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学习网

股票入门基础知识_炒股入门与技巧_怎么买股票 - 股票学习网!

凤凰炒股大赛软件(凤凰炒股大赛交流群)

2023-11-08 15:15分类:BOLL 阅读:

点击蓝字 · 关注我们

警惕微信炒股群引流!百余人被“个股期权”诈骗1700余万元

央视频报道:【都是骗局!#警方揭露微信群投资理财诈骗套路#】近日,上海的张阿姨误入了一个所谓的理财微信群,结果这个400多人的微信群300多人都是托......网络诈骗案件时有发生,警方提醒:不要加入所谓的投资群;不要点击陌生人发送的链接;切勿相信只赚不赔的买卖↓#央视曝光微信群理财骗局#

那么关于此类微信炒股群,在司法实践中又是如何看待的?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案件事实

2017年2月,被告人王某出资注册成立东南财经公司,自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网络工程技术开发、咨询,技术服务、转让,投资咨询(不包含证券、期货咨询)等业务。2018年10月,王某产生利用东南财经公司投资开发的掌权宝手机APP以经营个股期权形式骗取他人财物的想法,并安排被告人谢某等人前往浙江省宁波市某公司对利用个股期权形式进行诈骗的经营模式进行学习。谢某回到公司后组织公司全体职员对上述经营模式进行培训,同年11月,王某、谢某等人以未接入证券市场的掌权宝手机APP为载体,诱骗被害人购买个股期权形式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具体手段如下:

1

首先由担任公司引流部主管的被告人杨某某组织引流部工作人员通过数个微信账号搜索手机号大量添加好友,当好友达到一定人数后,开始创建微信群聊,将所加好友拉入该群,随后引流部工作人员将建好的微信群聊移交业务部门的业务员使用。

2

业务部业务员在接收群聊后将冒充不同身份客户的本业务组工作人员(俗称水军)陆续添加进群,之后由业务组冒充“周启鸣老师”及“老师助理”的微信号在群内大量发送关于虚构的“周启鸣老师”的介绍、“周启鸣老师”的直播链接、股市大盘分析以及虚构的“周启鸣老师”参加凤凰杯私募炒股大赛投票等虚假宣传内容吸引被害人关某,同时由水军在群内发送赞扬“周启鸣老师”炒股厉害的相关言论,博取被害人的信任。

3

经过一段时间的宣传后,业务员将点击观看过直播链接或主动添加“周启鸣老师”微信号的被害人拉入另一新建的微信群,并在该群内添加大量水军,随后由扮演“周启鸣老师”助理的微信号在新群内推送个股期权的相关知识,宣称个股期权投资小回报大,客户投资资金会按照1:10的比例放大市值,“周启鸣老师”在凤凰杯私募大赛夺冠,获取10个亿的私募基金,会优先安排涨势好的股票带领客户进行操作赚钱等信息,水军则在群内予以附和,向被害人强化“周启鸣老师”的炒股能力和水某,骗取被害人信任。

4

在被害人表示出投资意愿时,由业务员扮演的“凤凰杯开户专员”遂指导被害人下载并注册掌权宝手机APP,随后向被害人发送由王冠持有的杨某3的招商银行卡卡号,引导被害人将购买个股期权的资金转入该银行账户内,被害人转账后,业务员便告知被告人李某某进行确认,李某某确认资金到账后即进入掌权宝后台对被害人掌权宝账户的资金进行虚假确认操作

5

待被害人完成注资后,业务员再次将被害人拉入称为“指令群”的微信群,在该群内扮演“周启鸣老师”、“周启鸣老师助理”的业务员向被害人指定购买个股期权,其他水军则发送由被告人吴某、黄某(另案处理)经过PS处理的水军在掌权宝上购买个股期权及获取利润的虚假截图信息,诱骗被害人支付高额的“手续费”,在掌权宝上购买虚假个股期权,后均因指定购买的个股期权涨幅未达到预期而亏损,资金实际被王冠非法占有。

2018年11月至12月,王某依托东南财经公司业务三组、五组、六组、七组、八组、九组、十组采用上述方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方某、胡某等100余名被害人资金共计人民币17694294元。

判 决

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其他六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到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争议焦点

01

1.被告人王某、谢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02

1.本案是否构成单位犯罪?

辩护观点:

王某等人以周启鸣老师的身份以及东南财经公司对客户进行欺骗,目的是吸引客户投资;王某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客户在东南财经公司的资金可以自由支配,股票期权是客户自由选择,客户亏损由股票涨跌决定;因东南财经公司不具有证券、期货经营资格,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判决解读

被告人先期学习了犯罪模式并对公司员工集体培训,犯罪过程中公司人员分工明确、相互配合,从随机批量加人微信,到利用水军在微信群中冒充“周启鸣”及“老师助理”身份发送大量虚假信息,再到逐步筛选信以为真的潜在受害者,环环相扣的行为使“客户”陷入错误的认识而处分财物;掌权宝手机APP从未接入股票期权交易市场,公司后台管理人员可以随时对数据进行修改,该软件实质系王某控制的“单机版”软件,王某实际占有、控制了“客户”投入的资金。

谢某明知王某通过此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的目的,为王某的诈骗行为提供了帮助,二人构成诈骗的共同犯罪。

王某、谢某对外实施诈骗时没有以东南财经公司名义进行,犯罪行为未经单位集体决定,不能体现单位的整体意志;“客户”投入资金后,均转入了王某持有的个人账户,犯罪行为谋取的利益未归于单位所有,因此不构成单位犯罪。

对商业实践的启示

从事证券、期货类金融业务,必须先经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持牌后方能合法开展。这既是国家的强制性监管要求,也是促进金融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内生需要。同时还需注意,除了证券、期货、保险、资金结算等金融业务外,目前我国尚有许多经营活动领域设置有准入门槛,如烟草、兴奋剂等专营、专卖业务,进出口许可证、原产地证明等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若涉足其中必须提高风险防范和合规管理意识。

利用微信、微博等推广产品、服务日渐成为商家营销的一种主流选择,但网络传播具有二次、多次传播可能,营销方向难以控制,受众对象有偏离目标群体的可能。采纳社交媒体推广除了考虑推广效果与转化率外,也应注意宣传的公开程度。如在金融产品销售中存在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产品不得向不特定公众宣传推广,无限制、不可控的网络平台营销极易使经营者落入违规甚至经济犯罪的危险种。

同时由于此类网络平台的社交属性,许多受众在并未意识到自己看到、听到的广告时就接受了其影响。基于对社交网络好友的信任,受众容易忽视潜在风险,盲目消费、投资。此种情况下,一旦消费者对产品、服务不满意,很容易在交易后感到商家风险提示不足、过度宣传,不恰当的营销活动埋下了未来面临纠纷的可能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020) 川08刑初1号

声 明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本公众号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解读,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公众号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END

关注头条号,
通晓数字经济实务法律!

 

不久前,不少股民报案称其同花顺账户被盗号,被清仓所持个股后接盘“庄股”济民制药,此事尚未水落石出之际,又一家A股公司的闪崩引发市场关注,盛洋科技近日连吃多个跌停,股价几近腰斩,数十亿资金被套。

实际上股票闪崩并非新鲜事,但盛洋科技的闪崩令市场侧目则是因为,有人忽悠一大批散户进“直播荐股”微信群,在所谓“老师”的指导下,疯狂建仓冲涨停,结果被狠割韭菜,留下一堆散户欲哭无泪。类似从接到客服入群邀请电话开始的“非法荐股”个案与产业链,也有不少媒体开始关注。

盛洋科技闪崩跌停,被质疑有人荐股“割韭菜”

有迹象表明,随着P2P、新三板股权等被规范,投资者在惨痛教训之下,警惕性开始增强。一些骗子开始回到传统“赛道”——非法证券活动上面来展业,不过随着网络技术发展和社交工具更替,早年活跃在各种论坛、股吧和博客中的股市“黑嘴”也开始更替迭代,更频繁出现在微信、直播间等新型社交平台上。“点对点”的传播方式更加隐蔽,成本更低,多几部手机就可以实现“一个微信群除了受骗者本人其他都是托”,监管和查处的难度也更大。

但是套路倒是如出一辙,以所谓“股神”“大V”承诺保底收益,主力即将配合拉升,来引诱跟风买入最为常见,这一常规欺诈手段之外,“盗号接盘”则无异于抢劫。不过之前同花顺表示内容完全与事实不符,部分投资者因为在微信群里被骗或其他各种原因泄露了证券公司的交易账号和密码,导致盗买盗卖的发生,建议立即报警,这与媒体采访的部分未经受住诱惑全仓买入的投资者情形相符。

不过,通过短视频、股票群等聚集投资者,然后直播号召统一买股。虽然相比于破坏证券发行、内幕交易等典型犯罪,这些影响证券交易秩序犯罪的技术含量较低,但也无疑是对执法监管与司法监管的挑衅。更令人气愤的是,虽然我国证券市场建立时间不长,市场发达程度不高,但证券犯罪的手段和方法却已经多种多样,几乎达到甚至“领先”于国际水平,显然要引起高度关注与重拳收拾。

证券产品的虚拟性、价值确定过程的特殊性以及价格的预期性和波动性都表明证券产品是一项特殊的产品。加上证券交易过程中普遍使用的信用手段和集中交易方式,使得证券市场成为一个特殊的市场,具有特别强烈的信息决定性和内在的高投机性高风险性,很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和内幕交易、价格操纵等阻碍市场机制的运行、损害投资人利益的行为。

因而,证券犯罪与证券市场的发展几乎是同步的。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会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妨害市场发展的效率。

这需要股民识别常见荐股“套路”,上市公司拒绝同流合污,也需要执法监管与司法监管联合出击,办出一批典型案例。司法独有的一些特性如程序性、权威性、稳定性等,不仅能为证券市场提供个案的公平结果,还能够由此营造市场公平的氛围,从而为市场的繁荣和发展发挥积极作用。司法介入与维护证券市场效率两者并不矛盾,也是法律为经济服务的特殊表现。即使相关的判决可能一时看起来是乱世用重典,但由于坚守了法治,从长远和大局来看,将有利于证券市场,这也是法的精神所在。

当然,对于一些信奉价值投资的老股民来说,很大程度上就能避免上述股民的遭遇,毕竟A股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底层逻辑已经生变,仍然相信小盘股容易强势、相信动辄有乌鸦变凤凰,仍然迷信小道消息,迷信所谓的“庄家”“主力”,亏得再多也是活该。蒋光祥

https://www.haomiwo.com

上一篇:怎样炒股入门开户(个人炒股交易记录表格)

下一篇:股票开户后怎样玩(网上能开户炒股吗)

相关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