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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价增资账务处理(溢价增资扩股计算)

2023-04-17 22:16分类:炒股经验 阅读:

 

近年来,不公允增资引发的可能的避税、甚至偷税的问题引起了各级税务机关的广泛关注。但是,我们发现,很多人对于不公允增值没有正确的认识,采用不恰当的税务应对方法也产生了很多税收争议。最早这个问题可以追溯至国地税合并前,2012年北京地税局针对PE基金投资征收所谓的增资“浮盈税”,一时间引起业界哗然,直接导致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士出面解释,中国并没有开征这种所谓的所得税。但是,PE“浮盈税”的争议并没有消失,各地税务机关在实际征管中发现不公允增资可能导致税收流失,也都尝试了采取各种征管措施进行税收监管。但是,在税收征管实践中,我们发现大家可能没有正确的认识不公允出资的原因,采取了不恰当的方法去处理不公允出资的税收问题,导致了更大的争议,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干扰了企业的正常投资行为。因此,我们看到,在《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凤凰行动”宁波计划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加快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18〕6号)提到了: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定,企业引进私募股权投资等发生非同比例增资情形时,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对原自然人股东不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税务机关不能看到增资就要对原股东征税,要考虑增资的不同情况。

我们知道,凡是企业在引进新的投资人环节,如果新投资人采用的是增资方式进入,肯定会稀释原始投资人的持股份额,导致原始投资人的持股比例减少。因此,我们在实践中发现,很多税务机关对于不公允出资,没有正确认识原因,直接认定原始出资人只要持股比例被稀释,就对原始投资人按股权转让所得征收所得税,而忽视双方没有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且经济利益是流入被投资企业,而非原始投资人。这种处理方法就完全是缘木求鱼,南辕北辙了,肯定没有说服力。

如何正确地认识不公允增资行为背后的原理,如何正确的处理不公允增资导致的税收问题,“财税星空”10月26日的线上微课《自然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筹划之道与风险兼谈不公允出资的个人所得处理问题》进行了专题探讨,我们这边特通过文章也把主要观点和大家分享:

毫无疑问,第一个问题就是,我们要正视不公允增资可能导致的税收问题,而不是一概回避。正如我们讲课中这张PPT中所列的,M公司的N股东和S股东之间,肯定可以通过不公允增资的行为进行双方之间的利益输送,而这个就必然导致可能产生的避税甚至偷税行为。但是,我们要认识到,不公允增资有高的不公允,也有低的不公允。不能完全如《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凤凰行动”宁波计划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加快发展的意见》所说的,高的不公允就一概忽视。因为,我们对于不公允增资要进行税收处理,第一步是需要知道具体案例中,不公允增资导致的利益输送的方向,明确了这个方向才可以进行下一步的原因诊断:

1、比如S公司向M公司增资1000万,其中只有1万元进入M公司实收资本,999万全部进入M公司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这个不公允增资就属于低的不公允,利益输送方向是从S公司输送给了N股东;

2、而在第二个案例中,M公司注册资本100万,估值1亿,S公司增资30万全部进入M公司注册资本,这个不公允增资就属于高的不公允,利益输送的方向是从N股东输送给S公司。

因此,我们通过这个案例首先就是要和大家说明,对于不公允增资,你不能不管三七二十一,一概对原股东按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不管利益输送的方向,这个税务处理方法肯定是缘木求鱼,没法自圆其说的。同时,我们进一步也说明了,如果你增资是公允的,股东双方不存在利益输送问题,那就不会有税收问题的产生,就不应该管。比如,所有的IPO都是溢价发行,新股东进来后,老股东股权都会被稀释。你为什么IPO不去管溢价增资发行的税收问题呢,因为IPO发行是按市场公允价格增资发行的,不存在原始股东和新股东之间的利益输送问题,也就不存在税收问题。

因此,甄别不公允增资中,这个不公允导致的利益输送的方向,这是第一步的关键,这样你后面税收征管才有着力点。

第二步,根据不公允增资利益输送的方向,查找利益输送的原因,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这个也很关键。

案例一:不公允增资——股权激励

假设某非上市公司对高管实施股权激励,激励前该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6元/股。实际控制人允许6名高管按1元/股对非上市公司进行增资,取得非上市公司1%的股权。

毫无疑问,当6名高管对非上市公司增资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从100%下降到99%。6名高管当然是不公允出资,利益输送的方向是从实际控制人输送到6名高管。

利益输送方向明确了,后面就是查找原因。为什么实际控制人要进行这样的利益输送,原因是要对6名高管实施股权激励。了解了这个原因你就知道,此时你非盯着实际控制人对他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所得税是多么地可笑。利益输送给的是6名高管,你税务局首要的焦点是取得输送利益的一方。此时,你怎么对6名高管进行税收处理呢。我们知道,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同时符合101号文列举7个条件的,增资环节不征税,递延到个人转让股权环节征税。不符合7个条件的,对6名高管按照实际出资额和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你看,这样处理就对了,在这个不公允增资中,6名高管是取得输送利益的一方,你税务处理要针对他们,而不是针对原实际控制人。第二,找到了利益输送方,第二步要查找原因,这个也很关键。我们知道了原因是股权激励,那就按照财税[2016]101号文的规定处理。

案例二:不公允增资——股权分置改革

第二个案例,上市公司有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为了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原限售股股东向上市公司出资9000万现金(亦说捐赠),全部进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以取得流通权。

那么在这个案例中你发现,限售股股东向上市公司投入了9000万,全部进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这个利益输送方向是从出资的一方(限售股股东)输送给了流通股股东。我们在第一步把方向明确了。

第二步来看原因,为什么限售股股东要进行这样的利益输送。原来双方不存在同股不同权,流通股股东出资金额高有流通权。但限售股股东出资金额低,没有流通权。既然你要取得和流通股股东一样的流通权,你就必须和流通股股东的出资对价对等。因此,这个不公允出资实际上限售股股东为取得和流通股股东一样的流通权而支付的出资对价。因为在一开始出资环节,限售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出资对价不对等,现在要取得一样的流通权,就要补平出资对价。

因此,从这个原因来看,限售股股东向公司出资9000万,全部进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看似是对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输送,实际是不存在的,双方都不涉及税收问题。

因此,我们通过这篇文章就和大家说明一个问题,关注不公允出资的税收问题是对的,但必须要有正确的处理方法,这个处理方法就是:

第一步:针对不公允增资,要首先识别利益输送的方向,以明确下一步开展工作的思路;

第二步:明确了利益输送方向后,要进一步调查不公允增资背后的具体原因,根据不同的原因采取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这里不存在一个统一的适用于所有不公允增资的一个简单处理方法,要个案分析。

因此,大家可以了解到,只有存在不公允增资的情况,才应该去关注其中可能存在的税务问题。但是,究竟什么是公允,什么是不公允呢?公司估值问题不是市场卖猪肉,上秤称一称就知道公允不公允。否则证监会就没必要在针对重大资产重组的管理办法中设定“业绩对赌条款”了。设置这个条款的目的就是因为公司的价值是很难评估的,千人千面。

因此,我们建议,税务机关切不可用类似二手房管理思路一样,全面干预公司的增资行为,对每一个增资行为都要提供评估报告、或简单看财务报表就判断是否公允而强加干预。应该采取更加“包容性”的税收征管机制和态度,不强行干预公司增资行为。而是后期通过工商信息集中搜集,采用类似“反避税”的管理思路和方法,针对特别明显的避税、偷税案例采取集中调查。

 

导读:个人股东转让公司股权应该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小编在下文详细举例介绍了关于公司个人股东股权溢价转让的处理的问题,感兴趣的朋友欢迎阅读看看,希望你们能从中获益。

公司个人股东股权溢价转让的处理

股东溢价转让股份的个人所得税

问:我公司的个人股东溢价转让给另一个股东股份,我公司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个人转让股权应就增值部分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股权转让协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股权转让溢价会计和税务如何处理?

1、《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本科目改为“4001股本”科目。

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

三、实收资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因此,被投资方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等

贷:实收资本——法人单位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被投资方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因此,被投资方资金账簿应就增加部分贴花。被投资方因变更工商登记,重新取得营业执照的,该执照属于权利上、许可证照应按5元/件贴花。

2、被投资方增加股东增资,原股东不涉及到股权收益。

3、原股东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被投资方涉及股东变更。账务处理为:

借:实收资本——原股东

贷:实收资本——新股东。

被投资方应办理工商变更手续,涉及更换工商执照的,新执照应按5元/件贴花。

原股东为企业的,原股东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该所得应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阅读完上文,相信关于公司个人股东股权溢价转让的处理你已经有了大致了解,如果你对此还有更深刻的理解,欢迎向我们会计学堂老师提出来,大家一起交流探讨,让我们能更加巩固自己的会计财务方面的知识。

 

 

 

一、法律上的区别

  (一)增资扩股的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2、《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小结

  综合来看,增资就是增加注册资本,结果就是股本额(股份有限公司)或实收资本额(有限责任公司)增加,即为增资扩股。增资扩股需要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5、小结

  股权转让发生在原股东与新股东之间,且需要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就是原股东(出卖人)将股权的所有权转移给新股东(买受人)后者支付价款的合同。

  (三)增资扩股≠股权转让

  1、资金的受让方不同

  股权转让的资金由新股东受领,资金的性质是股权转让的对价;而增资扩股中的获得资金的是公司,而非某一特定股东,资金的性质是公司的资本金。

  2、对公司的权利义务不同

  股权转让后,新股东取得公司股东地位的同时,不但继承了原股东在公司的权利,也应当承担原股东相应的义务;而增资扩股中的新股东是否与原始股东一样承担之前的义务,可由协议各方进行约定。

  3、注册资本的变化不同

  股权转让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并不发生改变;而增资扩股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必然发生变化。

  二、财务上的区别

  (一)政策依据

  1、《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2、《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

  (二)增资扩股的账务处理

  公司接受新股东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新股东”,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三)股权转让的账务处理

  公司只需要将原“实收资本-原股东”科目调整为“实收资本-新股东”即可。

  三、税法上的区别

  (一)政策依据

  1、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2、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3、印花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2)《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产权转移书据需要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4、小结

  股权转让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还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印花税。而增资扩股只需要按缴纳“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增加金额,缴纳印花税。

  四、总结

  基于以上分析,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是泾渭分明的。增资扩股不是股权转让,更不涉及股权转让应缴的所得税问题。

  另外,从所得税计税基础角度看,增资扩股后公司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不变,股权转让后公司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会发生改变。因为增资扩股一般会导致原股东股权的稀释,但不影响原股权的计税基础,对企业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属于股东新投入的资本金,对股东的投资款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中原股东获得转让资金后,扣除股权的计税成本及相关税费确认“财产转让所得”征收所得税,但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同时根据股权转让的比例调整原股东股权的计税基础。

问题1:工程建完后,长期借款未用完,用做什么会计分录处理吗?

解答:

根据描述,就是长期借款没有完全用于工程建设,或借款尚未用完工程就完工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二条规定,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四条: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的,应当停止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的,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因此,在工程建完后应按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停止借款费用的继续资本化,并不需要专门做会计分录;只是在结束资本化后,确认的借款费用直接就计入当期损益了,即借计“财务费用——利息”。

问题2:买车用来当礼品送客户,公司走账需要把发票留下,但客户把车领走后办理保险等手续需要发票,请问如何处理?

做活动准备订购了几辆汽车来当做抽奖的礼品,财务说购买后发票要留在公司,但客户中奖后把车领走要把发票给他,用来办理保险等手续,请问下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解答:

典型的没有一点风险意识的操作!

只看见了一点可以扣税的“芝麻”,就不怕后续风险的“习惯”!

发票是你公司的,说明上户就是你公司,说明汽车的产权属于你公司,然后你公司就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且可以抵扣汽车的折旧费。。。好像,你们“赚”了!?

但是,难道你们都没有评估过风险吗?

如果客户开车出现了事故,作为车主的公司可是有责任的哦!尤其是有人员受到伤害的情况下,一看车主居然是一家大公司,各种索赔绝对不会少的,人家也不担心车主跑路。

类似的,车主把汽车借给朋友,出事故后车主赔的倾家荡产的,网上可以随便一搜,比比皆是。

如果上述方案是企业财务人员基于抵税,要求把发票开具成公司的,赶紧纠正,还来得及。

问题3:增值税普通发票有什么作用?

解答:

1、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票;

2、有时满足条件的可以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满足条件的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4、满足条件的可以作为查账征收的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计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5、行政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等财务报销的重要凭证;

6、也是非企业单位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税前扣除的凭证等。

总之,在“以票控税”的大环境下,有时发票是非常重要的。

问题4:车船税为什么不计入企业固定资产价值?

解答:

因为车船使用税属于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期间费用,就跟汽车需要加油的加油费一样,属于使用成本,所以不需要进行资本化,也就是不需要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问题5:增资扩股后再进行股权转让怎么交税?

解答:

增资扩股的时候,原股东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因为原股东并没有转让股权,虽然可能导致股权份额对应的净资产增加。

但是,增资扩股后,原股东再转让股权时,就可能需要缴纳所得税,自然人股东当然就是个人所得税,法人制股东当然是企业所得税。

在增资扩股的时候,原股东的股权投资计税基础(投资成本)保持不变;但是,增资扩股后由于可能股权份额对应的净资产增加,所以如果股权转让价格(收入)不合理的,且没有合理的理由,税务局可以核定征收。

具体规定可以参阅《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规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问题6:我单位签了一份监控安装工程合同,提供监控和安装服务,开具发票是分开开具吗?税率是怎样的?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可以在合同分别约定,然后分别开具发票,机器设备的速率是13%,安装服务是3%。

问题7:个人所得税APP上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方式有两个选择,各有什么优点?该如何选择?

解答:

一般情况下是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因为这样每月工资中就可以扣除“专项附加”了。缺点就是可能泄露个人的一些隐私,比如单位就会知道纳税人是租房还是贷款购房、有几个学龄小孩等。

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缺点就是月度不能扣除,可能造成月度需要需要预缴税金,然后还需要通过年度汇算清缴来申请退税,给纳税人增加了操作负担。好处就是,严格的保护了纳税人的隐私。

问题8:关于2020年年终奖金,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解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该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9:税务认定的无票收入指的是什么,该怎么交税?

解答:

简单的讲,什么叫“无票收入”?——就是指企业没有开具发票,但是税务处理上也应该按照“收入”计税的。

由于我们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以票控税”,以至于给部分人一个误区,认为“开发票才交税,不开发票就不交税”。

如果这样认为就大错而特错了!

企业纳税义务的产生,是经济业务发生后,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判断来确定的,跟企业是否开具发票没有一点的关系。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先开具发票的,就先产生纳税义务。

所以,税务局稽查的时候,除了检查发票开具外,也要检查没有开具的情况下但是已经产生纳税义务的。

除了销售没有开具发票的“无票收入”外,还有很多“视同销售”也是不需要开具发票,但是税务上依然需要视同销售交税的。

企业需要特别关注税务规定和会计规定(处理)的差异,也就是常说的税会差异,因为很多税会差异也是跟是否开具发票没有关系的,但是税务处理一定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的。

财务人员需要关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会计等之间的差异。

综上所述,只要纳税义务产生,企业就应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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