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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星股份(澄星股份股票)

2023-07-30 05:13分类:江恩理论 阅读: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 朱玥怡)继持有的华龙证券与苏民投股权出现冻结后,澄星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澄星股份全部股票遭到司法冻结。

编者按:信披违规时间跨度长达四年、立案调查也花了两年才有结果的澄星股份,近日收到了来自证监会的罚单,受损股民可以进行索赔了。此外,*ST工新此前已经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符合相关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以进行预登记,做好起诉准备。事实上,2018年底因为信披违规已经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上市公司华谊嘉信,只待正式出发文件下达,维权也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符合条件的股民不要错过机会。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020-87658730)分析,*ST工新已因虚假陈述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此份处分决定书并不能等同于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是已足以认定*ST工新存在虚假陈述行为。*ST工新隐瞒公司所涉诉讼和仲裁、隐瞒主要账户被冻结情况的行为,严重损害其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并且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容易误导投资者对其产生错误的预期判断,进而造成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因此,张律师认为在2017年5月16日至2018年7月23日期间买入*ST工新,并在2018年7月2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做好索赔准备,尽快借助专业律师团队的力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条件仅为暂定条件,具体索赔区间以将根据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文件进行调整。

注:本文所使用的年线数据为未剔除停牌日的数据。

根据上交所相关规定,若公司2021年年报触及退市相关指标任意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当时的位置,红圈标注的地方,在解除风险警示后涨了4倍,如图

江苏澄星成立于1994年,1997年在上交所上市,主营业务为精细磷化工产品,拥有全国最大的黄磷产能,一度被认为是A股磷矿的“龙头”。

*ST澄星与民生银行无锡分行的借款纠纷时间并不长,就发生在“爆亏”的2020年。

目前,澄星集团还在积极整改中。

关键问题在于,*ST澄星并没有拿到民生银行无锡分行的3亿元借壳,这些钱都被大股东澄星集团给占用了。

2月7日,上交所对*ST澄星股价异动发出问询函,要求公司结合对恶意炒作,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方的股票交易等情况予以说明。

(记者 曾健辉)

实际上,*ST澄星目前最大的问题是依旧被大股东占用着很多的资金。

公开资料显示,*ST澄星主要从事黄磷、磷酸、磷酸盐等精细磷化工系列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拥有多个磷矿的开采权,控股股东澄星集团一度是国内知名的化工集团,曾连续18年进入中国企业500强。但因在实业投资上过于激进,澄星集团从2020年开始出现流动性危机。据*ST澄星2021年10月回复上交所问询函的公告,澄星集团不仅已资不抵债,相关资产均被司法冻结,而且还占用着上市公司资金无法归还。2022年2月,江阴法院受理了澄星集团的重整申请。

澄星股份投资者可以起诉了

4月28日,澄星股份发布公告称,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等影响,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对汉邦石化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理工作进度延缓,无法在2020年4月30日前彻底完成清理工作,决定终止此次重大资产重组。

澄星股份的董事长是江永康,男,45岁,大学学历。 澄星股份的总经理是王国忠,男,45岁,大学本科学历。

除了针对性的限制黄磷生产的法规外,政府部门也出台了多项针对整体环境保护的规划。2016年12月,《“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发布以来,国务院和各部委印发的完善环境保护顶层设计的文件多达40多个。

据澄星股份2019年6月发布的交易预案,其拟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澄星石化、无锡金控合计持有的汉邦石化100%股权;交易完成后,汉邦石化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月24日晚间,*ST澄星发布公告称,因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停牌核查。复牌之后,*ST澄星股价短暂回调之后,再度上涨。截至6日收盘,*ST澄星股价已经较春节前已经翻倍。

2020年3月23日,澄星股份A股开盘4.87元,全日小跌0.98%,股价收报5.03元。自2020年3月19日以来,澄星股份收盘价连续三日收于年线(250日均线)之上。

东方财富Choice数据显示,澄星股份股价前一次连续三日收于年线之上为今年的3月4日,当日收盘价为5.10元(前复权)。此后股价连续两日上涨,期间最高涨幅为5.49%,但第三日未能持续上涨走势,向下跌破支撑价位5.10元。

回溯近一年股价,澄星股份共计实现4次连续三日收于年线之上。历史数据显示,次日股价涨跌互现,共计实现上涨2次,最大涨幅为2.35%;遭遇下跌2次,最大跌幅为1.57%。

统计2018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的全市场数据,东方财富Choice数据显示,共有3245只个股连续三日收与年线之上9770次,其中4676次第二日股价上涨,4807次股价下跌,287次股价无变动,全市场次日平均收益率为0.04%。若将期限拉长,一个月(20日)、三个月(60日)、六个月(120日)平均收益率分别为1.10%、-0.38%、2.38%。

7月28日晚,*ST澄星公告显示,“由民生银行转让给中国信达的该笔债权目前已进入诉讼审理阶段,该债权待法院同意债权人变更申请后,公司债权人将由民生银行变更为中国信达。”

上交所2月12日向*ST澄星下发监管工作函,要求上市公司对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公司实际控制人尽快完成听证,在2月19日之前完成对上交所历次问询函的回复工作。

2020年8月27日,澄星集团及其关联公司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下称汉邦石化)、*ST澄星、江阴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澄高包装)与民生银行无锡分行签订了编号为《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综合授信额度为24亿元,综合授信期限为2020年8月27日至2021年8月27日,上述四家公司均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还款义务。

舍得酒业赶上了大消费核心资产最后一波,而澄星则是赶在了新能源潮流开端,全球碳中和背景下,未来的想象力不谓不美。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078,以下简称“澄星股份”)在2015年12月22日,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7年8月16日该调查才终于得出结果。之后,公司及多位相关当事人提出了申辩意见,直到2019年2月14日晚间公司才发布公告,称在2月12日收到了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于近日收到证监会的最终处罚。这份处罚较之前的事先告知书晚了一年半,最大的变化是取消了原董事长李兴的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经证监会查明,澄星股份在2011年至2014年,澄星股份控股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通过银行划款或银行票据方式占用澄星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通过银行划款方式向澄星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4年累计占用资金超35.85亿元。另外,澄星股份2011年、201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澄星股份2011年末应收票据虚增29780万元,其他应收款虚减29780万元。2012年末应收票据虚增29513.80万元,其他应收款虚减20000万元,预付账款虚减9513.80万元。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邓律师指出,早在2017年8月,澄星股份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就有投资者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虽然当时证监会还没有作出正式处罚,但根据立案登记制规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对这批案件进行了受理。后来,因证监会迟迟未下达最终处罚结果,南京中院又驳回了投资者的诉讼请求。现在正式处罚下达,无疑是明确了受损投资者可以正式起诉公司了。不过由于违规事件跨度时间长,第一次发生违规距今已有7年,很多投资者并不知道可以索赔,很可能会错过赔偿。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65,股票简称:以下简称“顺灏股份”),原名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12年至2014年期间,公司董事长王丹与顺灏公司顺灏股份之间连续多次发生资金往来,累计金额达到21,769,703.13元,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所规定的关联交易;2014年3月28日,顺灏公司顺灏股份与云南中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意向协议》事项,涉及协议标的金额368,000,000元,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属于重大事件。针对上述事宜,顺灏公司顺灏股份均未及时进行披露。2016年4月29日,顺灏公司顺灏股份披露收到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其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调查通知书》 ,当日股价跌停。2016年7月27日,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向顺灏公司顺灏股份等发出沪[20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违法。

针对受损股民因此提起的虚假陈述侵权诉讼,截止2018年8月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对涉及71名股民的上诉案做出二审判决,判决支付赔偿金额为28,722,718.92元人民币。法院认定: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2年3月1日,揭露日为2016年4月29日,相对应的基准日为2016年11月11日,基准价为人民币7.89元,受系统影响损失额度认定为20%,应赔偿股民损失的80%。法院已判定顺灏公司顺灏股份赔偿金额共计约3400万元。 2018年3月19日,顺灏股份发布公告称收到部分案件二审判决,上海高院维持原判。对于上海高院的判决,公司依然不服,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据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介绍,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底对该案进行了再审。在庭审过程中,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系统风险的扣除比例。顺灏股份方面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某会计事务所提供的鉴定报告,认为投资者的损失主要是受到系统性风险的影响。而投资者方面则对该鉴定报告提出了强烈的质疑。理由是,该会计事务所的经营范围不包括提供系统性风险的鉴定报告,且该所的注册资本仅有10万元,在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也名不见经传。最高院的法官针对上述争议有两点表态:一、2015年、2016年市场确实出现了剧烈的波动,投资者的损失有多少需要由上市公司来负责需要第三方的鉴定意见;二、对于上市公司提供的鉴定报告,法官要求公司说明签字会计师的资历、背景,并表示希望公司能找到更权威的专家来进行论证。张律师表示,根据目前审理情况,凡在2012年3月1日至2016年4月29日买入顺灏公司顺灏股份股票,2016年4月2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股民均符合索赔条件。张律师提醒,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股民不起诉,公司通常不会主动赔偿。该案诉讼时效将于2019年7月届满,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需要抓紧时间主张权利,切勿错过索赔“末班车”。

2015年11月20日,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601,股票简称:以下简称“方正科技”)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6年12月20日,方正科技公司收到证监会的《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年5月10日,公司被正式处罚。经查,方正科技、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集团”)、武汉国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国兴”)等存在以下涉嫌违法的事实。,具体包括方正科技未按照规定披露与公司各经销商间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以及方正集团、武汉国兴未按规定披露持有方正科技股票。因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上千名投资者针对《行政处罚书》中认定的违规行为,要求方正科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19年3月21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就投资者损失核定还引入了第三方专业辅助支持机制。目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方正科技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2019年5月7日,方正科技发布公告称,截至2019年3月18日,金融法院共计受理投资者提起的诉讼915件,合计涉诉金额为1.59亿元。

2018年4月17日晚,央视财经《经济半小时》播出《污染大户身边的“黑保护”》,曝光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755,股票简称:以下简称“山西路桥ST三维”)违规倾倒工业废渣、排放工业废水,对沿途村庄百姓带来很大危害。2018年4月20日,山西路桥三维集团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6月22日,山西路桥三维集团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03号), 经山西证监局查明,山西路桥三维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4年至2017年,山西路桥三维集团陆续收到洪洞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七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环境污染行为,涉及罚款金额共计 2,858,448.00元。同时,其日常生产经营中存在多次排污超标的情形。但是,山西路桥山西三维(000755)在《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2015年度报告》《2016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环境保护相关内容,与其多次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事实不符、与其日常生产经营中排污超标情况时有发生的事实不符。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山西证监局作出以下决定:对山西路桥山西三维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王玉柱、杨志贵、祁百发、田旭东、牛俊江等有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2019年4月30日,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766,股票简称:以下简称“索菱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19]096号),因公司相关行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索菱股份同日发布了《关于前期差错更正的公告》、《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两份公告显示公司调整了多处2017年的财务数据,其中净利润因为差错更正调减了1.45亿元。由于对之前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使得索菱股份公司2017年、2018年连续两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负值。索菱股份公司股票于4月30日停牌一天,并于5月6日开市复牌;公司股票自5月6日起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由“索菱股份”变更为“*ST索菱”,证券代码仍为002766。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此外,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索菱股份2018年度会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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