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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板股票 三板股票怎么交易

2024-03-21 19:42分类:财务分析 阅读:

定义:新三板(New OTC)是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微型企业。10月8日消息,证监会全面支持新三板市场发展的文件即将公布,将包括分层等制度安排。

新三板挂牌条件:

(1)依法设立且存续(存在并持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新三板挂牌优势

(1)资金扶持:各区域园区及政府政策不一,企业可享受园区及政府补贴。

(2)便利融资:新三板(上市公司)挂牌后可实施定向增发股份,提高公司信用等级,帮助企业更快融资。

(3)财富增值:新三板挂牌企业及股东的股票可以在资本市场中以较高的价格进行流通,实现资产增值。

(4)股份转让:股东股份可以合法转让,提高股权流动性。

(5)转板上市:转板机制一旦确定,公司可优先享受“绿色通道”。

(6)公司发展:有利于完善公司的资本结构,促进公司规范发展。

(7)宣传效应:新三板公司品牌,提高企业知名度。

新三板挂牌和主板上市的区别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定位主要是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这类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尚未形成稳定的盈利模式。在准入条件上,不设财务门槛,申请挂牌的公司可以尚未盈利,只要股权结构清晰、经营合法规范、公司治理健全、业务明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经主办券商推荐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二是投资者群体不同。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投资者结构以中小投资者为主,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了较为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将是一个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这类投资者普遍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三是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中小微企业与产业资本的服务媒介,主要是为企业发展、资本投入与退出服务,不是以交易为主要目的。

 

中文名:证券交易的方式

英文名:Ways of Trading Securities

类别:证券法

概述

证券交易,是指当事人之间在法定交易场所,按照特定交易规则,对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进行买卖的行为。证券交易一般发生于投资者之间,但并不以投资者为要素。在特殊情况下,证券发行人亦可充当特殊的交易主体。证券交易主要有集中竞价、协议转让、大宗交易、证券做市交易和回购交易五种方式。

一、集中竞价

集中竞价包括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两种方式。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证券交易规则,均规定了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两种集中竞价方式。在每一个交易日中,任何一个证券的竞价均分为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两部分(债券只有连续竞价而无集合竞价),集合竞价对所有有效委托进行集中处理,连续竞价则对有效委托进行逐笔处理。

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成交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集合竞价分为开盘集合竞价与收盘集合竞价。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在连续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收盘集合竞价。

二、协议转让

协议转让,又称协商交易、私下谈判交易,是指投资者不借助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而通过私下协商,达成证券交易的方式。它是国际证券市场上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并存的交易方式。

在我国,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之前,上市公司股票被分为流通股与非流通股。流通股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交易,非流通股则只能通过协议转让实现交易。非流通股协议转让的典型形式为协议收购,但未达到协议收购标准的协议转让也大量存在。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我国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划分不复存在,所有股票均为流通股。因此,流通股的协议转让问题需要证券监管部门作出专门规定。2006年8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发布、实施了《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使协议转让具备了必要规则。

三、大宗交易

我国的大宗交易制度确立于2001年,并于2002年与2003年先后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实际启动了大宗交易业务。大宗交易,是指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数额规模时,证券交易所采用的与通常交易方式不同的交易方式。所谓与通常交易方式不同的交易方式,即在证券交易过程中,不采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集中竞价交易原则,而以协商一致作为达成大宗交易的手段。这是我国目前的证券交易制度所界定的大宗交易方式。这表明,我国证券市场对大宗交易的判断标准是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数额规模。这与国际上通行的大宗交易界定标准是一致的。

四、证券做市交易

所谓证券做市交易,又称做市商交易、双边报价、报价驱动交易,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独立证券经营公司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向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的证券交易,而投资者的买卖请求并不直接配对成交。在证券做市交易中,买卖双方无须等待交易对手出现,只要有做市商出面承担交易对手方即可达成交易。开展该项业务的证券公司被称为做市商。我国证券法第120条明确规定了“证券做市交易”业务,从而正式确立了证券做市交易制度。相对于集中竞价交易来说,在证券做市交易中,投资者无论买进还是卖出证券,都只是与做市商交易,而不是买卖双方直接交易。

证券做市交易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证券柜台交易市场。随着20世纪70年代初电子化做市商即时报价系统的引进,传统的柜台交易制度演变为规范的证券做市交易制度。如今,证券做市交易制度已发展成为国际证券市场上较为流行和被普遍认同的一种证券交易方式。证券做市交易制度不仅是海外一些主要证券交易所(如纳斯达克市场)的主导交易制度,而且在各国近年来先后设立的创业板市场中也得到普遍采用。在我国,证券做市交易制度已在新三板实行。2019年3月1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第12条第1款规定:“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竞价交易,条件成熟时引入做市商机制,做市商可以为科创板股票提供双边报价服务。”

五、回购交易

证券回购交易,是指证券买卖双方在成交的同时,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行反向成交的交易方式。证券回购交易是一种对证券现实的购买或出售及其后一笔相反交易的组合,其实质是以证券作为质物进行的资金融通业务,即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将证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以融入资金,并且双方约定交易到期日由正回购方按约定的回购利率向逆回购方支付利息及返还本金,逆回购方则返售出质的证券。

一笔回购交易涉及两个交易主体和二次交易行为。两个交易主体即以券融资方(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以资融券方(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二次交易行为即开始时的初始交易及回购期满时的回购交易。回购交易时一般无须申报账号,成交后的资金结算和证券管理均直接在证券经营机构申报席位的自营账户内自动进行。

六、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20条。

《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第12条。

来源:中国法律咨询中心

责任编辑:马毓晨 廖卫华

总平台审核编辑: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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