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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6 05:02分类:止损技巧 阅读:

这篇文章一发出来,我估计我会在我们整个公司出名了,该说我蠢,还是该说什么,我也特别的害怕被家里人看到这篇文章,受骗了我不敢跟家里人说,我爸脑中风好多年,我妈一个月赚两千块,还供着一个上大学的妹妹,这事说了又能怎样,他们帮不上忙的,可是我现在走投无路了,不知道怎么办了,另外还有一个原因,6月8号到11号这几天,将会有一大群人受骗,看到的朋友,如果感觉身边的朋友不对劲,请及时阻拦......

事情是这样的,今年2月份,开始接触股票,原因倒是很简单,除了保险这个防守型理财工具,我也想接触一些“进攻”型的理财产品。

加上其它因素,开始自学股票课程

作为初学者,我那会儿先用模拟盘练手,期间的时候会翻抖音各个聊股票的创作者账号,以及看相关的评论,有些人会在这些博主的抖音下边分享自己买卖的股票,抄底的价格,股票的名字等等,我看完后会记下这些人分享的内容,然后将推荐的股票加入自选,如果走势很好,会用模拟盘购买,3月下旬的时候,有一次就无意中翻出来有人分享一个QQ群,说里头的老师讲的内容很好,我自己就记下名字,添加了QQ群。

刚开始,我一直在群里潜伏,会看里头发的内容,群里有“老师”天天分析大盘走势,也会解读个股问题,群里也有很多人参与互动,就这么潜伏观看了大概一个月左右。

我4月开始上实盘操作,投资几千块去玩股票

从5月初,群里改成线上讲课模式,那是一个不露脸,只显示屏幕word文档的“直播间”,我申领了一个账号,去听课,讲课的老师有两个人,一个人叫“张国清”,另外一个老师叫“王刚”

这俩老师每天早晨9点25到10点半 下午1点到两点 晚上7点半到9点半,轮播去分析大盘走势,当前的经济形势,各种利好利空的消息,以及给学员建议哪些股票要及时止损或者止盈

这俩人是高手,玩金融的高手,这俩人讲的很多东西,都是结合当前市场去的,他俩会把复杂的东西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解读,也会讲背后的逻辑,讲的很有意思,也是我兴趣所在

在此之前,能这么讲课的,是我们保险经纪公司的领导,也是财经讲师,他是讲师中的讲师,很多讲财经的,经常会咨询我们领导。

所以,我反而信了,每天会跟着听课,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就是画画趋势图,怎么计算盈利点等等,有时候也会买老师推荐的股票,也就300股,大概在两三千左右,一个月时间,盈利了几百块。4月中旬后,大盘从3400点一直往下跌,老师分析的个股,很多都判断对了

5月中下旬的时候,老师提出了股票重组计划,联合私募基金,散户,游资等等各方势力,去控盘,拉升股票的股价(其实这是股票里的灰色交易,是真实存在的一种方式)

这事说了半个多月,最后“过桥资金”出了问题,他去解决问题,重组计划往后延,而这时候直播间聊天里出现了好多托,在直播间捣乱,骂街等等,闹腾的很厉害,让两个老师关系有点尴尬,前后闹腾了有10多天,然后老师想办法去解决资金问题

也是虚拟数字货币,号称平台是加拿大的交易所,“有人”翻墙去国外网站,查了一下那个交易所,在直播间聊天里说这个平台的事,老师也都做解答,现在想一下,大概都是托

初期四五天时间,我是观望状态,看别人去买卖虚拟货币,我没介入

谨慎了三个月,这次看收益挺好,就没忍住(那个平台是我自己从苹果应用商店里下载的)

刚开始兑换了两千枚USDT,1枚usdt需要人民币7块钱,买了500枚推荐的数字币

没过多久,开始逐渐往里充钱,

我不知道为什么谨慎了三个月的我,贪恋的欲望怎么会被放大了无数倍,甚至去借了好多网贷去充值,同时一边充钱一边自己给自己画大饼,做各种白日梦

然后开始申购新币,预约打新,金额1万美金起,也就是需要7万块钱,充的越多,中标的概率越高,当时我累计充进去10万

“新币上市” 我去“抢筹”,又充值了3万块,结果买完后新币价格直接从一枚2.7usdt掉到1.2

为了补仓,我又充值了两万进去。

累计一共16万

一直到我朋友收到警察电话,让去派出所,我们才发现情况不对,但是钱已经拿不出来了

已经报完警,也提交过资料了

我写的是大致过程,里头还涉及到很多细节

如果张国清这个人走正路,他确实会通过自己的人格魅力,吸引一大群的粉丝,他能通过联合坐庄或者是买卖股票去获取超高的利益

因为腰出了问题,在家躺了半年,失业状态很久了,我不知道我怎么办了,网贷该怎么去还,因为这16万,全都是借的

我之前无数次跟别人说,不要借钱去搞投机,结果我自己犯了这个错

贫穷是原罪,但是到这种程度,都是贪婪的下场

淹死的,都是会游泳的

 

在投资公司工作的他不甘于一辈子只做个交易员,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设交易室用于操作美股交易,并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从事美股交易的交易室。

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判处被告人周某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各并处罚金6万元至18万元不等;判处王某等7名被告人单处罚金2万元至3万元不等;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9万元。退缴、扣押在案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共计1673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私设交易室操作美股交易

2013年7月,大专刚毕业的周某来到淄博某投资公司上班,从事美股交易工作。进入投资交易市场后,周某立刻被美股交易背后的巨大利益吸引。他不甘于一辈子只做个交易员,于是从2014年至2016年,他在山东潍坊、福建厦门等地辗转学习美股交易,梦想有一天能飞黄腾达。

2017年8月,积累了一定资金的周某出资成立了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并与境外证券交易机构联系,获取了美股交易账号。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周某擅自在青岛市软件园出租房内开设交易室用于操作美股交易,由此开始实施设想的“炒美股、赚大钱”完美计划。

周某以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为从事美股交易的“总部”,聘请程某为“总部”业务经理,孟某为“总部”财务负责人,孙某负责风险控制。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他们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从事美股交易的交易室,交易室分布在山东淄博、泰安,福建厦门等地。各交易室负责人使用“总部”提供的美股交易账号,在当地交易美股,同时也为他人提供交易场所、设备、软件、交易账号,组织他人在交易室进行美股交易,并收取手续费,从交易客户的盈利和交易手续费中抽取佣金提成,并将提成转化为保证金转入境外的券商账户。

2022年3月,经相关人员报案,周某等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进行美股交易的犯罪事实被挖出。经查,从2017年8月至案发,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境外证券交易机构交付保证金合计人民币1134万余元,收入累计折合人民币1334万余元。

非法经营罪还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2022年11月,公安机关以周某等15名犯罪嫌疑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临淄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为了准确指控犯罪,临淄区检察院会同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一起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向专业人员请教美股的交易知识和相关金融行业管理规定,共同研判案情。

在座谈会上,与会人员围绕“美股”性质,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罪中“买卖进出口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或者“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展开讨论,并逐一论证。

与会人员认为,本案中,各交易室的交易员(操盘手)炒美股的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行为。交易员就是常说的“股民”,即证券法中的“投资者”。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将美股列为限制、禁止交易的对象。美股既不是专营、专卖物品,也不是限制、禁止交易的物品,因此不是非法经营罪的管制对象。而且本案中,各交易员都是直接操作美股交易,并未委托本案犯罪嫌疑人或者交易室代为操作,所以周某等人的行为不是经营“经纪业务”,不符合刑法中的非法经营行为。

那么,周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检察官听取各方意见后认为,本案中,周某等人设立的公司及分支机构中的交易室,虽然名叫交易室,但提供的服务属于证券交易所的功能,可以为交易员提供场所、电脑、软件等服务,从交易员的盈利中抽取提成,有的还收取手续费,其经营方式符合证券法中关于证券交易所的特征。周某等人违法成立实际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公司及分支机构中的交易室,符合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构成特征。

针对难点问题引导补充侦查

 

办案检察官查阅案件相关证据材料。

 

针对案件其他定性难点,承办检察官制定了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列出补充侦查意见,引导侦查人员调查取证。

周某等人设立的公司及分支机构是否达到了威胁金融安全、破坏金融秩序的危害程度?由于金融机构从事的业务在社会经济中承担着特殊功能,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金融秩序的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刑法将单纯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直接认定为犯罪,但在情节上还需认定是否对金融安全产生严重的危险。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周某等人设立的公司及在全国范围内发展的分支机构49个,均从事为他人提供交易场所、设备、软件、交易账号,组织他人在其交易室从事美股交易的业务,运营模式成熟,且非法运营时间长,组织人员众多,规模较大,违法所得数额高达人民币1334万余元,严重威胁了金融安全,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

此外,周某为了完全控制公司,在成立公司时,就安排其妻子孟某在公司占股25%,并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实际经营中,孟某将各地交易室负责人的收益提成转化为保证金,转至境外的券商账户。这些资金属于犯罪所得,其上游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犯罪是破坏金融秩序类犯罪,系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孟某将犯罪所得跨境转移的行为,涉嫌洗钱罪。

同时,检察官还通过实地勘查案发现场,模拟交易室运营模式,查清了犯罪数额。临淄区检察院向淄博市检察院汇报后,上级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会,邀请侦查人员、金融专家和金融业从业人员、经济犯罪检察人才库成员参加,最终与会人员一致认可检察机关的案件定性意见。

经审查,临淄区检察院以周某等14人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孟某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洗钱罪提起公诉。该院还通过释法说理,促使15名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日前,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普法小贴士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金融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各种机构和人员参与其中,因此必须形成一定的法律秩序。不经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必然影响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信贷计划等的贯彻实施,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最终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刑法第174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检察日报 法治新闻版 作者:郭树合 常文钰)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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