贷款的客户主要为中小企业,对国内经济下行的整体抵抗力较弱;另一方面保证贷款的特性导致了银行处置不良贷款难度较大,化解周期较长,容易在短期集中反映在报表上。在借款人欠缺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如果保证人财务状况显著恶化,可能导致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能力大幅下降,本行将遭受损失。此外,本行获得的保证也可能存在法律瑕疵,法院、仲裁机构可能判决保证无效。

本行信用贷款占比较小,主要发放给资信情况较好的重点客户,一般情况下违约概率较小,但如果借款人经营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导致还款能力迅速下降或受其他因素影响导致不能偿还贷款本息,鉴于该类贷款没有相应担保,本行将遭受损失,进而对本行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影响。

(4)与贷款集中度相关的风险

i 与贷款客户集中度相关的风险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最大单一借款人贷款余额14.43亿元,占本行资本净额的4.16%;最大十家单一借款人贷款余额合计为93.93亿元,占本行资本净额的27.07%,占本行贷款总额的8.76%。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向最大十家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发放的贷款均为正常类贷款。但是若本行最大十家单一贷款客户的贷款质量恶化,可能使本行不良贷款大幅增加,也可能会对本行向这些借款人发放新贷款或续贷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对本行的资产质量、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ii 贷款行业集中度相关的风险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贷款前五大行业分别是制造业,建筑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分别占本行贷款余额的18.40%、10.00%、8.88%、7.64%、7.39%,上述前五大行业贷款占全部贷款余额的52.31%。

如果上述行业出现显著衰退,可能使本行上述行业贷款质量出现恶化,不良贷款大幅增加,从而对本行的资产质量、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iii 本行业务区域集中的风险

本行主要在青岛地区开展经营,大部分业务集中在青岛地区。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约56.53%的贷款投放于青岛地区的客户,且大部分分支机构分布在青岛地区。

短期内,本行大部分的贷款、收入和利润仍将来源于青岛地区。如果青岛地区经济发展速度出现大幅下降,或地区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将导致本行客户经营和信用状况发生恶化,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5)待处理抵债资产风险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抵债资产总额为0.06亿元,抵债资产净值为0.06亿元,未计提减值准备。为降低贷款风险,当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本息时,本行将依法获得的抵押或质押物等转为待处理抵债资产并相应核减贷款余额。由于抵债资产可能存在入账价值高估、保管与处置费用估计不足、保管不当或抵债资产价值明显下降等情况,因此本行在处理抵债资产时存在潜在的损失风险。

(6)与房地产行业贷款相关的风险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公司客户房地产业贷款余额为49.45亿元,占贷款总额比例为4.61%,不良贷款率为2.07%;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为260.92亿元,占本行贷款总额的24.34%,不良贷款率为0.09%。

如果未来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发生变动,或者其他因素等造成房地产业不利变化,房地产市场出现大幅度调整或变化,或者本行在房地产信贷管理方面出现问题,均有可能对本行房地产相关贷款的质量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对本行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7)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相关的风险

根据中国银监会的统计口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主要包括政府主导或绝对控股,且主要业务是融入资金,其融资行为全部或部分由地方财政直接或间接承担偿债责任或提供担保,所筹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或准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融资机构。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43.63亿元,占贷款总额的比例为4.07%,不良贷款率为0.00%。

如果部分贷款主体因为国家宏观经济的变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动等因素出现不能偿付贷款的情形,可能会对本行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8)与产能过剩行业贷款相关的风险

本行贷款涉及的产能过剩行业主要包括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炼油、轮胎、电解铝和煤炭。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上述行业贷款余额为15.85亿元,占贷款总额的比例为1.48%。

如果部分产能过剩行业贷款主体因为宏观调控或国际经济形势变化等原因出现不能偿付贷款的情形,将可能对本行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与同业拆借业务相关的风险

同业拆借业务是指本行为了调剂资金余缺,与金融机构间进行的短期资金借贷。本行同业拆借对象主要为境内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拆出资金余额为36.95亿元,拆出资金占本行总资产的比例为1.22%,较上年末增加28.19%。

境内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用水平相对较高,且本行已经对同业拆借业务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尽管如此,如果本行同业拆借对象面临的宏观或微观环境产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其无法按时归还本行拆出的本金或支付相应利息,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受到不利影响。

3、与债券投资业务相关的风险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债券投资余额为775.56亿元,其中政府债券占比为19.24%,政策性银行及金融机构债券占比为62.54%,企业债券占比为18.22%。

本行债券投资主要为政府债券、政策性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债券,该等债券以国家信用或准国家信用为担保,信用风险较低。尽管如此,如果有关金融机构或企业的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债券发行人经营业绩或偿付能力受到重大影响,可能会对本行投资债券的评级和价值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本行的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

4、与表外业务相关的风险

本行的表外业务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信用卡承诺、贷款承诺等。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为124.27亿元,开出信用证余额为10.49亿元,开出保函余额为35.64亿元,信用卡承诺余额为4.13亿元,贷款承诺余额为0.79亿元。

上述承诺会使本行面临信用风险,当本行先行代理客户履行承诺后,如果不能就这些承诺从客户处得到偿付,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二)市场风险

本行面临的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及汇率等)的不利变动,而使本行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存在于本行的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

1、利率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的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利差收入,利率变化会对商业银行经营产生直接影响。市场对金融工具风险程度的不同判断,以及金融机构之间的激烈竞争,可能导致存贷款利率的不同步变动,进而影响本行的净利差水平。与我国境内大多数商业银行一样,本行主营收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净利息收入,利率的变动会对本行未来的盈利带来一定风险。

根据近年利率政策的实施情况,在央行非均衡调整利率的情况下,利率上行有助于扩大本行的存贷利差,增加净利息收入;利率下行则可能缩小本行的存贷利差,减少净利息收入。此外,在短期存贷利差波动与长期存贷利差波动幅度不一致的情况下,存在由于这种不一致与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不相协调而导致净利息收入可能减少的风险。

随着利率的波动,银行由于客户行使存款或贷款期限的选择权而可能承受利率风险。尤其是对固定利率业务而言,利率变动会引起客户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和提前支取存款的潜在风险。当利率上升时,存款客户会提前支取低息存款,再以较高的利率存为新的定期存款,从而增加本行利息支出成本;当利率下降时,贷款客户会提前偿还高利率的贷款,再重新申请低利率的新贷款,从而导致本行利息收入降低。

利率变化除影响银行净利息收入变化外,还会引致银行资产、负债和表外金融产品的市场价值波动。若资产与负债结构不平衡,利率敏感性资产和利率敏感性负债的价值变动不一致,将对本行盈利水平以及资本充足程度带来不确定的风险。另外,利率波动会对本行债券投资组合的价值产生影响。市场利率上升或投资者预期市场利率将出现上升时,通常会导致债券价格下跌,本行债券投资组合的评估市值将下降,进而对本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2、汇率风险

由于汇率形成与变动的原因复杂,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而言,如果资产负债的币种、期限结构不匹配,形成外汇风险敞口,银行将面临汇率变动造成效益下降或承受损失的风险。

本行主要经营人民币业务,部分交易涉及美元、港币、欧元以及日元等。由于资产负债的币种、期限结构不完全匹配,汇率变动可能对本行利润带来一定影响。随着人民币汇率的逐步市场化以及本行外汇业务的稳定发展,在汇率形成与变动的原因复杂和外汇流动受管制的情况下,汇率变动可能对本行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本行满足资本充足率和其他监管规定的能力产生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以分为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融资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不影响日常经营或财务状况的情况下,无法及时有效满足资金需求的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出售资产以获得资金的风险。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资产负债流动性敞口合计数为266.93亿元,其中无期限、实时偿还、1个月内、1-3个月、3个月-1年、1-5年和5年以上的资产负债流动性敞口分别为296.12亿元、-763.19亿元、-386.41亿元、-165.63亿元、-3.55亿元、647.95亿元和641.64亿元。由于本行的资产类项目中,贷款期限结构与本行的存款期限结构不尽一致,有可能造成由于存贷款期限不匹配所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根据本行的经验,相当一部分存款并不会在到期日立即提走,而是续留本行。然而,本行不能保证此种情形会继续保持,特别是在国内资本市场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如果相当比例的活期存款客户取出存款,或到期存款不能续存,本行可能需要寻求成本更高的资金来源,以满足资金需求,本行可能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款,在有资金需求时及时地取得资金。同时,如出现市场环境恶化、货币市场融资困难等情况,本行的融资能力也可能会因此而被削弱。另一方面,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及其他社会因素的变化导致信贷需求的大幅度增长、贷款承诺的大量履行、非预期的不良贷款增长也会影响本行的流动性。上述情况均可能对本行的流动性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四)操作风险

本行在主要业务领域及业务环节均制定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措施,但任何控制制度均具有固有限制,可能因内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当事人的认知程度不够、执行人不严格执行现有制度等,使内部控制作用无法全部发挥甚至失去效率,从而形成操作风险。

1、本行无法完全预防或及时发现相关非法或不正当活动而受到处罚的风险

本行须遵守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等法律法规。该等法律法规要求本行采取、实施并改进有关政策和程序,并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可疑及大额交易。

尽管本行制订了内部制度以监控和防止本行网络被利用进行洗钱活动,或被恐怖分子与组织利用进行非法或不当交易,但是由于这些相关政策和程序的固有局限,以及洗钱犯罪活动的日趋复杂和隐蔽性,本行可能无法完全预防有关组织或个人利用本行进行洗钱或其他不当活动。倘若本行不能完全遵守该等适用法律法规,有关监管机构有权对本行实施罚款或其他处罚,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及声誉可能会遭受损害。

2、本行无法完全发现和防止员工或其他第三方的诈骗或其他不当行为而受到处罚或损失的风险

本行员工或其他第三方的欺诈或其他不当行为,可能使本行遭受经济损失,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以及使本行声誉受到损害。本行员工的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当授信、骗取存款、违规操作、会计处理不当、盗窃、贪污挪用客户资金、欺诈以及收受贿赂等。第三方针对本行所进行的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欺诈、盗窃和抢劫等。

本行采取措施不断加强对员工和其他第三方不当行为的检查和防范的力度,但本行员工或第三方进行的诈骗或其他不当行为难以被完全察觉和制止,并且本行采取的防范性措施不一定在所有情况下都有效。本行也不能保证这些针对本行的诈骗及其他不当行为(无论是以往未经查明的行为,还是未来的行为)不会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本行的信息技术系统不能良好运行对本行业务的风险

本行的业务经营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本行信息技术系统能否及时正确处理涉及多个市场和多种产品的大量交易。

本行核心业务系统、财务管理系统、信贷管理系统和其他数据处理系统、各分支机构与主数据处理中心之间通讯网络的正常运行,对于本行的业务发展非常关键。如果本行的信息技术系统或通讯网络因自然灾害、长期停电、计算机病毒、本行网络线路供应商服务出现问题、设备损害等情况发生部分或全部故障,可能对本行业务造成影响。

本行信息技术系统的良好运行也依赖于系统输入数据的准确和可靠性,数据输入受人员因素的制约,任何的输入错误或错误的交易数据记录、处理的延迟都可能造成本行被索赔损失和受到监管处罚。

本行传送保密信息的安全性对于本行的运营具有关键性的影响。本行的网络与系统可能遭到非法入侵并面临其他安全问题。本行无法保证现存的安全措施已足以保障系统不会遭到非法入侵及病毒侵害或其他干扰情况。任何对安全性的重大破坏或其他干扰,都会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本行竞争能力的保持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及时和经济有效地进行信息技术系统的升级优化。本行未必能够及时和充分地从现有信息系统中获得信息来管理风险,并对当前经营环境中市场变化和其他变化动态做出相应的应对。因此,本行正在并将继续投资以改进和升级本行的信息技术系统。如果本行未能正确、及时地改进和升级信息技术系统,可能会对本行的竞争力造成不利影响。

4、分支机构管理相关的风险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下设13家分行,116家支行及1家总行营业部。各分支机构在经营中享有一定的自主权,该经营管理模式增加了本行有效避免或及时发现分支机构的管理和风险控制失误的难度。本行已采取多项措施进行集中管理和风险控制,并在总行和分支机构之间设立了“垂直化”管理系统,但如该等措施不能防范所有分支机构在管理和控制方面的风险,可能会使本行蒙受损失,导致业务和声誉受到不利影响。

(五)资本充足率风险

根据中国银监会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特定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当计提风险加权资产1%的附加资本。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此外,《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还要求到2018年底,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7.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5%,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5%。

截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6月30日,本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5.04%、12.00%、16.60%和16.79%,本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2.48%、10.08%、12.57%和12.72%,本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2.48%、10.08%和8.71%和8.90%,均符合上述监管规定的相关要求。如果未来本行不能及时补充或增加资本,本行资产质量恶化,监管部门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提高,或关于资本充足率计算的指引有所调整,都有可能使本行不能达到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从而可能给本行业务发展和盈利能力带来不利的影响。

上述风险为本行主要风险因素,将直接或间接影响本行的经营业绩,请投资者特别关注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等有关章节,并特别关注上述风险的描述。

特此公告。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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