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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的意义是什么(纳税的意义指什么)

2023-06-07 05:47分类:看盘技巧 阅读:

从小我们就听说过纳税光荣,但是偷税、漏税的现象仍然没能完全杜绝。全世界几乎每个国家每年都要花很大的成本来收税,还要动用人力物力来治理偷税和漏税的现象。你比如说美国在2016年光是治理个人所得税的偷税漏税问题就花费了3190亿美元,治理效果还比较一般。每一个国家都多么希望自己的老百姓真正明白“纳税光荣”的真谛,主动地、按时按量地把该缴的税都缴齐了,这样国家也不用浪费钱来收税。咱们中国也面临比较严峻的偷税和漏税现象。有专家学者估计过,中国的逃税率超过20%。逃税方式包括且不限于故意低报自己收入,逾期不缴税,偷偷转移收入等等。这些行为给我们国家的财政带来了很大的损失。不少财政和税收领域的专家长期以来都在研究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鼓励人们主动纳税,或者说以更小的成本来收税(cost-effective)。他们提出的办法例如通过教育和宣传的手段提高群众的道德水平和纳税意识,加强对偷税和漏税的惩罚力度等等,但是这么多年下来,这些政策建议似乎并没有取得很好的实践效果。到底有没有什么好办法能够鼓励人们纳税,让我们的国家以更小的成本来收税呢?这就是我们今天要分享的这篇文章它的研究内容。

过去关于如何鼓励人们纳税的探讨,思路往往都局限在金钱鼓励上(Pecuniary incentives)。比如专家们曾经建议税收部门可以出台一个规定,如果按时纳税,可以享受一些折扣;如果逾期则面临罚金。这个建议有点像很多俱乐部报名费的早鸟价机制。这个机制在实践中并没有取得很好的效果,人们偷税和漏税的动机超过了早鸟价的激励,而且早鸟价机制对于收税这项工作而言并不能明显节约成本。后来人们开始考虑非金钱的鼓励,那就是我们前面提到的“道德素质”激励,通过提高全民纳税意识,希望大家自觉。然而很多研究发现,“道德素质“激励法对于治理偷税漏税并没有什么用处,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还会起到相反的作用。你越是宣传纳税光荣,人家偷税漏税越严重。这可怎么办才好呢?

有几个学者想到了一个新的办法。他们考虑到现在各个国家的税收体系都很复杂,你比如说根据收入水平的累进税率如何变化,各种类型的收入如何核算,各种税收减免的条款如何应用等等,往往让纳税人感觉到非常的麻烦。缴税的过程往往也比较复杂,特别是在欧洲一些国家,他们的老百姓会收到税务部门的信件,上面啰里啰唆告诉他们缴税的流程,那些流程也比较麻烦。总之,缴税这件事对于纳税人来说,并不是一件很轻松就能完成的事。既然如此,如果我们把收税这件事情简化一点,大家纳税的积极性会不会更高一些呢

考虑到这一点,这几个学者决定做一个实验。他们的实验对象是比利时的所有老百姓。原本比利时税务部门每年会定期给老百姓寄一封信,上面写的就是那些啰里啰唆的纳税信息和纳税流程。这几个学者想要研究如果把纳税的流程简化一点,把纳税人应该做的事情再明确一点,这种“信息简化”会不会提高人们按时按量缴税的积极性。同时,他们也想评估一下,这种“信息简化”的方式和其他方式(比如道德宣传,处罚威胁等等)相比,哪个对提高人们纳税积极性的作用更大。

对于这样的研究目的,应该怎么来设计这个实验呢?这几位学者在那封给纳税人的信上动脑筋了。他们和比利时的税务部门合作,决定修改一下信的内容和呈现方式。过去比利时税务部门写的那封信实在太啰嗦了,像唐僧一样写了一大堆可有可无的纳税信息,让人看着都烦。现在把这份信改一改,大幅度缩减信的篇幅,把没用的那些介绍全部删掉,就重点突出一个内容:纳税人应该在什么时间前做完什么事。简单明了,让所有人都一看就懂。然后他们把这些信寄给比利时老百姓,看这些人收到简化版的信以后,纳税积极性是不是更高了。衡量纳税积极性的方式就是更准确地汇报自己的收入,以及在规定日期前缴税,或者如果有逾期,逾期的时间会不会更短一些。这样就能评估和过去寄的传统复杂信相比,现在信息简化以后能多大程度提高大家纳税的积极性。

那么如何比较信息简化这个手段与道德宣传手段或者处罚威胁手段的作用大小呢?要做这个比较,其实就是要想办法估计道德宣传和处罚威胁对提高纳税积极性分别有多大的作用。那又应该怎么估计这两个措施的作用大小呢?很简单,比如假设这几个学者想要估计处罚威胁对提高纳税积极性的作用,那他们就在寄给比利时老百信的那封信中,随机选出一些信。当然这些信都已经是信息简化后的版本了,只不过他们在这些信的后面,额外加上一段类似于下面这样的内容:“如果你逾期没有完成前面所述之缴税义务,那么你将面临高达XX欧元的处罚,而且有被拘留的风险”。这就是一段明确的,显眼的威胁。好啦,现在的情况就是,有一些比利时老百姓收到的信只是信息简化后的信,有一些比利时老百姓收到的信是信息简化后还额外有这么一段威胁的信。至于谁收到什么信当然是随机的。那么我们先估算收到只是信息简化的信的老百姓纳税积极性提高多少,再估算收到信息简化+威胁内容的信的老百姓纳税积极性提高多少,如果后者比前者纳税积极性更高,高出来的部分就是威胁内容带来的效果。因为老百姓谁收到什么信是随机的,所以从统计意义上这种做法是成立的。

同样的道理,如果想估算道德宣传对提高纳税积极性的作用,可以再随机选一些老百姓,给他们的信同样是信息简化后的信,但是后面再加上一段类似于下面这样的内容:“同志们,纳税光荣啊!我们的政府需要税收才能搞基建,才能为人民谋幸福啊!如果你不信,请看我们政府过去几年财政开支表,你们缴纳的税,我们每一个钢板都用在了最合适的地方哟!请缴税吧,这是为国争光的事情啊!”可别觉得这段话看上去很搞笑哟,他们在实验过程中真的把政府财政如何开支写在信上了,期望博得老百姓的认可和同情,同时强调纳税光荣的事。然后他们把这些信也随机寄给一些老百姓,看老百姓纳税积极性有没有什么更大的提高。

大家猜一猜实验结果怎么样?统计结果最后显示,和最初那封像唐僧一样啰嗦的信相比,信息简化以后,老百姓主动报税缴税的比例提高了8%,这可是一个非常显著的提高!对于那些逾期未缴税的人来说,过去比利时税务部门也会发一封信去催,那封催缴信也写得无比啰嗦,很多可有可无的内容在上面。如果把这封催缴信也大幅度简化,明确这些逾期的人应该做什么事情,那么和原来那种催缴信相比,额外的23%的人会选择尽快补缴税。这表明,信息简化的确能够有效地提高老百姓纳税的积极性。和信息简化效果差不多的是处罚威胁,它也能明显提高老百姓的纳税积极性。而道德宣传则几乎没什么效果,甚至有些情况下还产生了负面效果。由此看来,想要让偷税漏税的人主动缴税,道德宣传没什么用,只有明确的惩罚和威胁能够震慑他们

除了上面这些发现以外,这项实验还做了长期效果研究。他们连续四年对这些老百姓进行跟踪,结果发现信息简化带来的效果可以很持久。那些曾经逾期缴税的人,在收到信息简化版的信以后,第二年再次逾期的可能性也明显降低了。这种长期效果是处罚威胁或者道德宣传达不到的。最后这篇文章得出结论:要想鼓励老百姓主动缴税,咱不用动用很多资源去稽查。有一个既节约成本,效果又明显的方法就是把缴税信息简化一点。税务部门别把缴税搞得那么复杂,高效的沟通是提高纳税积极性很好的办法。

回顾一下这篇文章的研究,它最后发现并提出的这种提高纳税积极性的办法的确值得我们税收部门参考,之前的很多相关研究也都没有考虑过简化纳税信息这种办法,大家可能也很难想象这个办法居然能这么有效。其实,看完这篇文章让我想起来,在几百年前的中国,这种想法就已经得到过实践,而且效果非常明显,那就是明朝宰相张居正推行的,非常有名的“一条鞭法”。明朝乃至此前的很多朝代,税收体系非常复杂,有田赋,徭役,有的按人头收,有的按壮丁收,有的按田亩收。有的收粮食,有的收钱币,有的收劳动力。明代徭役就含有里甲正役、均徭、杂泛差役等等内容。收税的时候以家庭户为单位,每一户又按照有多少壮丁和多少农田分为三六九等。这么复杂的税收体系,要想保质保量完成显然是非常困难的。当时的社会土地兼并成风,大地主和地方官勾结,逃避税负;普通老百姓面临层层盘剥,苦不堪言,也只能想一些办法来逃避税负重担,比如很多农名选择卖身投靠地主家来逃避徭役。在复杂的税收制度下,官员腐败也十分猖獗。你比如明朝有个很搞笑的税收名目叫做淋尖踢斛。这个税的内容是老百姓交粮食,本来这户人家假设说应该交1斛粮食,收税的官把斛准备好,看着这个农民把这个斛装满了粮食,然后他朝着这个斛猛踢一脚,撒出去的那些粮食就是“火耗”,就这样被税收官贪了,农民必须再交一些粮食把斛重新装满。这个朝着斛猛踢一脚算火耗的做法就是淋尖踢斛。当时明朝的税收官为了多贪一点,每天都在家练习踢树,目的就是为了踢斛的时候能多撒出来一点。

 

淋尖踢斛

 

明朝政府税收体系原本十分复杂,但正是因为它复杂,社会上就有很多钻空子的,偷税漏税的,还有官员贪污的,中央政府的收税效率非常低。有鉴于此,明朝万历年间的宰相张居正在吸收前人思想的基础上,通过地方试点再推广全国的方式,推出了“一条鞭法”。“一条鞭法”大大简化了明朝的税收体制,把按壮丁收的税都化为按田亩收,这就是所谓的“摊丁入亩”。然后把赋税和徭役,以及其他很多复杂的税收名目合并到一起,也别收什么粮食,免费劳动力了,全部改为收银两。这下老百姓就清楚了,国家重新丈量了土地,相当于重新摸底了每户家庭的年收入,然后根据土地面积来计算这户家庭每年应该交多少银子,简单明了。老百姓再也不用计算要交多少粮食或者出多少劳力了。官员贪污也得到治理,收税的官也不用踢斛了。一条鞭法推出以后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明朝政府财政收入得到明显增加。当然,一条鞭法的成功肯定远远不止“信息简化“这么简单,但根据咱们今天分享的这篇现代税收制度的研究可以发现,简化税收体系对于提高收税效率肯定是有好处的。不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与其”巧立名目“,设置各种各样的税种和复杂的征收程序,不如简单明了,这样大家缴税纳税的积极性更高,偷税漏税的空间也更小。

只可惜张居正在万历十年就去世了,他死后万历皇帝像变了个人似的,开始对他的恩师张居正疯狂报复,“一条鞭法“也被破坏殆尽。明朝政府继续衰败,很快走向了灭亡。税者,国之大器也。关于税的故事,我们还没有讲完。除了如何提高收税效率,学术界常常争论的话题还有最优税率和政府财政政策。我们今后接着聊。

参考文献:

Jan-Emmanuel De Neve, Imbert, C., Spinnewijn, J., Tsankova, T., and Luts, M., 2021, “How to Improve Tax Compliance? Evidence from Population-Wide Experiments in Belgium,”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Vol. 129, No. 5, Page 1425-1463.

税收的本质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以政治权力为基础,按预定标准向经济组织和居民无偿课征而取得的一种财政收入。

税收与国家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国家是税收征收的主体,税收征收办法由国家制定,征税活动由国家组织,税收收入由国家掌握和支配。

国家征税凭借的是政治权力。

国家征税的目的:是补偿其在提供公共商品过程中必要的人力、物力耗费,同时利用税收对国民经济活动的广泛影响引导资源配置和调节收入分配。(赋税是喂养政府的奶娘——马克思)征税的三大目的:补偿提供公共商品的成本、引导资源配置、调节收入分配。

从征收形式看,税收经历了从实物、劳役税到货币税的发展过程。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税收主要来自农业收入,以实物形式为主(交公粮),作为生产主体的农民要向国家交付土地税、人头税等,此外还要服劳役,即无偿地向国家提供劳务,如修路、建筑军事工程和宫殿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以货币形式(一般等价物)课税逐渐代替了传统的以实物、劳役形式的课税。

从税收类型看,农业社会的税收主要是直接税。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扩展,以交易额为对象课征的间接税逐渐成为主导性的税类。

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为避免税收对市场活动的过度干预和缓解收入分配上的矛盾,以所得税为主的现代直接税又成为主要的税类。

税收存在的依据

科学地说明税收存在的依据,对于把握税收的本质具有重要意义。17世纪以来,西方经济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各种不同的学说,较有代表性的为“公需说”、“交换说”和“经济调节说”。

“公需说”起源于17世纪德国官房学派(重商主义的一种)的奥布利支、克洛克和法国的波丹。这种学说认为,国家职能在于满足公共需要,增进公共福利,为此需要费用支出,税收就是实现这种职能的物质条件;换言之,国家及公共团体为充实公共需要,才要求人民纳税。

“交换说”产生于17世纪,主要代表人物有重商主义者霍布斯、古典学派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等。这种学说以自由主义的国家观为基础,认为国家和个人是各自独立平等的实体,因国家的活动而使人民受益,人民就应当向国家提供金钱,税收就是这两者的交换。

“经济调节说”亦称“市场失灵论”,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是西方资本主义发展到国家垄断阶段以后产生的,以凯恩斯主义为代表的理论观点。这种观点认为,西方社会的市场机制往往失灵,难以实现资源有效配置、财富公平分配和经济稳定增长,因此,政府有必要通过运用包括税收在内的各种经济手段,调节宏观经济运行。

税收存在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政府活动主要表现为为社会提供公共商品,以满足公共需要,由于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点,其效率价格为零,这就决定了这类商品无法通过市场交易方式取得足以补偿成本的资金,而这种成本补偿是必不可少的,否则政府活动无法维持,因此,税收就成为政府以非市场方式取得收入,为公共商品的供给提供资金保障的基本手段。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商品并课征税款,社会公众取得政府服务的“利益”并支付税款的角度看,税收可以称为公共商品的“价格”,即它体现以政府为一方,社会公众为另一方的整体“交换”关系。

其次,在市场经济中,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但是当市场出现失灵时,政府课税能矫正市场失灵,改善资源配置状况,产生增进社会福利的正效应,因此,税收能够促进土地、资金、劳动力、技术等经济资源的合理分配与使用。烟酒等奢侈品重税,医药、高科技等轻税。优化资源配置!

第三,在市场经济中,由市场机制决定的收入和财富分配难以达到社会公平的目标,而社会公平作为一种价值追求,对保证一国的社会和经济稳定是十分重要的,为此,应当通过政府干预来调节收入和财富的分配状况。由于税收影响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因而是政府对收入和财富分配进行调节的有力工具。调节收入分配!

最后,市场经济的运行有一定的盲目性,这种盲目性造成诸如经济结构扭曲、价格水平不稳定和难以保持充分就业等问题,从而引起经济的周期性波动。现代政府担负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要促进资源的充分利用和经济结构的合理化,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和均衡发展,为此,需要运用各种财政手段进行结构性和“反周期”性的调节,税收即为主要的财政调节手段之一。以差别税率引导经济行为,以增税或减税影响总供需关系等,有助于政府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自动稳定器(累进税)和相机决择→平抑周期性经济波动!

税收的形式特征

1,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征税是凭借政治强制力,以国家颁布的税收法律、法令为依据进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纳税,否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税收的强制性使财政收入具有必要保障,避免因公共商品上的“搭便车”行为而使公共需要无法满足。

2,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国家征税并不直接以向纳税人提供相应数量的公共商品或向纳税人分享相应的公共商品利益为依据,既不具有“等价交换”的性质,就国家与纳税人的具体关系而言,国家向纳税人征税是无偿的,而纳税人消费公共商品也是无偿的。二是指国家征税与纳税人受益之间不存在一一对应的直接偿还关系。即尽管税收最终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但国家征税时并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税款征收入库之后也不直接以某种方式返还给纳税人个人。这是与公共商品的性质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对税收的客观要求相一致的。国家所征税款为国家所有,不需要直接归还给纳税人。

3,固定性。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按事先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征税对象、征收标准和课征办法等实施征税。一般来说,纳税人只要取得了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发生了应税行为,拥有了应税财产,就必须按预定的标准缴纳税款,不得违反。同样地,国家也要按预定的标准对纳税人征税,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税收的固定性有利于财政收入的稳定,使政府活动的必要支出得以保证。

税收要素(对谁征、征什么、征多少)

一,纳税人

纳税人:又称为纳税主体,是按税法规定负有直接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表明对谁征税。纳税人可以分为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指在民事上拥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公民或居民个人;法人指依法成立,独立行使法定权利并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包括各类企业和非营利性的公益团体。

负税人:是税款的最终承受者。在税负不能转嫁的情况下,纳税人与负税人是一致的;而在税负可以转嫁的情况下,纳税人只起缴税作用,并不应缴税而减少其收入,因此纳税人与负税人是分离的。

与纳税人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指按照税法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了实行源泉控制,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税法除规定纳税人以外,有时还规定扣缴义务人。国家一般在收入分散、纳税人分散时,在税法上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简化纳税手续。如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通过手续费返还和惩罚措施确保扣缴义务人扣缴)。

二,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亦称征税对象,即课税客体。它表明对什么东西征税,是征税的客观目的物。一般来说,作为课税对象的可以是物品、收入或行为等多种内容。曾经中国的灶税、荷兰窗户税、彼得大帝时期的胡须税。

不同的课税对象构成不同的税种,税种与税种的区别以及税种的名称通常取决于不同的课税对象。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课税对象也会不断地发生变化。在以自然经济为特征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课税对象主要为土地和人丁;而以商品经济为特征的资本主义社会,课税对象主要为商品销售收入、增值额或营业额,以及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形成的各种收入,如利润、股息、利息、地租、工资等。应当指出,可以作为课税对象的并不一定能成为现实的课税对象。现实课税对象的选择往往要考虑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及时、足额、稳定地取得,以及征管水平等因素。

计税依据:是指计算应缴纳税额时的课税基础,也称为税基,它是决定国家税收收入和纳税人税收负担轻重的重要的因素之一。计税依据可分为两类:一类按价值量计算(从价税),如销售额、营业额、所得额、增值额等;另一类按实物量计算(从量税),如重量、面积、容积等。

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即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它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体现征税的广度。有的税种课税对象的范围较广,征税的品目较为复杂,将课税对象进一步划分为税目有利于明确征税的具体界限,并可对不同项目设计差别税率,进行经济调节。在税目设计上,通常有两种方法:一是“单一列举法”,即按照每种商品或经营项目分别设计税目的方法。这这种方法又具体分为正列举法和反列举法,前者指凡列举的税目要征税,未列举的不征税;后者指凡列举的品目不征税,未列举的要征税。二是“概括列举法”,既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设计税目。

三,税率(具体的征收税款的比率)

1,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数量大小,应按一个比例征税。在具体运用上,比例税率可分为统一比例税率和差别比例税率两类。统一比例税率是在一个税种只设置一个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是在一个税种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比例税率,差别税率可按产品、行业或地区设计。例如:企业所得税统一25%,营业税按行业有区别,最低3%,最高20%,娱乐业20%。按产品分类的消费税,最高的是甲类卷烟56%的比例税率,最低的比如汽车轮胎5%等。

比例税率计征简便,并且同类征税对象等比负担,有利于规模经营和平等竞争,因而应用较为广泛。其缺陷是有悖于量能负担原则,且税负具有累退性。

2,累进税率(特殊的比率税率,是比率税率改进而来,是对价格征收)

累进税率:是把课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分别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征税对象的数额越大,适用税率越高。累进税率因计税方法的不同,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

按全额累进税率计征税款,在课征对象的数额达到适用高一级税率时,对课税对象的全额均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税,即课税对象全部数额均按所适用的边际税率计税。

按超额累进税率计征税款,在课税对象的数额达到需要提高一级税率时,仅就其超额部分按高一级的税率征税,即一定数额的课税对象可同时适用几个等级的税率,其全部应纳税额是各等级部分应纳税额之和。

累进税率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主要适用于所得税,是政府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

3,定额税率(针对定额从量税种)

定额税率:是按课税对象的实物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税额,而不采取征收比例的形式。

定额税率的特点是计税方便,且税款不受价格变动的影响,但税负不尽合理,只适用于少数税种或某些税种中的部分税目。

从价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从量税一般采用定额税率。除了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种类型外,税率有时还采取加征的特殊形式,包括加成征税和加倍征税。

加成征税是对按法定税率计算的税额再加征若干成数的税款,加征一成为10%。加倍征税则是对按法定税率计算的税额再加征一定倍数的税款,加征一倍为100%。税收加征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对其经济活动起限制作用。

四,减税免税

税基×税率=税额

减税免税:是依据税法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少征部分税款或全部免予征税的优惠规定。减免税的形式多样,一般分为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税额式减免。

税基式减免:是指对具体项目列举减免或对课税对象规定起征点、免征额,以解决普遍性照顾问题。其中,起征点:是指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量界限;免征额:是指在课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税率式减免:是指将原定税率降低一定幅度,征税时按降低后的税率计征所实现的减免税,也是主要用于解决普遍性照顾问题。

税额式减免:是指对课税对象先按统一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然后减征一定数量的税额而实现的减免税,主要用于解决个别性照顾问题。

五,其他要素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在商品流转过程中和劳务活动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商品从生产到消费往往需要经过多个流转环节。纳税环节的确定,关系到税制结构和整个税收体系的布局;关系到税款能否及时、足额入库;关系到地区间财政利益的分配;也关系到是否便利纳税人交税等。

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时间。规定纳税期限是为了促使纳税人及时依法纳税,以保证国家财政支出的需要。它是税收强制性和规范性在时间上的体现。纳税期限的确定,一般应考虑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课税对象的特殊性,以及应纳税额数量的大小。

纳税地点:是税法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地点。税收制度中本着方便征纳,有利于对税款源泉控管的原则,通常要在各税种中明确规定纳税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税收分类

1,商品税

商品税:是以商品(包括劳务)的交易额和交易量为课税对象的税类。

商品税课征普遍,税款不受课税对象成本、费用高低的影响,征收管理较为方便,有利于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性。

但商品税会影响课税商品的价格,同时从价征收的商品税本身也受价格变动的影响。

商品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

2,所得税

所得税:又称为收益税,是以纳税人的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类。所得税可以量能负担,即所得多的多征税、所得少的少征税、无所得的不征税,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并能对纳税人的收入水平进行调节。但所得税受纳税人收入水平的制约,同时征收成本较高,要求税务机关有较强的征管能力。

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等。在西方国家,社会保险税、资本利得税一般也划入此类。

3,财产税

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拥有和支配的财产数量或价值为课税对象的税类。

财产税的税基较为固定,收入比较稳定,同时具有调节财富分配的作用,为许多国家的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所采用。

财产税主要有:房产税、车船税、遗产税、赠与税等。

4,资源税

资源税:是以纳税人占有或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的税类。自然资源与财产的区别在于,前者为非人类劳动创造物,而后者为人类劳动创造物。征收资源税除了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外,还能够促使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调节纳税人因占有或使用自然资源的不同情况而形成的级差收益,例如对土地资源利用、矿产资源开发、水资源使用等征税。

属于资源税类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土地使用税等。

5,行为税

行为税:是以特定的经济或社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税类。这类税种的设置有较强的选择性。政府课征这类税收,有的是为了筹集财政资金,有的则是为了实现特定的政府目标。

中国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等,即属于行为税。

6,直接税和间接税

直接税:是税收负担不能转嫁或难以转嫁的税种,在这类税种中,国家和负税人之间的关系是直接的,其间没有第三者介入。一般认为对个人收入、企业利润、财产等课征的所得税、社会保险税、财产税等为直接税。

间接税:是指纳税人和负税人不一致,一般存在着税负转嫁的税种。在这类税种中,由于在在国家和负税人之间介入了纳税人,国家与负税人之间的关系就变成间接关系。通常把以商品、营业收入或劳务收入等为课税对象的消费税、销售税、增值税、关税、营业税等,称为间接税。

7,价内税和价外税

凡税金构成商品价格组成部分的,称为价内税。凡税金作为商品价格之外的附加,称为价外税。与此相适应,价内税的计税依据为含税价格,价外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含税价格。

一般认为,价外税比价内税更容易转嫁,价内税课征的侧重点为厂家或生产者,价外税课征的侧重点是消费者,价内税的负担是不透明的,价外税的负担是透明的。如中国的消费税和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8,从价税和从量税

从价税:以课税对象的价值为计税标准,实行比例课税或累进课税,作为计税依据的价值额,可以是销售额、营业额,也可以是所得额。在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从价计税是普遍采用的方式。其主要优点是开征范围广,凡有价格计量的情况,都可以从价计征。

从量税:以课税对象的实物量为计税标准,如重量、面积、容积、辆数、个数等,适用于特定税种或特定的课税对象,如中国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以及消费税中的少数税目,即为从量税。其优点是便于计征和管理,收入不受价格变化影响,纳税人的税负也相对稳定。主要缺点是调节范围有一定限制,一般只适用于计量单位明确,实物形态易于把握的课税对象。

9,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

中央税:指税收立法权、管理权和收入支配权由中央政府掌握的税收。我国典型的中央税有:消费税和关税。

地方税:指税收立法权或管理权、收入支配权由地方政府掌握的税收。我国典型的地方税有:土地增值税、房产税。

共享税:是收入按一定形式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享的税收。我国典型的共享税有: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一般将收入规模大、调节功能强的税收作为中央税或共享税,而将税源具有地域性、税基具有非流动性、收入规模相对较小的税收作为地方税。

农业税取消等惠农政策调动了农民积极性。记者 魏培全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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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在后台审核远程提交的办税材料。记者 宋为伟 摄

工人在云南自贸区德宏片区摩托车产业园工作。新华社发(陈欣波 摄)

游客在三亚国际免税城购物。记者 郭程 摄

中国共产党成立百年来,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政治、经济形势和任务,对税收工作作出系列部署。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日益增强,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产生了积极作用。

百年来,伴随着中国共产党的成立、发展和壮大,税收始终是中国共产党奋斗历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传承着红色基因的税收史,映照出中国共产党为中国人民谋幸福的初心使命,也成为党领导中国经济建设不断在探索中前进,披荆斩棘、砥砺奋进、走向辉煌的生动写照。

红色星火孕育红色税收

在井冈山革命博物馆,收藏着一份1928年江西宁冈县农民缴纳土地税的记录清单。这张土黄色的毛边纸清单,长72.5厘米、宽23.5厘米,行书字体详细记载了当年宁冈县新城区桥上乡农民缴纳土地税时,上交谷物的数量和时间。

在根据地建立之前,井冈山农村和全国一样,土地高度集中在地主阶级手里。在军阀政府的苛捐杂税、地主豪绅的重租和高利贷的盘剥之下,农民生活贫困不堪。

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毛泽东率领秋收起义部队上井冈山,创建革命根据地,开展工农武装割据斗争。在“八七会议”后确定的进行土地革命和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方针指引下,革命根据地纷纷建立,土地革命随之广泛地开展起来。

在根据地内,共产党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打土豪、分田地,极大地激发了农民支持革命政权和革命战争的热情,贫困农民获得了梦寐以求的土地。1928年秋天,根据地农业大丰收。根据地群众欢欣鼓舞,热情歌唱:“土地回老家,合理又合法。分了田和地,穷人笑哈哈,跟着毛委员,工农坐天下。”

红色政权生机勃勃,但要进一步战斗、发展、壮大,始终面临着一个问题——钱从哪里来?

1928年7月,中共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十大政治纲领》,提出“取消一切政府军阀地方的税捐,实行统一累进税”。1928年12月,毛泽东在总结井冈山土地革命的基础上,主持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以法的形式确定征收土地税及征收土地税的标准。

1931年11月7日至20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宣布取消一切反革命统治时代的苛捐杂税,征收统一的累进所得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七条中如是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统一了税制,将税的种类分为商业税、农业税、工业税三种;废除国民党军阀的一切田赋丁粮、苛捐杂税、厘金等,实行统一的累进税,并对发展商业、农业、工业给予税收减免等优惠。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佐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在党的领导下,革命根据地的税收政策体现为:一方面,继续取消一切旧政权的苛捐杂税;另一方面,建立以土地税和统一的累进所得税为核心的新税制,并按照阶级确定税收负担(即劳动者低税负或者免税,剥削者高税负);同时,主张通过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并通过税收调节和促进经济发展。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税收为革命根据地建设和革命战争胜利提供了重要的财力保障。据统计,陕甘宁边区税收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1941年为30.8%,1943年为45.8%,1944年升至60%,1945年为83%,成为边区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值得一提的是,在共产党最早开征土地税的地方,税收设计就初步体现了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考量,不过多增加农民负担。

1928年,毛泽东在谈到土地税时说:“宁冈收的是百分之二十,比中央办法多收半成,已在征收中,不好变更,明年再减。”1933年,毛泽东在谈到土地税时指出:“遂川、酃县、永新各一部在割据区域内,都是山地,农民太苦,不好收税。”这正是“量能负担”“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税负思想的体现。

此外,革命根据地还确定了“先予后取、取己与取民相结合”的税收原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李平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毛泽东对“先予后取”的原则进行了阐述,要把“予”放在第一位,把“取”放在第二位,“予”就是帮助人民发展生产,增加人民的收入和物质福利,“取”要照顾到人民的利益,不可竭泽而渔。此论述初步确立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征税原则。

红色政权诞生初期,财税工作无经验可供借鉴。专家认为,《井冈山土地法》对于土地税的规定,既符合根据地实际情况,在比例税率方面,采取了简单弹性的办法,根据不同地区的自然条件以及纳税人的阶级成分灵活掌握。同时,对税收减免、税款支配权的规定都十分规范。

“农业累进税制避免了税收一刀切,也顾及了特殊情况,在当时是非常先进的税收制度。这种具有人文关怀的税收制度,保护了农民利益,是税收史上一次里程碑式的尝试。”北京税务博物馆讲解员周怡然说。

农民踊跃缴纳农业税,用朴素的方法支持革命。当时,广大的根据地农民主动挑最好的粮食用来缴税,或者自愿将家里的粮食多交一些,以支持红色政权。

李平说,中国共产党在成立初期,就提出建立人民当家做主的统一于中央的财税制度以及废除苛捐杂税的政策主张。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根据地民主政权实行合理负担的民主税收,逐步建立了适合根据地经济特点的合理的税收制度。解放战争时期,党中央提出“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经工作方针,各解放区相继开展了卓有成效的财税动员与灵活多样的税收实践。随着革命形势迅速发展,解放区由分割逐步连成一片,东北、华北、西北、华东、中原等大行政区很快形成,地方经济也由自筹自用、自给自足,逐步走向财税制度的统一。

总的来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废除旧的苛捐杂税,探索建立新的税收制度和税务机构,税收成为促进革命根据地发展和筹集革命战争经费的有力工具。

回顾这段历史,党领导人民废除了具有剥削性质的旧税制,探索建立新民主主义性质的新税制;建立健全革命根据地税务组织机构,扩充税收人员队伍,铸造了一支忠诚于革命税收事业的税收队伍;税收工作逐步由农村转向城市,探索建立所得税、印花税、行商税等工商税制建设。这些都为恢复战后生产、安定民生、稳定经济提供了保障,也为新中国成立之初顺利和迅速地建立起新的税收制度打下了基础。

新型税制体系逐步建立

新中国建立初期,百废待兴,一方面,各方面的建设都需要财力支持,另一方面,新、旧解放区税制及征税办法差异较大,在不同地区之间也很不统一。规范机构、统一税政,建立健全新的税收政策与征管体系,成为一项迫切任务。

1949年9月29日,毛泽东主持制定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历史性文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下称“共同纲领”),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共同纲领的第四十条中规定了新中国的税收政策。

“以近似立法的形式科学地确定了新中国的税收政策,可以说这是二十多年来中国共产党税收政策与实践的结晶,新中国税制建设的指南。”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佐指出。

1949年11月24日至12月9日,新中国首届税务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拟订了统一税政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950年1月30日,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并以附发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作为今后整理和统一全国税政、税务的具体方案,同时规定:除公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货物税暂行条例》外,其他税收条例在公布以前应当按照原来的税法征收。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全体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这部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中,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中国共产党迅速统一全国的财政经济工作,建立社会主义性质的税收,逐步实现了税收工作重心从农村到城市的转移,从农业税收为主到工商税收为主的转移,至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我国初步建成由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财产税以及其他税收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税收制度。税收为恢复国民经济、争取国家财政状况的根本好转,为支持抗美援朝、‘一化三改’等重大政治历史任务,提供了强有力的财力保障。”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李平表示。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党委书记、教授樊勇指出,在继承和发展解放区税制体系与改造国民党旧税制基础上,新中国逐步建立起新型税制体系。

从新中国建立到改革开放,我国税制体系先后于1953年、1958年、1973年进行了改革,经历了从繁到简的体系化转型。

1950年6月6日,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作报告称:人民政府在最近几个月内实现了全国范围的财政经济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统一领导,争取了财政的收支平衡,制止了通货膨胀,稳定了物价。全国人民用交粮、纳税和买公债的行动支持了人民政府。为了实现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全党和全国人民必须一致团结起来,巩固财政经济工作的统一管理和领导,巩固财政收支的平衡和物价的稳定。在此方针下,调整税收,酌量减轻民负。

1958年3月22日,中共中央成都会议同意中共财政部党组根据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的形势向中共中央报送的《关于改革工商税收制度的报告》,其中提出了把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和简化征税办法的意见。

经过1970年八九月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讨论,1971年12月报告中共中央和毛泽东主席,1972年3月30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扩大改革工商税制试点的报告》,自1973年起再次简化税制。

专家介绍,这一时期新税制体系呈现以下特点:其一,流转税占较大比重,工商所得税次之。这种税制结构能够较好地适应当时的劳动生产率水平,既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也有利于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其二,实行多种税、多次征的复合税制以适应新中国成立初期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客观情况。其三,征收管理办法以“依法办事,依率计征”为原则,灵活多样,宽严结合,有效降低了偷税漏税的可能性。

伴随新中国经济发展和税制完善的进程,我国税收收入规模也不断增长,有力支持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

税收改革稳步推进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开始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财税体制改革也掀开新的篇章。

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初步形成了涉外税收制度。1983年、1984年分别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两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全面改革,突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统收统支的分配格局,强化了税收组织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的功能,基本适应了我国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文件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我国进入市场经济整体性改革的新阶段,税制和分税制财税体制改革成为经济体制整体性改革的中心环节,为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基础。

1993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积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近期改革的重点之一,就是要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和合理分权的原则,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

专家介绍,在税制改革方面,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初步构建了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税收制度框架,为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创造了科学、规范的环境条件,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开辟了道路。在分税制改革方面,分税制从根本上消除了财政体制不稳定的弊端,结束了政府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历史,在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之间建立起稳定规范的分配关系,形成了合理预期,调动了地方积极性。

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继续推进税制改革,一是深化农村税费改革,二是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

在中国农业博物馆,有一尊高99厘米的三足青铜圆鼎——告别田赋鼎。这一“镇馆之宝”,是河北省灵寿县一位普通的农民王三妮自发铸造的,记录了中国农业农村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2006年1月1日起,取消农业税。

“我是农民的儿子,祖上几代耕织辈辈纳税。今朝告别了田赋,我要代表农民铸鼎刻铭……”鼎上朴实的铭文,诉说着亿万农民对党的“三农”政策的拥护和感激。

作为一种在农村征收、来源于农业并由农民直接承担的税赋,农业税在我国延续了2600多年。新中国成立后,农业税在相当长时期内,一直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2000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通知指出,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事关9亿农民的切身利益,是规范农村分配制度,遏制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的一项重大措施。

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这是一个举国欢庆的日子!”2006年1月1日晚上,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王凤楼镇水务村农民杨春岭激动地在日记中写道:“在农民的思想意识中,种地纳粮是天经地义的事,可是近年来国家对咱农民格外照顾,就连农业税都不交了,老百姓敲锣打鼓放鞭炮,高兴劲儿甭提了。”翻看旧时的日记本,今年50岁的杨春岭感慨万千,“听到这个消息,我兴奋得几宿都没有睡好。”

2006年2月22日,国家邮政局发行了一张面值80分的纪念邮票,名为“全面取消农业税”,以庆祝中国农业史上这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改革。

农业税改革仅仅是改革开放之后财税体制改革的一个缩影。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主题,我国稳步推进税制改革。2007年以来,我国逐步实现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房产税等的内外税制统一,促进了市场公平竞争;2001年以来,我国实施车辆购置费改税、成品油税费改革和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用税收取代一些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进一步规范了政府收入形式。

2008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9年1月1日起,在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推行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经过不断改革,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税制进一步完善,初步构建起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现代税制体系。

回顾1992年到2012年这段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期,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佐表示,中国共产党不仅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确定了1994年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成功领导了这场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税制改革,而且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任务,提出了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的要求和措施。通过不断改革税制和完善税收政策,中国的税制逐步简化、规范,实现了城乡统一和内外统一,宏观调控作用进一步增强,并且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持续实现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有力支持了改革开放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党委书记、教授樊勇表示,在1994年税制框架基础上,我国税制改革稳步推进,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税制更加公平。不论是从统一城乡税制、内外资税制的税制结构优化来看,还是从单个税种的改革完善来看,都反映出这种趋势。二是税制设计科学、合理,税收的调控功能得到强化,也就是说从筹集财政收入为主要功能,开始逐步向市场经济调控功能扩展;三是分步、试点推进各项税制改革,既保证改革平稳有序进行,也满足了我国各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税收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日益凸显

2016年5月1日零时,温州商人陈生在北京民族饭店开出了中国餐饮住宿业首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天,征收了66年的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这场被称为“中国税制分水岭”的增值税改革,涉及近1600万户企业纳税人、1000万自然人纳税人,当年直接减税超过5000亿元。

增值税改革,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一系列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内容之一。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提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稳定税负,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

财税体制改革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历经多年探索、改革,一个具有中国特色、顺应国际潮流的中国税制体系逐步完善,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税制改革进入“快车道”,取得重大突破。

——税制改革步入新阶段,不断向纵深推进。税收法定原则加快落实,截至2021年6月,18个税种中已有12个完成立法。

“中国共产党对于税收地位、作用的认识进一步提高,提出要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和保障性作用,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并提出了建立和完善现代财税制度等一系列内容,且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佐指出。

——税收工作主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支持打赢三大攻坚战,主动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

减税降费政策持续实施,红利持续释放。谈起减税降费,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张兴海感叹:“减税降费助力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是真金白银的支持。”张兴海透露,2020年,小康集团收到出口退税、新增增值税留抵退税等四个方面的税收减免和退税超2亿元。整个“十三五”期间,小康集团收到的这些税收减免和退税超17亿元。

小康集团是享受减税红利的亿万市场主体的一个缩影。“十三五”时期,党中央、国务院精准实施逆周期调节,有序推出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2016年至2018年,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简并和降低增值税税率、提高个税减除费用标准等。2019年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2020年又出台7批28项税费优惠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据统计,2016年至2020年,新增减税降费合计超7.6万亿元,为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有效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提供了有力支持。

随着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落地实施,2016年至2019年,我国宏观税负(即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税收收入占GDP比重)分别为17.47%、17.35%、17.01%和16.02%,2020年进一步降至15.2%,比“十二五”末2015年的18.13%降低近3个百分点。

“减税降费和税制改革,是减轻纳税人缴费人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实招硬招,也是优化税制结构、支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之举。”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党委书记、教授樊勇说。

——税收征管改革经历从“合作”“合并”到“合成”的突破。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全面深化国税、地税合作。2018年中办、国办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完成了全国省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建立起以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优化了机构设置和职能职责,初步构建起优化统一高效的税费征管体系。2021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建设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将推动以“合成”为基本特征的第三次税收征管改革。

樊勇指出,一方面,税收服务于经济高质量发展,着力于应对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社会主要矛盾。主要表现在政府减税降费力度持续加大,各项简政、减税、降负措施陆续出台。另一方面,税收政策致力于推进国家税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回望百年历史,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表示,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党的历史蕴含着党带领人民创造辉煌的经验与智慧,党领导税收工作的百年发展历程,积累了丰富的宝贵经验,对推进新时代税收改革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税收工作作出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推动税收改革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全国税务系统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结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着力从党的光辉历程中汲取智慧源泉和精神力量,传承优良作风,始终保持敢打硬仗、能打胜仗的昂扬锐气,继续保持连续作战、善作善成的不屈韧劲,发扬敢于战斗、勇于克难的担当精神,努力在新的税收改革发展征程上创造新业绩,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的更大贡献。(记者 张超文 李佳鹏 孙韶华 王阳)

来源:经济参考报

 

 

大卫·休谟(David Hume,1711-1776)是英国古典经济学产生时期的代表人物。英国的政治经济学是马克思主义的三个来源之一。《休谟经济论文选》因此列入“马克思主义三个来源经典著作译丛”而得以再版。

 

大卫·休谟:《休谟经济论文选》,陈玮 译,商务印书馆出版

 

休谟在经济学多个领域包括货币理论、国际贸易理论、税收理论等都有重要贡献。《休谟经济论文选》中的“论赋税”,汉译本只有短短的5页篇幅,但集中体现了他的税收思想。休谟的税收思想,既有经济视角,也有历史和政治的视角。

休谟比较了他生活的那个时代土耳其皇帝和欧洲君主们征税的权力限制问题。在土耳其,圣上(the Grand Signior)是每个人生命财产的绝对主宰,但无权课征新税。如果哪个君主要这么做,那么他或被迫收回成命,或一意孤行,招致致命后果。限制君主课税,这看上去很不错,人民可以因此避免新税负。

可是,休谟不这么看。他指出,虽然君主不能直接征收新税,但是他在增加自身收入上没有一定之规,就必然允许官员压迫欺凌黎民百姓,尔后他再从官员身上榨取朝贡。这样,所谓的新税开征的约束只是在表面上限制了土耳其君主,而没有约束住官员。黎民百姓的负担实际上并没有减轻。

休谟指出,如果土耳其皇帝可以与欧洲各国的君主们一样征收新税,那么他的利益就和人民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就会一眼看穿横征暴敛、肆意搜刮的恶果,就会认识到普遍征税所征收到的一英镑比胡乱摊派所搞到的一先令危害要轻。换种说法更好理解,明明白白收100元钱的税所造成的危害,比胡乱摊派1元钱要轻。中国人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与此似有异曲同工之妙。显然,休谟主张国家可以明明白白征税。

休谟讨论赋税问题,针对的是当时在一些论者中流行的观点:每增加一种税,会使国民产生一种新的能力来承担,随着社会负担的每一次增加,人民的吃苦耐劳精神会相应增加。对于消费课税,休谟指出这有三种结果:一是穷人节衣缩食;二是提高工资,转嫁税负给富人;三是穷人更加积极工作,以保持原先的生活水平。休谟强调,如果赋税适中,负担均衡,不影响生活必需品,那么课税就常常可以刺激人们的生产劲头,使他们可以比具备有利条件的人更富裕更勤劳。

不利的自然条件可以促进劳动积极性,为什么人为的负担就不可以有同样的作用吗?休谟列举自然条件好的国家如何“躺平”,而自然条件不好的国家如何勤劳的情形。人民勤劳最终带来的是国家繁荣。懒散、好逸恶劳、优哉游哉,国家如何发展就可想而知。他所列举的当时是欧洲的例子。

增税自然会构成人为的负担。人民会作出如何反应呢?增税会增加劳动的积极性?现在,我们明白,课税有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课税的最终结果怎么样,取决于二者的对比关系。休谟用的是平实的语言,分析课税可能产生的影响。

他分别讨论消费品课税、财产税、人头税、农产品课税等问题。对消费品课税,他认为对奢侈品课征最适宜,因为不易被人觉察,这样纳税某种意义上说是自愿的,虽然这种税也有收税过高的弊病。

对于财产税,休谟认为此税虽不多,但有其他弊病,多数国家只是为了弥补税收的不足,才不得不这么做。显然,他总体上反对财产课税。

休谟强烈反对人头税,认为它是一种横征暴敛,即使不苛刻,也是有危险的。君主很容易一点点加增人头税。对商品课税本身有限度,不容易导致这样的结果。他认为,罗马帝国灭亡原因之一是君士坦丁的财政变革,以普遍的人头税来几乎完全取代其他多种税。

对于农产品课税,他分析了农产品最终承受了所有税负的观点。在农业社会,对土地(农地)征税就可以了,因此可以实行单一土地税。休谟对这一观点的反驳很有意思。休谟不是直接说这种观点不成立。他步步为营,先说对工匠消费的商品课税,工匠或者节衣缩食,或者增加劳动,再说开源节流的做法比提高工匠工资更可行。工匠要提高工资,雇用他的制造商不会多给钱,因为做布匹出口生意的商人,受国际市场限制,提高不了布匹价格。这样提高工资的想法,就很难实现。这是经济(市场)的视角。

休谟特别指出,人人都想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可是人人都这么想,各自提防,就不能设想有一群人可以在这种竞争中完全获胜。按此逻辑,地主不可能倒霉地承受所有税负。最终结果很可能是相关各方都要承担一部分税负。这种税负转嫁的思想现在都没有过时。纳税人和负税人往往不能完全重叠,一方面反映了税负转嫁的事实,另一方面也说明税负转嫁中的各种抗争。这背后是市场的力量。市场支持哪一方,那一方就可能赢得优势,但要让其中的一方,完全成为输方,也很难做到。
再回到前文所谈论的土耳其,土耳其君主是不是直接征税就可以一劳永逸?显然也不是。休谟认为,捐税如果变成横征暴敛,最为有害,惩罚劳动积极性,征课不均,比实际税负还令人难以忍受。可见,即使是课税,也得遵循规则。在休谟那个时代,劳动积极性得到充分的强调。现代税制建设仍然需要高度关注劳动积极性问题,勤劳的社会才可能成为繁荣的社会。
(本篇为澎湃商学院独家专栏“世界的税”系列之三,作者杨志勇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财贸经济》《财经智库》副主编,著有《新中国财政政策70年》《大国轻税》等。)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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