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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故事知乎(炒股故事真实案例)

2023-10-23 02:34分类:DMI 阅读: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炒股故事知乎,以及炒股故事真实案例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文章详情介绍:

炒股小故事

今天给大家讲个小故事吧~

猎小牛在一个小区里经营着一家小钳子商店,和别的商店不一样的是,他家的小钳子不会损坏,质量杠杠滴~

但是小钳子价格并不高,而且每天也卖不出去多少,猎小牛每天又要支付人工和其他固定成本,长久下来肯定难以维持。

猎小牛苦思良久,想出了一个好办法,于是找到了门卫王大爷。

王大爷从小区建成以来就在这里当门卫了,对小区里的每个人都比较熟悉,大家在进出的过程中也都愿意和王大爷聊几句,了解了解最近小区的“时事”。

猎小牛对王大爷说:最近材料价格上涨,他家卖的小钳子恐怕马上要供不应求了,并要求王大爷保守秘密。

王大爷乐呵呵的说:放心吧,嘴严~

几天时间过去,小钳子卖的还是不温不火。

不过一个星期之后,顾客慢慢的多了起来,人们觉得以后小钳子可能会涨价,开始大量买入小钳子。

猎小牛心里想,大家都在买它的小钳子,这时候如果调高售价呢?于是他提高了小钳子的销售价格。

本来猎小牛还担心钳子的价格上升会影响销量,结果涨价这一行为更加让人们确认小钳子要涨价了,结果小钳子的销量不仅没有受到影响,反而卖的更快了。

于是在接下来的几周,猎小牛不断提高小钳子的价格,由于小钳子的价格上涨过快,在最开始买入小钳子的人已经开始向猎小牛回售小钳子了,不过数量上比较少,猎小牛也没有太在意。

可是突然有一天,全小区的人基本上都来了,一下子就把猎小牛的库存小钳子都买光了!

因为没有了库存,猎小牛再想卖小钳子就只能靠从别人手里回购了,可是这时候市场价格已经很高了,回购只能卖更高的价格才行,猎小牛心里没底。

于是猎小牛又找到了门卫王大爷。

“听说小区里要新开一家更大的小钳子商店,供应非常充足,小钳子的价格估计会下降明显。”

很显然,几天之后,猎小牛的商店门口排起了长队,希望猎小牛能够回收小钳子。

于是猎小牛趁势大幅调低小钳子的回收价格,价格的降低更一步刺激了人们出手小钳子。

然后在接下来的几周,小钳子价格不断降低,让人感觉小钳子马上要一文不值了!

到后来,人们手里的小钳子基本上又回到了猎小牛的仓库里。

看着满满一仓库的小钳子,猎小牛双眼眯眯一笑,又找到了王大爷...

看到这里肯定有人明白了,这里讲的其实就是股票价格与筹码的关系,猎小牛就是所谓的“主力”,会根据手里的筹码数量来决定股票价格;王大爷是消息扩散渠道,无意识“配合”主力进行价格的拉升和打压;小区里的人就是市场的投资者,与猎小牛不断进行筹码交换。

那如果你是小区里的人,你应该如何跟随猎小牛一起盈利呢?

上海某账户炒股3月赚17万,警方调查发现,户主竟是58岁的农民工

【案情摘要】

“哎你来看,这个账户,以前从来没有任何资金交易,最近这三个月开始交易频繁,而且抛售的每一笔股票都是赚的。”经侦大队的某警官说道。

“这肯定有猫腻,怎么可能呢。”

于是经侦队找到了这个账户的归属者,却发现是一个五十八岁的农民工,字都认不全,更别提炒股赚钱了,面对警官的询问,他回答道:“这个账户被我侄女借走了,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

于是警官找到了该农民工的侄女樊某,而樊某却是个家庭主妇,没有任何的金融知识以及炒股经验,但在樊某闪烁其词的神态下,警方认定问题就出在樊某身上,于是再三逼问,樊某才说这个账户是自己的丈夫在操作。

而樊某的丈夫,是一名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他知道不能用自己的账户炒股,于是便想到了妻子的叔叔,向妻子的叔叔借来了账户进行股票交易,仅仅三个月就获利其万元。

于是,警方将其逮捕,最后法院判处其一年有期徒刑,三年的从业禁止,并收缴其违法所得。

【以案释法】

那么本案中,樊某的丈夫宁某,为何不能像普通大众一样闲暇时间炒股赚点钱呢?原因就在于他是一个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他的职业身份决定了他不能这么做。

我国《证券法》规定,在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内,不能以自己名义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有此类性质的证券,这其实是证券从业人员的一个任职禁止。

为什么要这么规定呢?证券从业人员是知道股票交易的内幕的,如果没有这一条任职禁止,那么这些证券从业人员,便会去操纵股市,买他们觉得会赚钱的股票,这样会导致股市的市场不再具有市场性,扰乱了市场秩序。

一旦某个股票被疯狂买入又被大量抛售,股市便会崩盘,会造成市场经济的不稳定,而这也是政府不愿意看到的,所以《证券法》需要规定这一条。

本案中宁某为何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呢?《证券法》的法律责任那一章节虽然规定了违反任职禁止的法律责任,但是其仅仅是职业内的处罚,法律责任也很轻,仅有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

而如果仅仅没收违法所得、判处罚款就够了的话,则会导致这一次被发现了把炒股赚来的钱全部交上去,那么下一次这些人还会采取其他更加隐蔽的方式逃避监管。

所以我国《刑法》规定了内幕交易罪,内幕交易罪是对这些违反法律规定从事证券买卖的从业人员,判处五年以下的刑罚,并处罚金的罪名。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这些人员的范围,根据距离股票市场信息的远近而划定,比如股票监督机构的雇员就是知情人员,而一般岗位的保安则不是。

而内幕信息也是指对披露这个信息之后,会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才算内幕信息,比如编号为某某的股票价格在后面几天会因为某上市公司股东的操作而下跌,这就是属于内幕信息。

而众所周知的买入新能源市场的股票能赚钱就不属于内幕信息,这是公众所熟知的,并且新能源的股票有很多种,没有说具体哪一种,即使有人买入赚了钱那也是无法引起波澜的投机行为,而买卖股票本身就是一种投机行为,所以这种行为就无法对股票市场造成影响,就不属内幕信息。

第二,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通常有让自己或者他人从中牟利的目的。

那么我们再来看本案中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问题,有人说,股票市场属于金融行业的一种,那么利用自己行业内的便利去操作账户买进卖出赚取差价的行为难道不应该是侵犯商业秘密罪吗?

因此,本案中宁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及工作过程中知道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违反了内幕交易罪,非法获利17万元,已经构成了情节严重的行为。也有人说,为什么宁某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呢?

商业秘密与内幕交易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侵害的对象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都属于尚未公开的,可能给当事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有关信息。

但是在侵害对象、客体、行为主体等方面存在着区别:一是,从侵害对象而言,内幕信息是尚未公开的,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而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二是,内幕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正常运行,而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是企事业单位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二者侵犯的客体属于不同的领域和范畴。

三是,内幕交易罪的主体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具有相对的特殊性,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案中宁某更多的是扰乱了市场秩序,抛售股票的行为并未对发行证券的公司有所影响,因此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罪。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若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不管经由几手,不该干的行为就是不能干,终究会露出破绽被世人所知,并且也告诉我们不要贪图眼前的小利而葬送了自己的职业生涯,本案中宁某遭受牢狱之灾的同时还面临着三年的职业禁止,而金融行业瞬息万变,三年过后,其还能跟得上时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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