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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公司上班犯法吗(炒股公司有哪些)

2023-08-28 12:28分类:股票市场 阅读: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炒股公司上班犯法吗,以及炒股公司有哪些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文章详情介绍:

营业部成“重灾区”!一天3家券商员工违规炒股遭严打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邱利 陈锋 北京报道

2022年临近尾声,券商迎来“监管风暴”, 一天罕见3张罚单,剑指财达证券、中信建投和招商证券3家券商的员工,其中财达证券员工和营业部遭“双罚”。针对合规问题,《华夏时报》记者多次电话联系财达证券董秘办,但截至发稿,均无人接听。

券商员工违规炒股屡禁不止,一直是各大券商合规上的“顽疾”,今年以来相关罚单数量也不在少数,截至12月9日,年内至少15家券商员工遭罚,近期监管处罚趋严,12月以来,短短一周多时间,已有5家券商收到员工违规炒股罚单。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由于证券从业人员合规意识薄弱、职业操守缺失等问题,导致违规问题层出不穷。证券公司应重视在合规管理、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强化,形成较为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同时,还需要加强证券公司内部的监管,教育并约束从业人员不可触碰法律的红线。

券商员工违规炒股被罚

近期经纪业务罚单中,券商员工违规炒股的比例正不断攀升,广东证监局12月7日连发两张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罚单。

其中,对招商证券员工的一张罚单显示,2018年6月至2022年7月,冯某伟在招商证券中山坦洲营业部柜台业务岗任职期间,冯某伟控制其父、其母的证券账户,违规买卖股票和可转债,合计交易金额5059.84万元,四年累计盈利10.61万元。最终,冯某伟被广东证监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罚款,也就是“没一罚一”的处罚。

另一张罚单显示,中信建投证券员工刘某枝被广东证监局处以3万元罚款,也是因为违规买卖股票和可转债,近五年时间累计交易近641.07万元,却以亏损3.59万元告终。

同一天,财达证券保定莲池北大街营业部被河北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罚单显示,因为员工长期违规买卖股票,且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防范上述行为,合规自查报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反映出营业部内部管理薄弱,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失控。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马佳律师向《华夏时报》记者分析称,主要因为券商内部管控措施存在缺位,券商员工在日常工作中,能够接触到大量超出一般投资者了解的未公开信息,证券公司对于此类敏感信息的传播控制不到位,也容易为员工违规炒股行为创造土壤。

经纪业务成“重灾区”

经纪业务成了违规“重灾区”,券商员工违规炒股、代客理财、违规销售金融产品等红线问题仍是监管重点。

值得注意的是,国海证券罚单数量高居首位,年内已经有两次遭罚,两位前投顾违规炒股,涉案金额高达2064.43万元,于11月22日收到深圳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券商员工违规炒股为何屡禁不止?财经评论员张雪峰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人性的弱点中,其中有一个就是贪欲,当相关人员在衡量了潜在收益和违规成本之后,就会做出有利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选择。

张雪峰指出,至于如何有效防止这种行为,一方面,除了在监管层面加强,提高违法成本、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等;另一方面,券商营业部还需要加强员工教育以及引导,通过心灵引导,减轻“资本、利益”等世俗层面的腐蚀与绑架。

付建认为,券商员工在从业期间,更能方便获取到关键信息,由于存在监管盲区,因此部分证券从业人员铤而走险,谋取非法利益,虽然法律禁止券商员工炒股,但并未限制其家属买卖股票。

经纪业务营收占比第一

值得一提的是,近期遭监管“严打”的经纪业务,正是券商第一大营收来源。中证协公布的数据显示,2022年前三季度,140家券商实现营业收入3042.42亿元;共实现归母净利润1167.63亿元。

从业务结构来看,经纪业务贡献最大,营收占比位列第一,今年140家券商前三季度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877.11亿元,占比高达28%,中小券商对经纪业务依赖度高。

由于二级市场震荡加大,投资收益则退居第二,营收占比下降到18.42%;投行业务营收占比超10%,且保持正增长,主要是受益于A股市场IPO持续攀升。

在上述员工违规炒股被监管通报的名单中,招商证券的经纪业务,前三季度收入近50亿元,在券商行业内位列前五名。

业内人士指出,券商经纪业务存在网点多、员工数量大、专业化水平参差不齐等现象,管理上难度相对较大,部分员工容易因为业绩考核压力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马佳指出,首先券商应当加强员工职业操守教育,强化员工依法、合规执业的意识,尤其要将券商中高层管理人员作为职业操守教育的重点。

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管控制度。从规范制度的角度而言,要尽快建立严格的信息分级、信息屏障制度,明确工作人员可以获取的信息范围,杜绝越级、超范围获取上市公司信息的情形。

最后,杜绝券商员工炒股现象,还需要加强外部监督。监督机构需要从严落实相关制度规范,让法律和制度“长出牙齿”,切实提高违法成本,从而降低乃至于杜绝相关人员的侥幸心理。

编辑:严晖 主编:夏申茶

自然人之间借账户炒股违法 投资者应敬畏市场

一家之言

近日,浙江省绍兴市中院公开了2则判决文书,针对自然人之间借钱、借账户炒股行为,资金使用协议被法院认定为用资方借用配资方证券账户进行场外证券融资交易的合同,双方签署的资金使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两个案例,均是出资方提供资金和账户,借资人提供保证金存入出资人账户、并由借资人操作股票账户,出资方按月收取约定的利息,这个模式与场外配资平台运作模式基本相同。但两个案例股票操作的结果均是穿仓,借资人还不上出资方款项,被出资方告上法庭,但借款人均以对方开展的是非法的场外配资提出反诉,提出反诉的过程恰逢《证券法》修订,法院如何判决?

新《证券法》已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前老《证券法》只是禁止法人借用或出借账户,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第一百九十五条对违反第五十八条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第一百二十条第四款规定“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这款是新增规定;第二百零二条对违反该款行为规定了罚则。

法院基于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认定两案均违反了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判定《资金使用协议》无效,双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相互返还,也即若出资方借出去800万元、那么借资人就应凑足800万元还给出资方,但出资方利息主张不予支持。

如何适用新《证券法》,这是值得探讨的。《立法法》规定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当然也有例外,其中一个就是“持续性例外”情形,也即相关行为贯穿新法颁布实施前后时期,自然就得适用新法。比如,若上述两个案例的平仓时间均发生在3月1日之后,那么自然就得适用新法,否则笔者认为还得适用老《证券法》。

不过,即便上述两案的平仓时间发生在今年3月1日之前,适用老《证券法》,判决结果也应基本一样。原因是去年11月14日最高法院发布并生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其中明确法院在审理场外配资案件时应认定场外配资合同为无效;配资方请求用资人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的,法院不予支持。也即今年实施的新《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等相关条款,其实部分借鉴了去年《纪要》的上述内容。

当然,如果上述两案平仓时间发生在今年3月1日之后,由于适用新《证券法》,而新《证券法》对自然人出借及借用账户等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那么监管部门可依法对相关责任主体作出行政处罚,老《证券法》没有这方面的罚则,这是差别所在。

一些投资者借钱炒股、配资炒股,落得个穿仓下场,也即本金赔光、还倒欠出资人或配资人的钱,这是杠杆之祸。投资者若不使用杠杆,用自己本金炒股,再怎么亏损,本金也还能保留一部分。一些投资者过度自信,牛市赚点钱就以为自己操作水平很高,因此敢于加杠杆,但即便是极为成功的国内外顶级投资者,最终毁于杠杆的例子也不少见。

普通投资者对股票价值、大势研判等水平都可能一般,加杠杆后由于需要承担利息还因此产生心理负担,直接影响投资者交易心理,让交易行为走偏变形,出错几率更大。投资者理应敬畏市场、敬畏风险,谁也不宜抱有侥幸心理和贪念,这是诸多借资配资案例所带来的深刻教训。

□熊锦秋(财经评论人)

https://www.haomiw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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