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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合法吗还有替别人炒股犯法吗

2024-03-13 22:53分类:炒股经验 阅读:

 

党员干部可以从事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但是不能违反有关规定。

党员干部能否炒股?答案是可以!但需注意行为红线。6月2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文指出,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党员干部可以从事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但是不能违反有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等为党员干部证券投资行为划出了七大红线,包括:收送有价证券、股权,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违规在国外投资入股,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公款或者违规借用资金炒股,隐瞒个人持股情况,特定人群买卖股票。文中同时列举了大量案例,点名多个省部级官员。

红线1:收送有价证券、股权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对于违规收送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及其适用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也是条例最新修订时增加的内容。

深圳市发改委能源与循环经济处原处长李镭“不收现金收股权”,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公司成功申报政府扶持资金和政府投资项目,事后从有关公司处低价购买原始股或者直接收受干股,并精心设计由行贿人或者家属朋友代持,最终获利数百万元。李镭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红线2: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一般来说,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将其列为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规定了相应处分。

近年来查处案例显示,许多落马干部甚至是“大老虎”都存在“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问题,比如四川省原副省长李成云、山东省原副省长季缃绮,另外还有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宋文瑄,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徐祖萼,河北省唐山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刘建立,山东省泰安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王永征,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原党组书记、主任肖振宇等。

红线3:违规在国外投资入股

某些掌握一定职权的党员领导干部,为了规避党和国家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政策规定,到国外去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以获取个人利益。比如,绍兴市中医院原院长张居适,在2007年至2015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规经商办企业、买卖股票、在国外投资入股等。张居适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红线4: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新增了对“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这是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中总结出来的。如果构成刑法规定的内幕交易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等的,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截至目前,省部级干部中被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罪名提起公诉或者判刑的便有证监会原副主席姚刚、国家安全部原副部长马建、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隆、安徽省原副省长周春雨、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内蒙古自治区原副主席白向群等多人。

红线5:公款或者违规借用资金炒股

有的通过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或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用以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红通人员”、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计划财务处原出纳孙新于2001年7月至2008年1月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公款人民币2200余万元转入其控制的个人证券账户,用于证券交易,其中人民币1802.72万元未归还。孙新于2008年3月外逃,2015年6月被缉捕并押解回国,后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红线6:隐瞒个人持股情况

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严肃的组织纪律。

2019年1月,河北省保定市纪委监委通报,该市水利局党组成员、城区水系管理办公室主任冯某某违反组织纪律,在2017、2018年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隐瞒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基金、股票和投资型保险等情况。冯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红线7:特定人群买卖股票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明确列出了不能炒股的四类人群:(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中纪委多次提醒党员合法炒股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此前曾经多次发布关于党员炒股的文章,例如今年5月29日发文探讨党员干部购买“新三板”股票是否构成违纪。关于这一问题有两种观点,其一认为持有“新三板”股票属于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情形,涉嫌违反廉洁纪律;其二则认为,“新三板”股票虽然不是上市公司股票,但其针对的是不特定对象,面向全国发行,其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与证券交易所是相同的,不宜将持有新三板股票的行为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

该文指出,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实质是禁止党员干部在非上市公司(企业)中持有股份,成为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利用职权或者内幕信息买卖股票,为自己谋求私利,妨碍市场经济秩序的公平和公正。如果党员干部或国有企业领导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获取该“新三板”企业的内幕信息,职务上与该“新三板”企业没有关联,没有利用职务影响或不正当手段强买强卖,其所在国有企业与该“新三板”企业也没有任何业务上的往来,则党员干部或者国有企业领导持有“新三板”股票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违纪,持有“新三板”股票等同于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

另外,4月1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文提醒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碰不得”的6种股权分红情形, 包括: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索要“干股”分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允许配偶在其分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入股分红;从事营利性活动,在组织委派担任公司高管期间违规投资入股并分红;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新京报记者 顾志娟 编辑 王宇 校对 杨许丽

 

 


“组织培养了我,把我放在重要岗位,但我却一步步被金钱俘虏,被糖衣炮弹击中,把自己推向深渊,我对不起组织……”在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近日开展的一场警示教育会上,警示教育片中,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原主任宋某某声泪俱下的忏悔,让与会人员唏嘘不已。

此前,马边县纪委监委收到关于反映宋某某收受工程老板红包礼金问题的线索。该县纪委监委研判后决定展开初步核实。

“我工作以来都是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从不抽老板的烟,也不喝老板的酒,虽然也有老板给我送钱,但是我都拒绝了。”刚开始,面对组织的谈话,宋某某强调自己从不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从不收受红包礼金。

工作人员在初步走访中了解到,很多人反映宋某某为人老实、乐于助人、生活勤俭节约。但是随着调查的深入,工作人员通过调取银行流水发现了宋某某违纪违法的确凿证据。

在工作人员拿出的证据面前,宋某某交代了自己的违纪违法事实。他坦言,在担任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负责人兼财务负责人期间,沉迷于炒股,对自己经手的资金,产生了“借鸡生蛋”的想法,便对收取管理的矿山地质恢复保证金、罚没款等资金动起了歪心思。他从最开始的小心谨慎到后来的肆无忌惮,两年时间里,挪用公款150余万元供自己炒股使用。

为了满足自己的贪欲,宋某某还利用手中的权力为工程老板们大开“绿灯”,主动介绍单位工程项目给其承包,修改单位招标评分标准为其谋利,从中大肆收受“好处费”“感谢费”共计40余万元。

贪欲之门一旦打开,宋某某根本收不住手。他变本加厉伙同他人自导自演“空手套白狼”把戏,在单位不动产运维项目中,以解决“办公经费”为由,要求中标公司通过虚增报价方式,套取私分国家财政资金。

最终,宋某某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因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其他违纪违法人员也受到严肃处理。

针对此案暴露的问题,马边县纪委监委坚持把办案与堵塞制度漏洞、强化监督管理结合起来,持续强化以案促改、以案促建、以案促治,做深做实案件查办“后半篇文章”。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 作者 段付俊 蒋瑞雪

编辑 赵司尧

流程编辑 严圣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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