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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持风险(债券代持违规吗)

2023-06-04 00:18分类:创业板 阅读:

伴随着央行的降准和利率债、城投债的受捧,债券市场新一轮行情再次点燃。但监管层对债券市场的规范远未休止。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悉,监管层在日前一次针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内部培训上,对此前的债券交易乱象及影响进行了通报,并表示将进一步强化对债券交易的监管力度。

记者了解到,监管人士在上述培训中,着重对债券代持行为及危害进行了阐述,并指出债券监管新规不断落地后,部分机构仍然存在的诸多问题。

代持达2200亿

国海证券“假章门”事件,对债券市场交易的影响仍在发酵。事件发生后,监管层曾对证券基金行业的债券代持情况进行了多次摸底检查。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悉,在日前召开的一次针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内部培训上,监管人士对此前的债市乱象及行业问题进行了解读和通报。

记者了解到,监管人士在上述培训中表示,此前检查中部分证券基金机构的债券投资存在组织架构散乱、内部管理粗放;业务管控薄、滋生表外经营;合规风控覆盖不完全、信息系统不完善;以及盲目加大杠杆、期限错配严重等问题。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监管人士在上述培训中介绍称,在此前摸底的数据中,48家券商自营、22家券商资管和6家基金公司及子公司专户产品为其他机构提供代持的总规模达2200亿;此外,29家券商自营、21家券商资管和5家基金专户委托其他机构的代持债券达600亿元。

券商自营是代持活动的主力。其中48家券商自营为其他机构提供代持规模达2031.84亿元,占比达92.36%;29家券商自营委托其他机构代持规模达396.70亿元,占比接近三分之二。

监管人士通报称,还曾发现个别券商在代持过程中,存在未按要求签订书面合同、纳入会计核算的情形。例如一些券商通过现券交易来进行输送利润,并通过相应的会计处理来填补亏损,并将委托方的表内亏损调整至表外来滚动式的续作交易。

“因为债市是场外交易,所以存在一些价格‘输送’空间,这也让表外代持的损益难以真实反映在报表中。”西南一家上市券商合规部人士指出。

表外代持的横行,进而导致部分机构债券投资出现高杠杆现象。

上述监管人士举例指出,在浙商证券资管的一些曾遭遇流动性风险的产品中,持有低流动性资产的比例接近70%;此外开源证券自营、新沃基金专户的杠杆倍数一度超过20倍。

“债券代持在加杠杆放大收益的同时,也将风险显著放大,尤其在债券市场下行过程中,委托代持一方违约风险加大,一旦出现违约将加剧市场的波动。”该监管人士指出,“在去杠杆的背景下,若债券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或连续下跌的情形,高杠杆的产品对市场变动更为敏感,可能存在爆仓的风险。”

据培训会内部透露的信息称,根据此前摸底的数据,券商债券自营总体杠杆排名前列的都是中小型券商,总杠杆率在3倍以上,最高的甚至达43倍。而在券商资管、公募机构及子公司中,部分机构场内回购杠杆较高,一些券商资管总杠杆达到4.7倍。

在监管人士看来,除高杠杆外,代持活动还可能引发“代持期限较长,容易引起价格偏离债券估值,引发违约风险”,“代持交易不规范滋生道德风险”等问题。

“在市场价格波动的情况下,代持期限较长的交易容易导致约定价格与债券价格偏离过多,尤其在资金面偏紧的情况下,容易触发委托代持方的违约风险。”该监管人士坦言。

据记者获悉,根据监管层前期摸底的情况,14天以上的代持占比均超过85%。

与此同时,部分代持协议属于口头上的“君子协议”,并没有进入交易台账,导致交易对手方难以进行有效约束。

“很多代持并没有规范的入账,可一旦债券价格大跌,容易导致代持委托方不认,当时国海事件一开始就存在这种争执。”一家券商机构债券交易员指出,“缺少有效的合规程序约束,容易带来债券交易的纠纷。”

记者获悉,监管人士在前述培训时透露,在一次前期摸底中发现,债券代持交易中的“口头协议”占比超过27.72%。

“考虑到未纳入统计的规模,实际比例可能更高。”上述监管人士称。

此外,债券代持中较高的信用债占比也被监管视为风险点。

据上述培训会通报,根据前期摸底的数据显示,券商自营、资管为其他机构代持债券中的信用债占比分别超过七成和九成。

强监管的递进

在各类问题出现后,一行两会针对债市的联合规范也随之而来。

2017年初,证监会就会同北上深三地证监局起草相关交易规范;2017年12月份,在与央行金融市场司的持续沟通和完善修订后,统一强化债券交易行为的302号文(《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以一行三会名义联合下发,随后配套规则89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下统称债市新政)也随之落地。

债市新政一方面重点规范代持交易,要求代持交易全部回表,并控制杠杆、集中度、价格偏离度等指标;另一方面强化对交易流程和交易人员的管理,实现合规、风控、清算交收等环节的统一管理,并实施了交易数据报送制度;值得一提的是,新政也给予了机构一年的整改过渡期。

但在新政实施后,监管层仍在检查中发现部分机构存在诸多问题。

上述监管人士在培训会通报,新规落地后,部分代持交易仍然存在表外经营情形,例如某资管计划于2018年5月开展的买断式回购交易未能纳入表内核算;此外岗位人员未隔离、风控流于形式、产品投向缺乏监控、交易对手管理混乱等问题也时有存在。

记者独家获悉,为强化监管,并对一年期满的整改进行验收,证监会日前已要求各家券商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自查整改,并将在2019年9月份左右启动对行业债券交易规范情况的直检。

作者:李维

版权声明: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

最近gh事件的爆料,使得债券市场的代持问题再度广受关注。行内行外人都在用力预习复习,跟踪点评。

代持,顾名思义,就是代为持有。抛开冷涩的字眼,其实,代持真的很简单。专业角度没什么可侃的。因此今天我们就扯淡侃个7分钟的代持话题。

江湖百态,侃侃杂谈,并无干货,纯粹娱乐扯淡(就扯淡这一点,石头哥确实很纯粹...)

首先,经过石头哥不完全的聊天扯淡兼统计推论,得出一个惊人结论——

每个交易员人生中开展的第一笔代持业务,大概都比自身职业生涯要早20年左右~!!...虽然,这笔业务可能是被动开展的...

1995年,那是一个春天,有一位老人在我家客厅里,画了一个圈...

在这个圈里,我三叩九拜,赢得了爷爷给我的50块压岁钱.

然而喜悦的心情尚未转化成村头商店的最新款辣条,身后就传来了那熟悉的声音——

“来,儿子,把压岁钱给我,妈妈先帮你收着~!”

直到若干年后,入了债券交易这一行,我不禁感叹不已:

1) 多么伟大的母爱...代持跨年还不加点...

原来每一个成功的交易员背后,都有一个更为成功的代持之母...

2)然而,如果母亲们再诚信一点,那么这份母爱将是何等的可歌可泣可喜可贺呢...

毕竟1995年的压岁钱,转眼就要到2017年了,我也没能按协议从母亲手里原封接回来...

3) 另外,每到逢年过节,市场上都会涌现大量的代持需求,原来这是每个交易员和投资经理从小就耳濡目染传承下来的风俗习惯...

自古英雄出少年。经过从小到大的熏陶,债券交易员们做起代持业务自然是驾轻就熟(好吧,其实是因为没啥专业技术含量,这一行主要靠信息,靠资源,当然了,遇到gh那样的也得靠胆量,靠运气)。

另外对于债券代持,目前国内尚没有官方的具体明文规定,债券代持一直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因此,更多地是靠江湖惯例与信誉行事。

一般的做法是,双方签订协议,承诺到期之后以约定价格接回。个人认为其本质上相当于一笔当期交易+一笔远期交易,其实有点类似掉期交易swap.

那么问题来了,

如果承诺有用,那么要民政局结婚登记干啥?

如果协议有用,那么要外汇交易中心官方交易系统干啥?

别说和陌生人谈动辄几个亿的业务了,就连亲生父母,不是一样连几百块钱的红包都连年实质性违约么...

一入债市深似海,从此节操是路人,人在江湖,不得不防啊~

既然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所以严谨审慎的从业小伙伴们一般是不会明确的跟你开门见山问询代持业务的,那么,业务如何开展呢?很简单,先广撒网,然后寻觅接头暗号。

比如qq群发个调查问卷“你好,请问能做DC不”。或者陆家嘴大街上来个随机采访“先生/女士你好,请问您了解DC吗”(操作原理:一千个读者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一千个群众心中,有一千个dc术语...)

群众甲:dc是啥?Detective Conan 名侦探柯南?

交易员:额,其实我更喜欢狄仁杰...

群众乙:Do you mean... Washington D.C.?

交易员:...你肾疼...? oh... i'm so sorry to hear that…

群众丙:yo~?DC..DC..动次打次?

交易员:庞麦郎,尼奏凯...

...

群众庚:啊,我家就做啊,利率债么?多大量啊?不过最近不能跨年喔.

交易员:同志你好,下面是此次代持任务的具体要求,如果价格不满意,我可以向上级领导再争取...

于是在旁人不明觉厉的眼神中,双方主体对接成功,一笔业务就这样展开了洽谈...

雁过留声,扯淡留痕。

在入行之前,我的输入法是这样的:

入行之后,我的输入法是这样的:

(论一个合格交易员的输入法)

如果哪天哪位朋友捡到一部手机,发现输入法是这样的,

那么,把它交给证监会吧,相信我,3日之内,必定找到失主...绝对比交给民警叔叔来的高效并准确...(说不定还有意外剧情惊喜...)

最后是个人的一点乱弹。

放到金融市场大背景来看,此次gh事件,再次爆出了代持业务潜在的严重问题与风险,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尽管处于灰色地带,但代持业务的发展却一直蓬勃而强劲,这也说明代持本身确实是个符合市场需求的业务工具。

所以,还是那个观点,既然是工具,便无对错...(杀人者人也,非兵也)

至于随着gh事件的后续发酵处理,会给代持业务本身带来怎样的影响,目前很难有明确具体的推论。而这一切,主要还是取决于监管层的态度和处理方式。粗略说来无外乎有以下几种大体思路:

a.最简单粗暴的当然是明令禁止,一刀切。但窃以为此为下策。

b.继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代持业务在灰色地带继续发展。但既然已爆出问题,且目前政策方向就是要降金融市场的杠杆,促使资金脱虚向实,那么估计也不太可能继续默认现状。

c.出台新规,给代持一个名份。出台操作指引细则,或者强化江湖规矩?这或许是个合理的方案。

d.再理想化一点,甚至借此机会,监管层与市场多方研究探讨,开始重视债券远期交易的需求?甚或推出远期交易系统?

如果竟然如此,那么此次gh事件或许反而会成为推动中国债券市场发展的具有重大纪念意义的事件了。在中国债市发展进程中也算得是“失利一小步,前进一大步”了。

最后,在年终奖(如有..)将要到来之际,预祝大家新年再战,旗开大胜。

送大家一本武林秘籍,聊表诚意~

ps:过年期间,本人承接各种红包,利是,压岁钱等代持业务,量大从优可减点!!

业务合作成功者,另有交易秘法心经一套,大师亲授~ 财富自由之路上助你断臂之力~

注:图片来自网络,部分由石头哥加工。

石头哥RUC

考考你:“看见女客户洗澡怎么办?”一家世界著名的大酒店招聘经理,老板想考考应聘者:“有一天当你走进客人的房间,发现一女客正在裸浴。你应该怎么办 ?” 众人都抢着回答,有的说“对不起,小姐,我不是故意的。”有的说“小姐,我什么都没有看见。” 老板听后不停的摇头。 这个时候一个帅气的小伙子说了一句话,当场被录用了。你知道他说了什么吗?关注微信公众号:jrjstock,回复“洗澡”就知道答案啦

媒体报道——

文章:债券代持加高杠杆?央行302号文重拳规范

经济观察网 记者 蔡越坤

一行三会发布《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302号文),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

2018年1月3日,经济观察网独家证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下称“302号文”),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

302号文的第九条对债券市场参与者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上限、以及合理控制债券交易杠杆比率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位知情人士透露,302号文对金融机构回购和逆回购余额设置的一个限额属于全新的监管口径,其并非限额,而是报告要求;松紧有致,是监测性的,旨在规范透明。

债券代持简单理解为近端卖断+远端回购的交易模式,原理和线上的卖断式回购没有实质性差异。因为代持的回购交易没有集中交易平台,没有任何监管约束,部分存在形式是口头协议或抽屉协议,杠杆也可以无限大,风险容易积累。

因此,302号重拳规范债券代持,要点包括:任何债券回购交易需要签订回购主协议,远期交易需要签订衍生品主协议。严禁抽屉协议或变相组合交易规避内控和监管;除债券发行分销期间的代申购、代缴款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债券代持都被划入买断式回购里面;

其中,302号要求,债券市场参与者在债券市场开展质押式回购交易,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质押登记,参与者开展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最长期限均不得超过365天。

302号文共包含十三项内容。

第一,302号文中所称债券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包括符合债券市场有关准入规定的各类金融机构及各类非法人产品等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以及非法人产品的资产管理人与托管人。

债券交易包括现券买卖、债券回购、债券远期、债券借贷等符合规定的债券交易业务。

第二,债券市场参与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以下统称各金融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健全债券交易合规制度。

第三,债券市场参与者不得通过任何债券交易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内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内控或监管,或者为他人规避内控与监管提供便利。非法人产品的资产管理人与托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交易结算等合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债券市场参与者应严格遵守债券市场账户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出借自己的债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债券账户进行债券交易。

第五,债券市场参与者应严格遵守债券市场有关规定,在指定交易平台规范开展债券交易,未事先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备不得开展线下债券交易。货币经纪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开展各类经纪业务。

第六,债券市场参与者应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照规定签订交易合同及相关主协议。其中,开展债券回购交易的应签订回购主协议,开展债券远期交易的应签订衍生品主协议等。严禁通过任何形式的“抽屉协议”或通过变相交易、组合交易等方式规避内控及监管要求。

第七,债券市场参与者开展债券回购交易,应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将交易纳入机构资产负债表内及非法人产品表内核算,计入机构资产负债表内及非法人产品表内核算,计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科目。

第八,债券市场参与者在债券市场开展质押式回购交易,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质押登记,参与者开展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最长期限均不得超过365天。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质押式回购交易可以换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可以现金交割和提前赎回。

第九,债券市场参与者应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流动性、杠杆率等风险监管指标要求,并合理控制债券交易杠杆比率。

(一)存款类金融机构(不含开发性银行与政策性银行)自营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季度末净资产80%的。

(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月末净资产120%的。

(三)保险公司自营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季度末总资产20%的。

(四)公募性质的非法人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公开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等,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日净资产 40% 的。其中,封闭运作基金和避险策略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日净资产100%的。

(五)私募性质的非法人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向私人银行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合格机构客户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日净资产100%的。

十、市场中介机构应加强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日常监测,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发现参与者有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向市场进行信息披露。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对债券市场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必要时可对参与者杠杆要求进行逆周期的动态调整,并协调各金融监管部门开展债券交易业务规范管理工作。各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所管理的金融机构及其他债券市场参与者内控制度建设、债券交易规范、杠杆比率审慎水平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加强信息共享与沟通协调。

十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应完善相关自律规则,加强对参与者的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十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参与者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内控制度等进行自查整改,一年内未完成整改的,不得新开展各类债券交易。对于本通知印发之日尚未了结的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各类债券交易,可以按合同继续履行,但不得续作,同时应当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要求纳入表内规范。因纳入表内造成相关规模、杠杆、集中度不达标的,一年之内予以豁免。

文章:债券狗,这回去杠杆是来真的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2017年3月份报道

其中在QQ群和微信群里流传一个草拟还未下发的通知《关于规范债券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

其中《关于规范债券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提到债券市场参与者应根据债券市场宏观审慎管理需要,设定债券交易杠杆比率上限。

1、存款类金融机构进行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各项存款余额的8%;

2、其他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进行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80%;

3、公募性质的非法人类债券市场参与者,包括但不限于以公开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等,进行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40%;

4、私募性质的非法人类债券市场参与者,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向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私募投资基金等,进行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100%;

5、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严标准执行。

债券回购资金余额按债券市场参与者在债券市场的整体债券回购资金余额计算,对于多层嵌套的产品,其净资产按照穿透至公募产品或法人,自然人等委托方计算。

重磅独家 :“一行三会”酝酿债市监管升级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黄斌 ,李玉敏 ,辛继召

“统一监管”或将从资管产品延伸至债市交易。

3月10日,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多位金融业人士处获悉,去年底国海证券真假公章引发“代持门”后,“一行三会”已在联合酝酿对债券交易的监管进行升级,近期或有望出台统一的债券交易监管办法。

此前,“一行三会”一把手已分别就资管产品的统一监管做出表态,最新进展是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两会”期间表示“对于资产管理产品的定义、范畴、目前存在哪些问题,已经初步达成了一致的意见。”

据悉,和对资管制定统一监管标准类似,在“一行三会”制定的规则基础的标准上,银证保各监管部门或将再根据监管对象的情况,制定差异化的细化措施。

某券商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证监会已要求各证监局将加强对下午内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基金子公司等债券交易业务的监管和监控。

可能的监管方向包括,比如,前台将自营、资管、投顾等业务相隔离,建立防火墙,中后台则要求合规、风控、财务核算等进行统一管理;偏离度方面,现券交易价格偏离基准超过1%或回购利率偏离基准超过50BP时,即需向风险管理部门备案并做出合理说明。

同时,此前券商颇为盛行的包干制、人员挂靠等违规做法,乃至过度激励,也都将受到严格限制。而这些做法,也是酝酿市场风险的源头。

而“代持”这个没有标准定义但屡屡闯祸的小怪兽,则是监管部门的管制重点。驯服方法则可能是:将“代持”划为买断式回购,规范交易的同时,在会计上进行入表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受去年底国海证券“萝卜章”事件影响,证监会特地要求“加强用印管理”。知情人士称,债券交易在签订协议时须使用公司公章而非部门公章,并以书面或电子形式集中存档。

需要强调的是,目前这些仍处于讨论阶段,最后的监管去向,或尚存变数,以监管部门最终颁布的文件为准。

或禁止“代持”:变身买断式回购

去年12月,21世纪经济报道率先报道国海证券“代持门”事件后,代持业务、抽屉协议、公章和人员管理的混乱等问题浮出水面,引起监管的高度重视。其中,代持业务的监管去向,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彼时,有机构人士认为,债券代持业务与银行间市场的“买断式回购”业务类似,区别在于买断式回购为标准化业务,而代持则是线下的回购协议。

知情人士称,针对“约定他人暂时持有但最终须返售、或者为他人暂时持有但最终须由其购回的债券交易”,监管部门将之全部列为买断式回购,仅对“债券发行分销期间代缴款的情形”做了例外安排。

而根据买断式回购的要求,债券购买方需要将代持方持有的债券,按照自有债券进行会计核算,以此计算相应风险资本准备、表内外资产总额等风险控制指标,并统一纳入规模、杠杆、集中度等指标控制。

“这个做法跟之前银监会限制银行坏账出表,思路上比较相似。这也意味着,代持业务将变身为买断式回购。”华南某银行资管部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此举将大大限制市场参与者利用“代持”的功能。

该银行人士表示,代持的主要目的包括加杠杆、调收益:通过“买债-代持-再买债-再代持”的反复操作,投资者可以较自由地调控加杠杆倍数;亏损较大的投资者可请收益较高者代持,以美化报表;甚至“如果有个私募债收益不错我很想买,但监管限制我买,可以通过代持方去买”。而这些本质上都是绕开监管的行为,其操作空间或将受到较大压缩。

此外,知情人士还称,监管部门酝酿将“禁止任何线下债券交易行为”,并要求市场参与者实质大于形式,“债券回购交易双方应签订回购主协议,债券远期交易双方应签订衍生品主协议”,并且严禁任何形式的“抽屉协议”或其他规避监管的做法。

统一债券交易杠杆上限

知情人士称,“一行三会”或将对债券交易杠杆率按照金融机构属性进行分类规定,分别统一上限,以满足债券市场宏观审慎管理的需需要。

具体要求或包括:对银行等存款类机构,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存款余额的8%;对信托、券商、期货、保险、财务公司,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80%;对于公募类银行理财、公募基金等,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40%;对私募类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券商和基金等发行的资金管理计划、保险资管、私募基金而言,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100%等。

其中,债券回购资金余额,需按照投资者在债市的整理债券回购资金余额计算,对于多层嵌套的产品,净资产则要穿透到公募、法人或自然人等委托方来计算;回购要求上,质押式回购除办理质押登记外,“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最长期限都不能超过365天。”

而此前,对券商、公募基金等杠杆倍数的约束,散落在多份监管文件中。债券场内杠杆的监管主体复杂、监管标准差异性较大。例如:证监会2013年《公募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募基金场内回购融资形成的净杠杆不超过40%;银监会1999年《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规定,证券公司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金的80%;基金业协会2015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规定,“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超过十倍,劣后级投资者数量少于3人”等。

“目前市场整体的杠杆率并不高,但一些非银机构的杠杆率可能比较高,而且可能监控不到。统一杠杆率,与控制代持也是相辅相成的,前者约定一个标准,后者在杠杆率透明化的同时,逐渐让杠杆率高的机构往这个标准靠。”前述华南银行业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称。

或严禁“团队制”部门承包和过度激励

知情人士称,证监会酝酿将进一步规范券商、基金、基金子公司等机构债券交易业务和人员的管理。

比如,或将要求机构进一步对合规、风控、清算交收、财务核算等中后台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审慎设置规模杠杆、集中度及价格偏离度等指标,以实现阈值控制和全程留痕,并向中后台部门开放管理和监测权限等。

在债券交易人员的管理上,机构将可能被要求:参与债券投资交易的人员,须具备相应执业资格,且交易人员名单需公示,若离职,则需在2个工作日内更新。同时,交易相关部门下设的二级部门须有兼职合规人员,并强调二级部门的不得以“团队制”替代。

“比如,银行给了券商一笔委外,但券商又外包给私募基金,这就是团队制的做法。”前述银行业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解释称。

人员管理上的措施,还包括收入上的递延发放。

知情人士称,债券交易相关人员薪酬和激励合计若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超过部分应当按照等分原则递延发放,递延周期不少于2年,递延金额不低于40%。

“一些大的公司递延发放都有在做,不少公司时间都是3-4年才发完,但基本上是针对奖金部分。”前述银行业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递延发放奖金可有效防范交易员追逐短期利益,但“一些小公司在有深厚资源的资深人士面前议价能力相对较弱,为了迅速做大规模,也允许奖金一次性发放,奖金可以达到几百万、上千万”,但在薪酬与激励均须递延发放的约束下,小公司迅速做大规模难度陡升,“但也意味着债市整体的风险可能也会降低”。

此外,知情人士还称,为了降低新措施对市场的影响,监管部门对此作了过渡期安排,时间最长可达1年;但在过渡期之后仍不达标,机构则将受到惩罚,比如,不得新开展所有的债券交易。

另一份草拟未下发文件则是微博@曹山石 爆料债市限薪令!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

参与债券投资交易的人员薪酬和激励,合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等分原则递延发放,递延周期不少于2年,递延金额不低于40%。

奖金递延发放是金融行业中防范交易员为短期利益而忽视长期风险而采取的一种措施。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之后,欧美等国金融领域普遍开始采用交易员奖金递延发放。

但此次限行令和以往的限制有所不同,不光涵盖了激励部分,对薪酬也做出了一定的限制,也就是高薪交易员的薪水也会被递延发放。

据了解监管层此次限薪涉及到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自营,资产管理(含公募与私募基金)、投资顾问等参与债券交易的全部实体。

“萝卜章”事件或成债券限薪直接诱因

2016年底国海证券“萝卜章”事件引发债券市场的大震荡,债券代持业务一瞬间从人人参与的香饽饽变成最烫手的山芋。

债券代持是什么?债券代持其实是远期交易协议,举例来说就是两个人签署一个代持协议,甲方从乙方手中买走原价100元的债券,3个月后,甲方在从乙方手中按照103元的价格赎回,至于3个月后债券本身的价格,乙方并不用管。

这部分债券通常都是被低估的,尤其是在债券牛市中,委托方按照约定 好的价格赎回后,仍能获取一部分利益。只要甲方能够履约这买卖对于乙方来说就是稳赚不赔的买卖。

对于代持方来说,完全不用担心未来3个月债市波动会影响到债券的价格,老老实实按照协议坐收原本属于你的利息就行了。

由于过去数年一直处于债券牛市当中,很多“胆子大”的债券交易员都在试图用他人代持的方式变相放大杠杆,从而获得超额收益,拿到了金额丰厚的奖金。

而此次要求奖金递延发放,可能就是为了防范交易员过分追求收益,而忽略风险。

一纸文书道尽债市黑幕!"丙类户"成作案主场,海通、人保、交行、工行多名前员工受审,低买高卖薅公司羊毛

距离2013年的债市乱象整顿已有六年,相关硕鼠们的“后事”不断得以公布,为从业者敲响警钟。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纸文书,揭露了4名来自于证券、银行、保险的债券从业人员大肆利用丙类户进行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在这份近四万字的判决书中,详细描述了被告人如何在相互串通、层层联络之下,凭借职务优势将单位利益输送至丙类户,参与交易环节的券商和银行均超过20家,头部险企也有所参与。

在监管不断加码之下,此前债券市场的种种乱象已得到整治。而债券代持在监管三令五申之下,也早已被纳入正式监管。不过,此前债券代持造成的风险事件对证券行业的影响仍在继续,“后遗症”的全面出清尚需时日。

最高刑期六年六个月

操纵价格、博取边际利益、委托申购、代持养券……在近年来监管部门持续整顿之下,这些债券市场上的旧疾几近被市场淡忘。日前,一份裁判文书,透露了此前债券乱象的诸多细节。

从法院审理案情来看,此次被提起公诉的四名被告人均为金融从业者。其中,杨某系原海通证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谢某辉系原中国人保资管固定收益部交易员,冯某系原交通银行金融市场部高级交易员,王某系原工商银行金融市场部某处处长。正是这样一套来自于证券、银行、保险的金融同业班子,共同构成了利用丙类户进行职务侵占的标准案例。

在2007年,梁某甲与赖某(均另案处理)预谋,由赖某成立丙类户公司,梁某甲介绍债券市场交易员,利用交易员从事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职务便利,与赖某控制的丙类户合作进行债券交易,共同谋取利益。而上述被告人正是落入其算计中的交易员,在参与利益输出并大肆攫取非法利益后,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根据法院审理认定,四名被告人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采用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申购及代持、控制债券交易环节和交易价格、博取国债边际利益等多种方式,通过梁某甲将属于金融机构的利益输送给丙类户后由个人私分。

作为普通债券交易员,在“鬼迷心窍”后能在多大程度上窃取公司利益?具体来看,被告人杨某参与债券交易30笔,职务侵占数额共计5240.92万元;谢某辉参与债券交易5笔,职务侵占数额共计1083.66万元,冯某参与债券交易5笔,职务侵占数额共计810.62万元,王某参与债券交易2笔,职务侵占数额共计889.29万元。

而从最终判决结果来看,在综合考虑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后,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谢某辉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在积极退赔非法所得之后,杨某、谢某辉、冯某分别被判处没收财产55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

层层环节输送利益

早在2013年4月,万家基金发布公告称,原固定收益部投资总监邹某因个人行为正被公安部门调查。同期,中信证券固定收益部执行总经理杨某、西南证券股东收益部总经理薛某、齐鲁银行债券分析师徐某祝等多名债券业内人士的落马,一时间令债券市场人心惶惶,而一场历时许久的债券市场风险排查和市场地震就此开始。

彼时,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发布会上表示,无论是债券类还是权益类的证券代持,证监会一直以来都旗帜鲜明地予以反对。而在监管未从制度上进行明确前,代持养券还属于灰色地带,由于其具有杠杆效应,在行业内债券代持行为较为普遍。而在业务人员动起“歪心思”,将养券收益转化为私有或与代持机构私分,这无疑将构成职务侵占。

判决书显示,在2008年8月至2009年1月期间,仅半年的时间里,杨某及利用其职务便利,在海通证券自营的“08央票38”等19支债券交易中,将属于海通证券的利益输送丙类户唐纺公司、泰慧公司,侵占海通证券利益2750万元,获利由杨某与丙类户实际控制人按约定比例分成。

例如,在某笔交易中,杨某通过市场询价建设银行预以全价101.7109元的价格买入2亿元的“08央票38”,杨某指令梁某甲将债券卖向丙类户后卖出给海通证券,并将交易要素通过梁某甲告知丙类户委托兴业银行以全价101.8479元买入,并指令兴业银行以102.1130元的价格卖出给海通证券。

在证人证言中,海通证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厉某表示,海通买入的这笔债券的价格高于这支债券当天的市场估值,可能会存在问题,但高出估值幅度不大,如果交易员和丙类户没有合作操作这笔债券的话应该没什么问题。

厉某称,海通证券作为买入方,很难确定交易员是否和丙类户事先合谋。交易发生之前交易员会和卖出的机构交易员事先谈定价格,把券种、数量、价格等要素确定,报给领导和风控部门审批。作为杨某的领导,其只能看到海通证券在每次交易时的直接交易对手的情况,除此之外每笔债券交易的其他过程和数据其看不到。而在这安排好的一买一卖之间,该笔交易即获利51万元。

判决书显示,杨某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海通证券出具的谅解书,证明海通证券对其谅解。在案发前,杨某曾向单位纪委书记杨某乙谈过债券市场比较混乱,存在潜规则。这也被辩护人用于证明杨某曾有自首行为,但并未得到法院认可。据海通证券内部人士证实,杨某在案发后已被公司开除。

事实上,在这份近四万字的判决书中,详细描述了被告人如何在相互串通、层层联络之下,凭借职务优势将单位利益输送至丙类户。其中,参与交易环节的券商和银行均超过二十家,头部险企也有所参与。

无论是主动参与还是正常业务往来,相关金融机构均为被告人从事的代持养券、利益输出等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而为了规避大行的风控等要求,被告人还找来多家农商行、农联社参与代持养券等活动。

债券风暴“后遗症”仍存

时移世易,在监管不断加码之下,此前债券市场的种种乱象已得到整治。而债券代持在监管三令五申之下,也早已被纳入正式监管。

2018年年初,一行三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对相互租借账户、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行为进行明令禁止,并对债券交易杠杆比率提出要求。

彼时,央行负责人指出,有市场参与者采用“代持”等违规交易安排,规避内控风控机制和资本占用等监管要求、放大交易杠杆,引发交易纠纷。《通知》旨在督促市场参与者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将自身杠杆操作控制在合理水平。

在《通知》发布前,2016年12月底,国海证券因“萝卜章”导致近200亿债券代持违约,再次引发债券市场地震,20余家金融机构牵涉其中。此后,2017年7月,国海证券则存在员工假冒公司名义对外大量开展债券代持交易的行为,被证监会进行处分,分管业务的高管及合规总监等人均被采取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近年来,债券代持造成的风险事件仍在对证券行业产生影响。今年5月,因国融证券在《通知》发布后新增表外代持业务、大量债券交易预警信息未处理等问题,相关负责人被证监会采取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

另外,同在今年5月,网信证券被辽宁证监局派驻风险监控现场工作组,其困境同样来自于大规模债券市场的代持业务。据其2018年年报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末,在其237.6亿元的总负债中,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达到228亿元。对此,市场预测其债券代持规模将在200亿左右,并由媒体报道称其北京固收部门负责人已失联,不过相关信息尚未得到官方证实。

在具体调查结论出炉后,债券市场是否还将迎来新一轮风暴?

(责任编辑:赵金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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