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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委托买卖技巧还有股票委托成交规则

2024-01-09 09:30分类:卖出技巧 阅读:

今天晚上(23.8.10)看到交易所发的一个消息:“研究允许股票、基金等证券申报数量可以以1股(份)为单位递增”

现在交易所,股票是一手起委托的(一手就是100股),并且按一手进行递增、如果是有送转的零头,要卖出的可以与100股一起委托成交。
比如账户有100股的某上市公司股票,公司进行高送转后分配了30股,那卖出委托的时候,就可以把130股一次委托出去的。
特别说明,688开头的也就是科创板现在是200股起才能委托,也是按100股递增。
另外,可转债是10张为一个单位进行委托的。

新股申购方面,60开头的一签是1000股、30、00、688开头的是500股一个签。

还想说明一下关于集合竞价是怎么一回事。

先了解一下集合竞价都是怎么排队的吧。

首先是 ,营业部方面,所有的委托都是9:15以前在券商服务器存放,9:15:00发送。

其次是,交易所方面,9:15:00开始对各个券商席位、机构席位、其他席位等进行轮询,轮询是随机的,抽到谁就是谁,无规律可言。

所以,如果您想排在最前面,能不能在几千万股排队的涨/跌停板上成交,取决于:你是否是证券公司的第一笔委托,以及你所在的证券公司在第一轮轮询的次序。

打个比方,就好比你去考清华,首先你得是全班第一名、您们班这次考试又是全新全校第一名、你们学校又是这次的全县/市第一名。妈呀忘了,还有保送的(传说中的大客户、VIP专用通道),你说难不难?

但是能告诉你的,就是如何去抢全班第一名,也就是你营业部的第一个委托,这个还是有可能的。

在券商有个服务叫:夜市委托。一般每天收盘后,券商对当天交易结算,将数据传送到中登公司。然后,就能接受下一交易日的委托了,你在他接受委托的第一时间挂单,按照时间优先规则,排在靠前的可能性就高一点点、成交的可能性就相对会高一点。

各家券商结算的时间各不相同,早的可能是晚上5、6点,一般8、9点,但肯定在晚上12点前都会结算完毕。比如国信是晚上6:30开始可以挂第二天的单,民生则是晚上12:00,东财的下午5:30-6:00可以接受隔夜委托等等。这个时间早晚不重要,就像食堂开饭,A公司11点开餐,B公司11点半,C公司12点,无所谓,反正都是满足本公司人员的用餐需求,你想排第一,就踩着自家公司的饭点儿去排队。

所以,不知道自己券商结算时间的可以赶紧打电话去问问,如果排名靠前的话,可能会有一丝丝希望。

首先提醒一下,你现在只是营业部第一,甚至还不是,一家证券公司有几十上百家、千家营业部,全国又有几十上百家证券公司,再加上“保送”的,所以对结果不要太在乎,但并不是没有机会。

 

今天大家分享的内容是关于股权的持股方式,通常来讲有三种:直接持股、间接持股、委托持股。

第一种直接持股,或者说叫自然人直接持股,这个很好理解,就是自然人作为主体公司的股东。

第二种间接持股,就是通过某一种方式间接持有了主体公司的股份,可以理解成自然人跟这个公司之间隔了一层,那么隔的这一层可以是有限公司,也可以是股份公司,也可以是合伙企业。

如果往前再追溯的话,在八九十年代还有一种形式,也是我们中国特色,就是工会持股,比如说像华为、万科、温氏等等。那么最后一种,我们可以通过这种信托的方式去持股,需要注意的就是工会持股目前是已经是停止了,而这个信托持股对于拟上市公司而言,是属于在清理之列的,就是你要想上市,这个信托持股是不行的,而且一般来讲,非上市公司也很难请得到信托去持有你的股份,除非你这个企业价值做的特别的大。所以通常而言,尤其是对我们这个创业企业而言,更多的是通过有限公司,或者是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来持股。

第三种委托持股,俗称”代持“。就是张三把我的股份让李四来给我代持,然后授权李四代表张三,去行使张三应该行使的各种股东权利,这就是所谓的代持。

那我们接下来具体的看一下自然人持股、委托持股以及有限公司持股的这种架构,以及中间的一些利弊,这个也是股权设计当中的非常重要的一环。

1. 自然人持股

我们先看一下自然人持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只有一部分股份,然后股东一、股东二跟其他股东分别持有其他的股份。

那么这种自然人持股的方式好处在于,对于自然人而言,是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那么这种归属感它是最强的,给到他的这样的一个获取股份的收益,也是最直接的,这是它的好处。

但是这种方式不好的地方是什么呢?第一个如果说是太多的自然人股东的话,可能会稀释掉了我们实际控制人的股份,不利于这个企业的控制决策。第二个就是说,这个人现在是股东,但是他未来对这个企业并没有带来价值的时候,我们要不要让他退出?如果是要退出,那么他作为自然人持有公司的股份这个程序就比较麻烦。当然了,按照现在的司法实践,我们也看到越来越多的案例,更加支持股东之间的关于股份处理的自制的约定,而不是像原来一样死抠公司法,只要说某一个人说不退,那你基本上对他没办法。而现在不一样,只要是我们事前约定好,当触发什么条件,产生什么问题,就需要退出的时候,那么按照我们之前约定的这样的一个规则来。

2.委托持股

第二种方式我们叫委托持股。比如有一个创始人的股东持有90%,而另外一个股东张三持有10%,但是实际上张三是通过跟甲乙丙三个人签署了这样的一个代持协议,而持有的甲、乙、丙三个 10% 的股份,也就是说张三相当于是一个白手套。如果说用法律语言来讲,叫名义出资人,又叫名义股东。而甲、乙、丙三个人我们叫实际出资人,也叫实际的股东。

这种方式的好处,就是当甲、乙、丙,如果说往后数还有丙、丁、戊、己、庚、辛等等很多人的时候,我们把他统一代持在张三名下,就是便于公司的决策、日常的事宜处理,就不需要那么多人召集起来。

第二个好处,就是涉及到我们前面讲的甲、乙、丙当中,有人进入、有人退出的时候,我们只需要通过张三,去跟当事人签署相应的代持协议,或者解除相应的代持协议。而不需要像我前面的这种直接持股的方式,自然人持股的方式,还要去工商做相应的登记,然后可能这个人还不配合,那么还需要走诉讼的程序等等。

当然代持同时也存在坏处。坏处就是大家是通过这种协议的方式控制的,所以甲、乙、丙可能跟张三之间,对于一些细节方面考虑不周,或者是约定的不清楚,那未来出现纠纷的话,可能影响的是整个公司的利益。而且这种代持在企业上市之前,按照证监会的规定是一定要清理的。

第二个不好的地方,所以你不能永远代持,如果说有一天你要把这个代持还原,就是张三退出,但是甲乙丙显化出来,成为显名股东,那这种情况之下,这个中间的程序,它还是需要从张三的名下转给甲、乙、丙三个人,这是一个股权转让的过程,而只要涉及到股权转让,如果在股权增值溢价的情况之下,我们不管实际的交易价格是多少,只看这个公允的价格。当这个公允的价格认定为有增值、有溢价,那么这个转让涉及到股权转让增值收益的一个所得税,那这个税到时候谁出?所以这个是第二个不好的地方。

当然另外还有一种也是创业企业的朋友们特别要注意的,就是有些时候可能说创业者拉了一些不适合担任股东的人来担任股东,他不好出面,所以就想了一个代持,比如说政府的公务员,某某建设局的科室主任,他不好出面,他可能找了另外一个人来给他代持,那么这种代持从法律上、从合规层面来讲,是不合法、不合规的。


文稿内容来源于胡春老师的《创业企业股权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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