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学习网

股票入门基础知识_炒股入门与技巧_怎么买股票 - 股票学习网!

债券代持保证金由谁交(债券代持的原理)

2023-04-23 05:52分类:短线技巧 阅读:

债券交易业务迎来统一监管。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于2017年12月29日共同下发《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就债券交易业务做出相应规范。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此次《通知》中提及的要点主要有:

要点1:限制代持

《通知》提到,参与者应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照规定签订交易合同及相关主协议。其中,开展债券回购交易的应签订回购主协议,开展债券远期交易的应签订衍生品主协议等。严禁通过任何形式的“抽屉协议”或通过变相交易、组合交易等方式规避内控及监管要求。

参与者开展债券回购交易,应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将交易纳入机构资产负债表内及非法人产品表内核算,计入机构资产负债表内及非法人产品表内核算,计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科目。

约定由他人暂时持有但最终须购回或者为他人暂时持有但最终须返售的债券交易,均属于买断式回购,债券发行分销期间代申购、代缴款的情形除外。开展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正回购方应将逆回购方暂时持有的债券继续按照自有债券进行会计核算,并以此计算相应监管资本、风险准备等风控指标,统一纳入规模、杠杆、集中度等指标控制。

因此,线下代持将受到严格的管控,将被归为买断式回购按照规定“统一纳入规模、杠杆、集中度等指标控制”,这将极大的限制市场参与者利用代持加杠杆调节收益的动机。

要点2:控制债券交易杠杆比率

《通知》指出,参与者应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流动性、杠杆率等风险监管指标要求,并合理控制债券交易杠杆比率。出现下列情形的,参与者应及时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存款类金融机构(不含开发性银行与政策性银行)自营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季度末净资产80%的。

(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月末净资产120%的。

(三)保险公司自营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季度末总资产20%的。

(四)公募性质的非法人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公开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等,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日净资产 40% 的。其中,封闭运作基金和避险策略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日净资产100%的。

(五)私募性质的非法人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向私人银行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合格机构客户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日净资产100%的。

此次新规新加入了对金融机构自营的回购杠杆控制和逆回购的余额控制,而此前仅是对资管产品有正回购限制。

要点3:一年过渡期

《通知》提及,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参与者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内控制度等进行自查整改,一年内未完成整改的,不得新开展各类债券交易。对于本通知印发之日尚未了结的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各类债券交易,可以按合同继续履行,但不得续作,同时应当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要求纳入表内规范。因纳入表内造成相关规模、杠杆、集中度不达标的,一年之内予以豁免。

根据规定,此次新规给了金融机构一年的过渡期。

更多内容请下载21财经APP

两则债市“老鼠仓”裁判文书的公布,让2013年“债市打黑”风暴的一些细节浮出水面。

这两起案件都是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将本来属于金融机构的利益通过高买低卖输送给“丙类账户”,并由个人私分。

债市“老鼠仓”主角——“丙类账户”

中证君先来科普一下什么是“丙类账户”: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账户按开户者不同分为三类:

甲类账户——主要为商业银行;

乙类账户——主要为券商、基金、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丙类账户——大部分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业内人士指出,丙类户的开户门槛低,账户交易缺乏实质性监管,不少丙类户的实际控制人是金融机构债券交易部门中供职的资深人士。一些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外开设丙类户,在发行环节拿券,在交易环节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代持等灰色行为,借机向关系人违规输送利益。

那么为什么是“丙类账户”?

一位债券交易员告诉中证君,甲、乙两类账户监管比较严格,因此在利用债券账户利益输送时交易对手方通常为丙类账户。

通过“丙类账户”花式输送利益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本公司账户与其控制的丙类账户在债券交易中“高买低卖”,丙类账户即可获益,从业人员通过这样的方式把利益从公司账户输送到自己控制的账户中去。

现阶段通过内幕交易进行非法利益输送主要通过异常的结算模式和结算价格来进行。当存在内幕交易和非法利益输送时,交易一方金融机构的人员与丙类账户的人员相勾结,丙类账户实质成为强势方,利用有利的结算方式,以及收付款和收付券之间的时间差,实现空手套白狼。甚至还存在金融机构直接低价卖出、高价回购债券等形式向丙类户直接送钱行为。

上述两起案件亦不例外。

在这两起案例中,存在着两个相同的“丙类账户”,分别是由赖某和王晓勇实际控制的上海唐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唐纺公司”),2008年1月,唐纺公司与兴业银行建立债券结算代理关系;由王晓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上海泰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泰慧公司”),2008年10月,泰慧公司与包商银行建立债券结算代理关系。

第一个案例中的被告有两位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分别是原中航证券固定收益部债券交易员张蕾和原榆次农商行债券交易员(后分别担任过该银行资金营运中心副经理和资金营运中心负责人)的王晓勇。

他们是如何进行利益输送的呢?

判决书显示,2008年至2010年间,张蕾先后与赖某、王晓勇等预谋,将属于中航证券的利益输送给丙类户唐纺公司、泰慧公司,由个人私分。张蕾在此过程中交易28只债券,获利金额总计人民币1762.358万元。

2008年4月至2010年5月,王晓勇先后与张蕾预谋,通过控制债券交易环节和交易价格等手段,将属于榆次农商行的利益输送给丙类户唐纺公司、泰慧公司,由个人私分。王晓勇在此过程中获利总额达人民币875.602万元。

2008年6月至2009年6月,王某与张蕾预谋,利用王某担任工商银行资金营运中心债券交易员的职务便利,在“08铁道部MTN2”、“08中石油MTN1”两只银行间债券交易过程中,通过控制债券交易环节和交易价格等手段,先后通过张蕾将属于工商银行的利益输送给丙类户唐纺公司、泰慧公司,获利总额达人民币413.615万元。上述获利数额由被告人张蕾、王华、梁某、赖某、王晓勇私分,非法占有为己有。

此外,二人还通过代持的方式作案。

2008年9月23日,张蕾以中航证券的名义,口头委托榆次农商行、海通证券分别代申购面额1000万“08网新CP**”债券,并指令两家机构卖给中航证券。后张蕾委托榆次农商行买入该笔债券并代持。

2008年9月26日,王晓勇以榆次农商行名义,以全价100.3656从恒丰银行买入面额3000万“08网新CP**”债券。后王晓勇将面额5000万的该笔债券委托长江证券买入并代持。

2009年3月13日,王晓勇、张蕾商定经贵阳银行将该笔债券卖给包商银行(泰慧公司代理行),张蕾将与王晓勇商定的交易要素告诉梁某,梁某当日根据张蕾提供的交易要素,指令王晓勇委托包商银行以全价102.0190将该笔债券买入,同时指令包商银行以全价103.0772卖给榆次农商行,获利52.39万元。

2009年7月14日,王晓勇、张蕾商定将该笔债券再度卖给包商银行(泰慧公司的代理行),王晓勇按照张蕾提供的交易要素,指令包商银行以全价103.7738元买入该笔债券,同时指令包商银行以全价106.0824卖给华夏银行。上述交易获利114.41万元,由张蕾、王晓勇与梁某、赖某私分。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张蕾与王晓勇均构成犯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和三年。

非法获利近亿元

第二个案例中,被告有四名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分别是原海通证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杨洋、原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谢东辉、原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高级交易员冯坚和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承销发行处处长王华。

2007年下半年,杨洋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梁某将属于金融机构的利益输送给丙类户唐纺公司、泰慧公司后,由个人私分。

尝到甜头的杨洋,在2008年上半年又与谢东辉、冯坚、王华预谋,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采用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申购及代持、控制债券交易环节和交易价格、博取国债边际利益等多种方式,通过梁某将属于金融机构的利益输送给唐纺公司、泰慧公司后,由个人私分。

杨洋参与债券交易30笔,职务侵占数额共计人民币5240.92万元;谢东辉参与债券交易5笔,职务侵占数额共计1083.66万元;冯坚参与债券交易5笔,职务侵占数额共计810.62万元;王华参与债券交易2笔,职务侵占数额共计889.29万元。

法院认为,杨洋、谢东辉、冯坚、王华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五年六个月、五年和二年九个月,并处没收财产。

编辑:李若愚 徐效鸿

https://www.haomiwo.com

上一篇:人民网ipo(中国人民保险上市时间)

下一篇:股票(股票经纪人)

相关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