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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化经营的原则(商品差异化经营)

2023-06-28 02:19分类:股票入门 阅读:

企业在导入阿米巴经营模式时,要放心、适当地下放权力,让有能力的阿米巴领导人独立经营。但这并不代表就不用管了,只要企业建立明确的授权体系和完善监督、审计机制,通过设立阿米巴项目推进委员会来管理,就能把各个阿米巴统一整合起来。

  (五)实际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承担承运人责任;

  (三)在经营服务期间挑拣乘客的;

对于产品差异化小的产品,我们要从概念入手,给它创造一个独一无二的概念。

陈列是否生动(有没有生活化的场景在里面)?是否突出( 突出概念、品类、品牌也很重要)?是否专业(有没有专业的产品与概念,比如原装进口、天然等类似的宣传露出)?陈列形式是否丰富?有没有概念?有没有场景化?

其门店除了面积比其他奶茶店大,设计上也坚持“连锁不复”原则,每家门店仅保留40%的相似点,打破餐饮业“千店一面”格局。由于个性化零售和差异化经营,奈雪很多门店开在星巴克附近,却成为了比星巴克更火的打卡聚集地。

  (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建设“信贷超市”,推动信贷产品创新。实行差异化信贷政策,针对不同行业、用途、客户群体定制差异化特色信贷产品。一是按照客户群体区分,满足不同客户群体的金融需求,创新推出党员信用贷、拥军贷等产品;二是按照行业、用途划分创新推出中药材产业链振兴贷、电商贷、临云悦贷、税易贷等贷款产品;三是根据政府政策优势,大力推广创业担保贷、鲁担惠农贷和退役军人担保贷等政策性贷款产品;四是根据辖区内风土民情,结合借款人诚信、人品和纳税情况,创新推出平邑好人贷、乡村好青年贷和税易贷等贷款产品。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

  《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罗云峰

  2022年12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公众出行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出租汽车行业应当遵循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统筹巡游车和网约车发展规模,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促进业态融合,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主管部门,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出租汽车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按照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公众出行需求、交通拥堵状况、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制定巡游车运力投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适时发布网约车运力规模和市场运行信息,引导网约车市场合理有序发展。

  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充电站(桩)等服务设施纳入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第九条 巡游车运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网约车运价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 出租汽车行业自治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规范,参与行业信用管理,协调化解矛盾纠纷,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优质服务、创建文明行业等活动。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巡游车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车经营权持有状况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新增巡游车经营权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巡游车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

  第十五条 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或者奖励方式取得的巡游车经营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既有巡游车经营企业合并、分立的,其通过奖励方式取得的巡游车经营权,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巡游车经营权经营主体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巡游车经营权经营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期限届满六十日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营期限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情况,按照规定分别作出准许继续经营、责令整改且整改合格后继续经营、视情核减或者收回巡游车经营权的决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巡游车经营权

  第十八条 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对符合条件予以许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载明经营服务类型、经营区域和有效期。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十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十一条 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许可。对符合条件予以许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核发《道路运输证》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载明经营区域、经营范围和有效期。

  第二十二条 拟从事巡游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十三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十四条 新增出租汽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既有巡游车更新为新能源汽车。

  第二十五条 拟从事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从业资格许可。对符合条件予以许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六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三章 经营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应当在许可经营区域内从事运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做好驾驶员的管理和教育培训,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鼓励巡游车个体经营者与巡游车经营企业签订服务管理合同,采取委托服务管理、合作经营等方式实行集约化、公司化经营,按照约定接受教育、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条 巡游车根据乘客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的服务需求,按照约定时间、地点提供巡游车运营服务的,应当遵守电召管理的相关规定,并与电召平台签订服务合同,明确车辆、驾驶员的管理要求。

  第三十一条 巡游车经营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确需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非巡游车不得安装顶灯、计价计程设备等巡游车专用标志标识和设备。

  第三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并遵守下列规定:

  第三十四条 依托互联网为网约车平台公司、乘客提供网约车信息发布、交易撮合的第三方聚合平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三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规范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第三十六条 出租汽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三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拒载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运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巡游车电召平台、网约车平台的信息共享。

  第四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可以采取记分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考核和测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发展改革、市场监管、数据资源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的监督管理,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需要,有权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并依法处理相关违法行为。

第四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对没有《道路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可以依法暂扣并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在受理后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巡游车经营者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巡游车经营者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每次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非巡游车安装顶灯、计程计价设备等巡游车专用标志标识和设施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未主动公开符合规定的定价及动态调整机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第三方聚合平台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五十四条 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规范发展。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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