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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跟杠杆炒股 强制平仓

2024-02-11 19:30分类:BIAS 阅读:

【周五(9月8日)重点关注财经事件和经济数据】 ①07:05 美联储洛根发表讲话; ② 07:50 日本第二季度实际GDP年化季率修正值; ③ 07:50 日本7月贸易帐; ④ 14:00 德国8月CPI月率终值; ⑤ 14:45 法国7月工业产出月率; ⑥ 20:30 加拿大8月就业人数; ⑦ 22:00 美国7月批发销售月率; ⑧ 次日01:00 美国至9月8日当周石油钻井总数。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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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曹某某、李某在广东省广州市注册广州市皇贵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贵投资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李某。

2016年3月,李某代表皇贵投公司与大连金鼎盛签订机构人机构代理协议,皇贵投公司成为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下属的的002号会员单位大连国金鼎盛公司的居间商,主要利用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以下简称“大连再生交易所”)向大连国金鼎盛公司提供的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现货挂牌交易系统”电子平台的使用权限,招揽被害人到交易平台投资“大连油”。陈某某是皇贵投资公司中侯某某团队的副主管,负责客户开户,在客户群里与侯某某发过做亏客户、让客户加仓、重仓、满仓、持仓过夜等指令。

洪湖市检察院起诉书提控陈某某所在侯某某团队骗取受害人共计人民币4455082.28元。

【代理意见】

陈某某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认为:

一、辩护人认为本案中陈某某不构成公诉人认为的诈骗罪,而应构成非法经营罪,关于罪名认定的问题辩护人同意第一被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有以下应依法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陈某某因生活所迫到皇贵公司工作,对皇贵公司的行为没有制约的能力,公司安排他做什么,被告人陈某某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形式均由公司决定,被告人陈某某的所有行为均是公司的指令。被告人陈某某是指令的执行者而非发出者,他的这些行为是被动执行的行为,不是积极参与的行为。上级怎么指示,他就照办,在客观上,本案中皇贵公司仅是把陈某某当成一个经营活动实施的工具。这个工具可以由陈某某去做,也可以由别人来做。

2.被告陈某某在2015年5月进入皇贵公司工作直至离开,身份一直是仅作为一名打工者,从来没有进入皇贵公司的管理层、决策层,或担任公司股东,对起诉书中认定的侯某某带领团队的4455082.28元亏损一无所知。陈某某所获得的仅仅是正常的工资和提成,从他任职的时间长短和实际所得来看,都属于正常的收入。公司管理层所获取的高额利益,被告人陈某某直到本人看到起诉书才有所了解。

3.关于在皇贵公司高层所谓的“对赌协议”,被告人陈某某对此一无所知,陈某某在皇贵公司仅仅协助客户进行开户工作,既没有诱导客户,也没有对客户施加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影响,其所从事的工作为一般性事务工作,与公司前台或财务并无二致,与起诉书认定的其副主管的地位并不相符。

4.被告人陈某某作为皇贵公司普通工作人员,无从了解皇贵公司真实情况,对于皇贵公司的认识可以说是肓人摸象,而从法庭调查中来看,皇贵公司租赁高档写字楼、与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等行为,不仅让客户无从得知皇贵公司的真相,作为工作人员的被告人陈某某对此也是蒙在鼓里的。

三、被告人陈某某还有以下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1.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在本案中系从犯,处于从属的地位,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处于次要地位,本案的犯意不是陈某某提起并策划的,被告人陈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只有按照皇贵公司指示进行工作。被告人陈某某在整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次要的,辅助作用,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也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人一直以来都是遵纪守法、诚实劳动的良好公民,过往无任何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系初犯、偶犯、此前一贯表现良好,依法可以酌情减轻或从轻处罚。

3.从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来看。被告人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询问时,就毫不隐瞒地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从始至终供述一致、稳定,没有丝毫的侥幸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今天的庭审,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法,重新做人。这些都足以充分说明被告人认罪态度是积极和诚恳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4.坦白案情,配合司法机关查清事实,从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来看,案发后,被告人始终如实供述,积极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前后交代较为稳定,具有坦白情节,因此,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其处罚。

5.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陈某某虽在此次犯罪中,为犯罪结果的实现提供了一定便利和帮助,但对犯罪结果的实现作用较低,也可见其参与度较低,故应为帮助犯。

6.被告人陈某某并非此案的起意者,在团队中所起作用较小。在工作一段时间后,也退出了皇贵公司,并未因有利可图而变本加厉的投入到工作上。从这些皆可看出陈某某在此案中主观恶性较小。

7.被告人陈某某上有老下有小,而且其弟陈佳奇因涉嫌本案被拘押,家中父母年事已高,还有幼儿在家,希望合议庭考虑陈某某家庭实际困难,从轻处罚。

最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一时糊涂触犯刑法,犯罪情节较轻,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是从犯,又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合议庭对其从轻,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裁判文书】

湖北省洪湖市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鄂1083刑初138号]。

【案例评析】

人民检察院在量刑建议书中对陈某某的量刑建议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将本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最终,洪湖市人民法院部分采纳了陈某某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结语和建议】

现货交易欺诈的手段主要有:1.与投资者对赌;2.操控交易软件修改交易数据;3.提供高资金杠杆被强制平仓;4.利用所谓“指导老师”引导投资者频繁交易吃手续费;5.客户资金不受第三方托管,直接操纵和转移投资者资金。

相关部门对没有相关证照的现货交易市场或公司的监管也急待加强。

相关法律知识

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构成诈骗罪吗?

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构成了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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