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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申请要求(ipo信息查询)

2023-04-14 07:43分类:解套方法 阅读:

 

一、首发审核未通过案例

经笔者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审核公开披露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信息公开网站显示,截至2022年10月,科创板发行上市已终止总数有167件案例,其中因科技成果转化问题而未被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案例有3例,分别为北京国科环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珈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海和药物研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发行上市已终止总数有258件,其中因科技成果转化问题而未被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案例有1例,为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具体项目情况及未通过审核事由请见下表。

 

 

 

序号

公司

板块

受理日期

终止日期

未通过审核事由

1

北京国科环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

2019-04-12

2019-09-05

(1)发行人关联交易占比较高,业务开展对关联方存在较大依赖,无法说明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性,重大专项承研业务非市场化取得,收入来源于拨付经费,发行人不符合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能力的要求;同时发行人首次申报时未能充分披露重大专项承研业务模式,对关联方的披露存在遗漏,未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不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五条的规定。(2)2019年3月发行人在北交所挂牌与本次申报财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短时间内财务数据存在重大调整,母公司报表净利润存在995.91万元的差异,反映发行人存在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的情形,不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

2

武汉珈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

2020-12-18

2021-04-29

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未能充分披露核心技术的先进性,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等规定。

3

上海海和药物研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

2021-02-03

2021-09-17

结合发行人已开展二期以上临床试验的核心产品均源自授权引进或合作研发,发行人报告期内持续委托合作方参与核心产品的外包研发服务等情况,认为发行人未能准确披露其对授权引进或合作开发的核心产品是否独立自主进行过实质性改进,对合作方是否构成技术依赖,不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和第三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4

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

2020-06-29

2021-01-20

发行人对是否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能力、业务及财务等是否独立的相关解释理由不够充分、合理,对综机公司与发行人的业务竞争关系对发行人未来业务开展可持续性造成的影响披露及解释不够充分、合理。发行人不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首发审核未通过折射的审核要点

在具体的审核中,根据已公开披露的终止审核决定显示,关于上述四家企业,上市委员会关注重点分别为如下所示:

 

 

 

序号

公司

重点关注问题

1

国科环宇

一、发行人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审核中关注到:(1)发行人主要业务模式之一是重大专项承研,该类业务系基于国家有关部门的计划安排,由发行人的关联方(单位D,根据信息披露豁免规则,发行人未披露其名称)分解、下发任务,研制经费通过有关部门、单位A(根据信息披露豁免规则,发行人未披露其名称)逐级拨付,未签署相关合同。(2)发行人的重大专项承研业务收入来源于拨付经费,该项业务收入占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5.38%、25.08%、31.84%。

二、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审核中关注到:(1)发行人2019年3月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融资时披露的经审计2018年母公司财务报告中净利润为2,786.44万元,2019年4月申报科创板的母公司财务报告中净利润为1,790.53万元,两者相差995.91万元。(2)前述净利润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发行人将2018年12月收到的以前年度退回企业所得税、待弥补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从一次性计入2018年损益调整为匹配计入申报期内相应的会计期间,其中调增2018年所得税费用357.51万元、递延所得税费用681.36万元,合计影响2018年净利润-1,038.87万元。(3)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龄划分和成本费用划分不够准确,导致两次申报的财务报表成本费用多个科目存在差异。(4)两次申报时间上仅相差一个月,且由同一家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审核中关注到:(1)发行人的业务开展对关联方单位A、单位D存在较大依赖,其中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单位A的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4,216.68万元、3,248.98万元、6,051.04万元,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6.82%、25.73%、32.35%。(2)发行人未能充分说明上述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2

珈创生物

一是发行人按照中国药典开展细胞检定等业务,发行人核心技术与中国药典的关系;

二是发行人外购仪器与核心技术的关系;

三是发行人外购发明专利及核心技术的具体体现;

四是报告期内研发费用和研发人员变动的原因。

3

海和药物

一是发行人研发能力、现有研发管线是否对药物所存在依赖,是否具备独立自主的研发能力;

二是关于国有股权丧失控股地位的股权转让是否合法合规以及丁健以一元对价受让股权的合理性;

三是发行人与药物所的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科院、药物所内部管理规定,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相关交易是否需比照关联交易披露;

四是发行人持股比例4.8986%股东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博荃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提供服务以及相关服务定价的合理性。

4

速达股份

一是发行人是否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郑煤机之间存在关联销售和关联采购,部分业务存在依赖郑煤机的情形,发行人未充分说明排除郑煤机影响后,发行人是否仍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获取订单的能力;发行人为郑煤机客户提供免费质保期服务,未充分说明该项业务的商业合理性及对独立性的影响;郑煤机向发行人派驻财务人员,发行人未合理解释该事项对财务独立性的影响。

二是郑煤机控制的综机公司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发行人第二大股东郑煤机持有发行人29.82%股份,发行人未将其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与郑煤机存在较多业务往来,实际控制人中的贾建国、李优生曾在郑煤机任职,郑煤机控制的综机公司2019年及最近一期维修业务收入与毛利均超过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与毛利的30%,发行人未充分披露及解释综机公司对其业务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结合上述关注要点,本质上集中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即:“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体要求为:

(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三)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三、注意风险点

综合现有已通过审核的反馈意见以及前文中四家未通过审核的案例情况,一般投资机构在尽调目标公司时或者拟上市企业在辅导整改中,立基于科研成果转化的,可注意以下六大风险点:(1)公司核心人员作为科研高校人员在外任职问题、(2)公司核心人员作为科研高校人员对外投资持股问题、(3)以知产出资涉及国有资产处分是否经合法合规程序问题、(4)公司核心技术来源及研发独立性问题、(5)公司业务独立性问题、(6)公司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问题。

(一)公司核心人员作为科研高校人员在外任职问题

一般科研高校为督促教职工专注于学校科研事务,有效管理教职工工作,对教职工在外兼职均已设定有特别的管理办法或规定,比如《西湖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规定》第七条规定,学校禁止以下兼职情况:(一)接受校外机构的全职聘用。(二)在企业中兼任总裁、经理、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等管理职务。(三)除名誉学衔外,原则上不得在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兼职。(四)与兼职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情形的。(五)本职岗位或工作涉及国家和单位机密,因兼职活动可能泄密的。(六)其他会影响校内本职工作的兼职。(七)涉及其他不能兼职的规定或协议。

但科研成果转化类企业中较多涉及院校领导或教师本所对外投资设立企业并担任核心高管,涉及学校外全职或兼职问题,故涉及是否符合科研院校兼职管理的相关规定。如证监会在审核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申报过程中下发的第171957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显示,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多名董事、高管曾任职于微系统所;发行人非独立董事中仅1名在发行人处领薪;发行人董事长卜智勇(通过上海双由间接持有发行人6.39%的股份)自2002年10月起至今仍在微系统所任职。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微系统所的机构性质、卜智勇在微系统所担任职务性质,以及相关保密规定等,说明卜智勇在微系统所任职期间参与设立发行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并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竞业禁止规定或与微系统所的相关约定;卜智勇是否存在股东不适格情形,其董事资格是否存在瑕疵;上述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2)发行人非独立董事中仅1名在发行人处领薪的原因,列示其他董事的领薪单位;结合该情况,说明发行人确保其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他核心人员对发行人勤勉尽责的制度或措施,是否存在相关管理风险;发行人董事、高管及其他员工是否存在同时在微系统所任职或领取薪水的情形;上述董事、高管资格是否存在瑕疵。(3)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独立于微系统所;上述情形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并在证发反馈函〔2018〕91号《关于第十七届发审委对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审核意见的函》继续追问,要求明确“(一)进一步说明并披露卜智勇、琚诚等6人分别在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与发行人处的具体工作职责和领薪情况,是否影响发行人人员、技术研发等方面的独立性;(二)结合 2016年国务院、人社部有关科研院所人员创业投资的文件规定,补充说明并披露卜智勇、琚诚等6名事业单位身份人员投资发行人并在发行人处任职,是否符合前述文件规定,相关人员目前及未来的任职是否需要依规进行调整,前述调整可能对发行人经营、管理和研发等方面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公司核心人员在科研院校外任职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印发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规定,“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的积极性。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规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公司核心人员在科研院校外任职须符合科研院校内部规定,并履行相应审批备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等法律规定,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部颁布了《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鼓励科研人员带着科技成果参与创业。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的,由所在单位合理确定其离岗创业时限,原则上在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满确需延期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2年。院属单位应按照相关政策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允许科技人员在适当条件下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并在兼职中取得合理报酬。”因此科技成果类公司核心人员应根据本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兼职工作,并履行必要的审批备案程序。

(二)公司核心人员作为科研高校人员对外投资持股问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2016年11月)等相关文件规定,高校、科研机构的正职领导、领导班子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以及所属单位中任法人的正职领导,不得在企业中持股。在科研成果转化类企业中,其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股东较多本身为科研院校领导或教师,故应当确认其是否具有出资资格,是否存在前述限制或者禁止投资的情形。

如证监会在审核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申报过程中下发的第171957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显示,要求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微系统所的机构性质、卜智勇在微系统所担任职务性质,以及相关保密规定等,说明卜智勇在微系统所任职期间参与设立发行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并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竞业禁止规定或与微系统所的相关约定;卜智勇是否存在股东不适格情形。”

发行人律师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专门就上述问题予以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根据微系统所出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开展信息微系统研究、促进科技发展及集成微光机电系统研究等研究工作,不包含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因此,卜智勇无需参照适用《公务员法》相关规定。经微系统所确认,卜智勇不属于党政领导干部,无需参照适用《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相关规定。

2016年4月26日,微系统所印发《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工作人员在企业任职及个人创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科沪微所人教字〔2016〕46号)。根据该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在岗创业:①个人持有技术成果,并与我所签订了成果转化协议;②在个人创办或参与创办的企业内担任实职;③具有专业技术七级及以上岗位任职资格。由于卜智勇参与设立发行人并持有发行人股份早于该文件的出具日,故微系统所就该事项出具了说明,确认卜智勇参与设立发行人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微系统所的内部规定。因此,卜智勇参与设立发行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微系统所的相关规定。”

(三)以知产出资涉及国有资产处分是否经合法合规程序问题

在科研成果转化类企业中,一般均会出现有专利等知识产权出资的情形,因此涉及发起人或者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此时应审查发起人或者股东是否合法拥有用于出资财产的权利,产权关系是否清晰。出资财产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瑕疵的,是否取得相关方的确认或者经有关部门进行了权属界定。发起人或者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应当查验是否属于职务成果。同时以国有资产或者集体财产出资的,是否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或者集体财产管理的相关程序,一般是评估及公开挂牌交易程序,防止存在高值低转而损害国家利益情况。

(四)公司核心技术来源及研发独立性问题

本问题关键指向在于公司核心技术是否来源于院校科研成果以及职务成果、公司核心技术及后续产品技术的研发是否仍旧依赖于科研成果,以及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如在《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因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与“橡胶配方”等核心非专利技术;发行人存在数项与其他单位共同申请的专利。尤其是经举报信举报:云南省地震工程研究院院长安晓文、云南省地震工程研究院勘察分院院长杨向东,非法盗取云南地震工程研究院的科研成果给发行人无偿使用,谋取巨额经济利益。反馈意见要求发行人明确说明以下内容:

(1)补充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的来源及形成、发展过程,发行人现有各项专利权、核心技术的研发人员,是否涉及云南地震工程研究院的科研成果或相关人员在该单位的职务成果,是否涉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在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风险。

(2)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涉及与其他单位合作研发的,说明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研究成果的分配方案及采取的保密措施。

又如在《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因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之一“用于高性能碳纤维制备的聚丙烯腈纺丝液的合成工艺”来自山西煤化所,发行人的技术团队核心成员均来自山西煤化所,温月芳、李辉、范军亮等人曾在浙江大学担任教授、研究员等职务,反馈意见有更加明确的补充要求:

“(1)补充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的来源、形成过程及合法合规性。其中,发行人有四项发明专利的取得方式为受让取得,说明其来源、转让人信息、受让价格、受让专利所履行程序的合规性、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是否存在相关协议或对专利技术的共有等约定,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形。

(2)补充披露发行人业务的发展演变情况,发行人核心技术与山西煤化所、浙江大学的关系,山西煤化所的性质、主要研究方向、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技术往来、人员流动,其研究方向、业务范围与发行人经营业务是否存在重合或近似情形。

(3)补充披露发行人现有各项核心技术的发明人或主要研发人员,相关人员在山西煤化所与浙江大学所从事的具体工作及职务、研究领域与内容,是否涉及在其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与曾任职单位是否存在竞业禁止方面的协议、是否存在关于技术或专利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相关人员在上述单位任职期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或在发行人兼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较大的技术泄密风险、历史上是否有过泄密事件;发行人是否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是否稳定,是否存在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等风险。

(5)2013年度至2015年度,公司研发费用支出分别为624.74万元、1,156.11万元和1,049.95万元,其中包括部分委托开发费用,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委托开发项目的内容、合作方及双方的主要义务和责任、目前进展情况。

(6)补充说明已披露的核心技术属于行业共性技术还是公司特有技术,补充披露核心技术的先进水平及依据。”

(五)公司业务独立性问题

科研成果转化类企业本质上是院校成果产业化,因此在部分情形下存在企业依赖于院校开拓或转介业务,尤其是院校的研究方向本身与企业业务方向相同或类似,而导致企业缺乏独立性,因此需要查验公司的业务是否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存在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规定的情形。

如在《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因发行人收入主要集中在云南省,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发行人来自云南省内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83.53%、72.08%和84.72%。发行人主要创始股东陆爱萍的配偶杨向东为云南省地震工程研究院勘察分院院长,创始股东石静芳的工作单位为云南省地震局信息中心。2014年3月,上述股东将所持发行人股权全部对外转让。针对发行人可能严重依赖科研院所业务来源的情况,反馈意见要求明确说明以下事项:

(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云南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云南省地震局信息中心之间的业务合作关系;上述单位及相关人员是否参与发行人项目的勘察、设计及设计审查等各阶段;石静芳、陆爱萍、杨向东是否利用工作便利直接或间接为发行人争取业务机会;发行人的业务开展对上述单位是否存在依赖,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拓展业务、特别是云南省外业务的能力;股东石静芳、陆爱萍对外转让全部股权并辞去董事职务,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在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之“销售地域较为集中和异地扩张的风险”部分,定量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年度在云南省内业务收入占比情况。

除此之外,在独立性问题上,除前文已讨论的任职问题涉及的人员独立性,以及业务独立性问题外,应查验公司资产、财务、机构的独立性。考察资产是否完整,需注意审查公司是否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特许经营权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考察财务是否独立,需注意审查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考察机构是否独立,需注意审查公司是否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是否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是否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六)公司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问题

在本文整理出的4例上市申报审核未通过案例中有3例否决事由中均提及关联交易问题,其中速达股份还涉及同业竞争问题,于此值得警示。

 

 

 

序号

公司

重点关注问题

1

国科环宇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审核中关注到:(1)发行人的业务开展对关联方单位A、单位D存在较大依赖,其中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单位A的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4,216.68万元、3,248.98万元、6,051.04万元,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6.82%、25.73%、32.35%。(2)发行人未能充分说明上述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2

海和药物

三是发行人与药物所的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科院、药物所内部管理规定,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相关交易是否需比照关联交易披露;

3

速达股份

一是发行人是否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郑煤机之间存在关联销售和关联采购,部分业务存在依赖郑煤机的情形,发行人未充分说明排除郑煤机影响后,发行人是否仍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获取订单的能力;……。

二是郑煤机控制的综机公司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发行人第二大股东郑煤机持有发行人29.82%股份,发行人未将其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与郑煤机存在较多业务往来,实际控制人中的贾建国、李优生曾在郑煤机任职,郑煤机控制的综机公司2019年及最近一期维修业务收入与毛利均超过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与毛利的30%,发行人未充分披露及解释综机公司对其业务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关于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问题,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1)公司是否建立了健全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已经采取必要的措施规范关联交易。

(2)公司已经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公司或者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是否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是否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公司已经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按照公司章程和内部治理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关联股东或者董事在审议相关关联交易时是否回避,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

(4)查验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时,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通过查验相关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等方面与公司的关系,以及业务是否具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等,判断是否对公司构成竞争。

(5)应当查验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已经采取相应措施或者作出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上述措施和承诺是否合法有效,能否有效避免同业竞争。

四、结语

本文有关科研成果转化IPO审核要点及合规路径探析仅是初步的整理,该主题下还涉及科研成果本身的认定、职务成果的实践认定争议等诸多可兹深入的问题,力所不逮,谨以此文与读者以作探讨。



主板注册制下首批上会企业

2023年3月6日晚间,沪深交易所披露审议会议公告,主板注册制审议大幕拉开,首批主板IPO企业将于3月13日上会

 

3月13日(下周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将召开2023年第7-11次审议会议,审议5家主板IPO平移企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将召开2023年第8、9次审议会议,审议6家主板IPO平移企业。

 

 

据披露,主板注册制首批受审企业分别为沪市主板的常青科技、江盐集团、中信金属、中重科技及柏诚股份深市主板的陕能股份、中电港、海森药业、华纬科技、南矿集团及登康口腔。共计11家。

 

根据注册制下的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在上市委会议阶段,上市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对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及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每次审议会议由五名委员参加,其中会计、法律专家至少各一名。

 

交易所结合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出具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对于交易所作出的不予受理、终止审核决定,发行人提出异议的,交易所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但因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者保荐人撤回保荐终止审核的,不得申请复审。

 

以下为主板注册制下首批上会企业名单:

 

 

2月17日,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制度规则发布实施,A股全面注册制正式落地。根据规定,沪深交易所于2月20日-3月3日,接收证监会沪深主板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3月4日起,开始接收主板新申报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主板注册制下首批受审企业均在2月20日即A股全面注册制正式实施后的首个工作日完成“平移”获交易所受理,且在“平移”前的在审状态均处于预先披露更新阶段。

 

沪、深交易所受理的主板IPO平移企业

 

沪、深交易所官网显示,截至3月4日,已有合计261单主板IPO项目完成平移,其中,上交所累计受理156单,深交所累计受理105单。而未完成平移的企业,之后如果再申请IPO,需要按照全面注册制的要求,在沪深交易所重新排队。

 

以下为沪、深交易所受理的261家主板IPO平移企业名单:

 

沪市主板(156家):

 

 

深市主板(105家):

 

IPO上市之尽职调查与目的

主要法规依据

尽职调查原则与方法

尽职调查一般流程

尽调工作的关联性

利用其它中介工作

尽职调查底稿要求

尽职调查公开查询渠道

分析性复核工作

实地考察

尽职调查函证工作

无违规证明

尽职调查工作十大方面

1、基本情况

2、业务与技术

3、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4、财务与会计

5、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

6、董监高核

7、业务发展目标

8、募集资金运用

9、股利分配

10、风险因素及其他

尽职调查典型问题

1、董事高任职限制及稳定性

2、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

 

3、守法经营及商业贿赂

文本由企业预警通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

 

本周上会企业

本周(3.13—3.17)共有22家上会企业,深市主板9家,沪市主板7家,北交所、创业板、科创板各2家。

 

各板块IPO排队名单

 

沪市主板

数据整理:企业预警通

 

深市主板

数据整理:企业预警通

 

北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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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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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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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说明:

1、以上数据由企业预警通根据证监会网站公开信息收集整理,统计日期截至2023年3月13日,仅供参考,最新数据以官方披露为准。

2、如需了解更多股权融资及IPO排队信息,可在企业预警通APP【企业】—【融资大数据】—【股权融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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