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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产中拓最新消息(物产中拓袁仁军)

2023-04-11 11:46分类:创业板 阅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就与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提交了诉讼请求并于2016年7月18日公告,2016年8月4日公告了公司收到长沙中院送达的执行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的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7月18日、2016年8月4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司2016-30公告、2016-34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湘01民初78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1、被告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共计59,012,000.8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违约金(货款28,090,791.98元自2016年4月1日起按照0.04%/天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货款30,921,208.82元自2016年4月4日起按照0.054%/天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需扣除已支付的1,618,689.19元);

2、被告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就被告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3、驳回原告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备查文件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湘01民初782号)。

公司将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金融界股票9月8日讯 今日物产中拓开盘报11.22元,截止收盘,该股涨7.21%报12.05元,当日振幅为13.08%,换手2.62%,成交金额为9894.39万元。5日内跌幅为11.75%。

9月8日该股净流出金额122.31万元,主力净流出409.65万元,中单净流入50.88万元,散户净流入236.45万元。

最近一个月内,物产中拓共计登上龙虎榜2次,表明物产中拓股性一般。

公司主要从事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金属材料、钢铁炉料、铁合金、建筑材料(不含硅酮胶)、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和监控品)、机械、电子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的生产、销售;玻璃、法律法规允许的化工原料、焦炭、矿产品(其中煤炭凭本企业许可证书,有效期至2011 年7 月30 日)经营;环保科技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转让;经营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的除外);经营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租赁服务业业务和仓储服务;出租汽车业、餐饮娱乐业、汽车销售业的投资;提供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

截止2015年6月30日,物产中拓营业收入94.9847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677.9552万元,较去年同比增加11.4932%,基本每股收益0.17元。

物产中拓隶属于,近三个月内,该股的关注度高于行业内的其他56家公司,排名第52。近三个月,共有3家机构发布了17篇关于该股的研究报告,该股综合评级为买入,维持前期评级。

风险提示:个股诊断结果通过运算模型加工客观数据而成,仅供参考,不构成绝对投资建议。

证券代码:000906 证券简称:物产中拓 公告编号:2016-31

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2016年第一次临时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6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于2016年7月1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6年7月14日由公司投资证券部以传真、电子邮件及专人书面送达等方式发出,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7月20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司2016-32公告。

该议案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本保荐人”)作为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对该议案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关于公司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7月20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司2016-33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通过。关联董事袁仁军、张端清、丁建国、王辉回避表决。

本议案取得了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国泰君安对该议案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关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在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存款等金融业务的应急风险处置预案》的议案

五、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度向银行申请实际使用授信额度的议案

2016年,公司在全国业务布局加快,随着天津、上海、广州等子公司的成立及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公司逐步向沿海区域快速拓展。为进一步保障公司2016年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拟申请实际使用人民币授信额度由原43亿元调整至60亿元(含信用证表外融资),拟调整实际使用人民币授信额度峰值,峰值不超过人民币授信额度由48亿元调整至65亿元(含信用证表外融资)。以上数据为含保证金的融资金额。原授信额度以及授信峰值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6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6年1月9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司2016-02公告。

该议案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以上事项中,第一项、第二项议案需提交公司下次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906 证券简称:物产中拓 公告编号:2016-33

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进一步加强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整体的资金管理,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满足公司业务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拟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投财务”)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交投财务根据公司需求,依据协议向公司提供存款服务、贷款服务、结算服务、以及在银监会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

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集团”)持有交投财务60%的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交投财务为本公司的关联方,本次协议的签署构成关联交易。2016年7月1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2016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对该事项议案审议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该协议是公司与交投财务首次签署,没有历史交易数据。此项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浙江省杭州市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OOOOO56876O28L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164H233010001

法定代表人:傅哲祥

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不包括股票投资)。

关联关系:公司与交投财务受同一集团公司交投集团控制。

交投财务的财务状况:

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16]1922号审计报告,截至2015年12月31日,交投财务总资产62.78亿元,总负债51.35亿元;2015年度,交投财务实现营业收入2.35亿元,利润总额1.86亿元,净利润1.40亿元。截止2016年3月31日,交投财务资产总计92.53亿元,总负债80.88亿元;2016年1-3月,交投财务实现营业收入0.36亿元,利润总额0.065亿元,净利润0.064亿元。

三、《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作原则

1、交投财务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非排他的金融服务;

2、公司有权在了解市场价格和衡量各方面条件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利益并基于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下,自主决定是否接受交投财务金融服务,以及在期限届满时是否继续保持与交投财务的金融服务关系,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其他金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为免歧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并无义务使用交投财务提供的任何金融服务;

3、双方同意建立重要商业合作关系,并在公司高层建立定期会晤沟通机制,及时交流相关的业务信息和合作情况。

(二)金融服务内容

交投财务根据银监会批准的经营范围,可以向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以下主要金融服务业务:

1、存款服务;

1.1、交投财务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严格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存取自由的原则;

1.2、交投财务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存款产品形式有: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1.3、交投财务承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交投财务的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厘定,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提供同期同档次存款服务所执行的利率,且交投财务提供的存款服务须按照一般商务条款(即基于各自独立利益进行,或所订的交易条款,并不比独立第三方所给予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条款为差)进行;

1.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同意在交投财务处开立存款账户,自主选择不同的存款产品和期限。

1.5、公司同意其及其控股子公司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在交投财务的存款日最高余额(如有,包括该等存款余额产生的所有利息)不超过叁亿元人民币。

1.6、交投财务保障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存款的资金安全,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

2、贷款服务及融资租赁服务;

2.1、根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交投财务将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投财务有关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的前提下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综合授信业务,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贴现、担保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

2.2、本协议期间,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可自主向交投财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交投财务对公司的授信额度不高于捌亿元人民币。

2.3、交投财务承诺,向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贷款利率将由双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不时颁布利率及现行市况协商厘定,交投财务提供的贷款服务须按照一般商务条款(即基于各自独立利益进行,或所订的交易条款,并不比独立第三方所给予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条款为差)进行。

3、结算服务;

3.1、交投财务根据公司的指令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付款或收款的结算服务,以及与结算服务相关的辅助业务;

3.2、交投财务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上述结算服务,结算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国内其他为独立第三方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交投财务承诺给予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结算费用优惠。

4、其他金融业务。

4.1、交投财务在银监会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此外,交投财务应积极向银监会申请并充实经营范围,在合理控制资金风险的同时,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获得较好收益开拓渠道,优化金融服务质量。

4.2、除存款和贷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交投财务承诺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国内其他为独立第三方的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5、交投财务应确保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支付需求。

6、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交投财务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协议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协议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三)金融服务协议生效、变更及解除

1、本协议由双方各自履行必要的变更审批程序及授权签署后生效(公司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满后若续约,双方应重新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金融服务协议。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如涉及对本协议实质性、重大的修改,则双方就协议变更签署的书面协议,在取得双方有权机构批准后生效。

3、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4、本协议如部分条款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交投财务作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可为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办理等于或优于商业银行的存款服务、贷款服务、结算服务、票据业务、担保服务等金融服务,该等金融服务交易便捷,效率较高。

交投财务经营规范、内控健全,相关业务的风险能得到有效控制并能保证公司存款的安全性,不会影响公司资金的运作和调拨。本次业务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交投财务所提供的内部金融服务平台,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速资金周转,保障经营资金需求,增强资金配置能力,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

五、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交投财务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今年年初至披露日,本公司与交投财务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0元。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1、交投财务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交投财务严格按银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营,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该办法规定要求,公司与交投财务之间开展存款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可控。

2、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交投财务存款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结合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公司制定了《公司在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存款等金融业务的应急风险处置预案》,该预案防范措施具体明确,可以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交投财务的存款风险。

3、本次交易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增加融资渠道、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亦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4、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截至目前,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能够更好地满足公司的资金需求,降低资金成本,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保荐机构对上述关联交易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6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2016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3、关于第六届董事会2016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书;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交投财务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证券代码:000906 证券简称:物产中拓 公告编号:2016-32

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

公告

一、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中拓”、“本公司”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6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于2016年7月1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下次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为了进一步拓展东部沿海城市及海外市场的业务,确保2016年度各项业务的融资安排,公司拟相应调整对2016年度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合理增加对东部沿海区域公司的担保额度,适当减少对其他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为以下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合计金额调整后为405,0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批准后起一年内有效(在该期限内,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所有担保合同项下的债务,公司均承担担保责任)。具体调整明细如下:

2、全资子公司湖北中拓博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湖北中拓”)为公司提供25,000万元的担保,全资子公司浙江中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浙江中拓”)为公司提供15,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额度,担保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批准后起一年内有效(在该期限内,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项下的债务,湖北中拓、浙江中拓在担保额度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具体明细如下:

子公司为公司担保额度统计表(单位:万元)

3、鉴于湖南中拓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迁址杭州并更名为“浙江中拓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了不影响原湖南中拓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信贷业务,便于未来汽车信贷与融资租赁两大板块业务拓展,汽车信贷业务将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中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全部承接,并新增对其客户的消费信贷业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差额回购义务,总额不超过30,000万元人民币。本次担保的被担保人为以消费信贷方式购买车辆的客户。

上述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度合计为405,000万元,在此额度内,可在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调剂使用,2016年公司对23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度控制在405,000万元范围内;子公司为公司担保额度为40,000万元;公司对湖南中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客户的消费信贷业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差额回购义务,金额不超过3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对外担保总额为475,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98.25%。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上述被担保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担保,因受地域、时间、资金实力等限制而未能按出资额同等比例提供担保,公司将要求其向本公司提供股权质押等担保措施,以确保担保的公平、对等及公司财产的安全。

三、担保协议的签署情况

上述调整后的担保额度尚未签署协议,未签署的担保协议主要内容将由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与银行协商确定。

四、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1、为进一步拓展在东部沿海城市及海外市场的业务,确保2016年度各项业务的融资安排,公司相应调整对2016年度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合理增加对东部沿海区域公司的担保额度,适当减少对其他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该担保额度调整符合公司业务发展要求,公司董事会所审议的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事钢铁、汽车贸易业务、物流园建设与运营等业务,所需资金较大,所以担保额度大。根据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经营发展的状况,调整后的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有利于各方获得业务发展所需的资金支持,有利于各子公司的良性发展,符合本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在评估相关子公司的赢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后,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被担保公司的经营情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且被担保公司的其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或者向本公司提供股权质押等担保措施,有利于公司担保事项的公平性,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湖南中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承接原湖南中拓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信贷业务,而新增湖南中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客户的消费信贷业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差额回购义务,便于公司未来汽车信贷与融资租赁两大板块业务拓展。该担保事项有利于保证湖南中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公司汽车信贷业务的良性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目前湖南中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通过构建专业的融资、风控、法务团队,前期对客户有规范的审核条件,中期有严格的过程管理,后期有迅速反应的催收管理机制,采取有效风险控制的手段,降低实际风险的发生,可以有效控制为客户提供担保的风险,因此,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对子公司担保余额约为116,216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含少数股东权益)的72.97%;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余额约为11,35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含少数股东权益)的7.13%;浙江中拓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湖南中拓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累计对客户担保金额为32,1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含少数股东权益)的20.16%,对客户担保余额25,9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含少数股东权益)的16.26%。

上述担保全部为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以及子公司正常业务开展的信贷担保。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公司未向其它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保事项发生。

六、备查文件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子公司为客户提供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就与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并于近日收到其《受理通知书》(2016湘01民初78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 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 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仁军

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235号湘域中央1栋401号

被告一: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祥

住所地:青岛即墨市田横岛旅游度假区山南村

被告二: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明东

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山南村

被告三: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祥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路188号二区4号楼

(二)案件起因

2015年10月8日、2016年1月21日,原告与被告一分别签订了《代理采购补充协议》2份,协议约定:被告一委托原告采购造船设备和船板,原告与被告一指定供应商分别签订《买卖合同》,协议约定被告一收货后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出具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章的《收货确认函》;被告一应于原告向被告一指定供应商付款之日起60日当日向原告支付全额货款。

协议签订后,原告与被告一指定供应商分别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于2015年10月29日向被告一指定供应商支付货款28,983,979.98元;于2016年2月4日向被告一指定供应商支付货款30,921,208.82元,但被告一收到货物后并未按协议约定在原告支付供应商货款之日起60日当日向原告支付全额货款。

经原告多次催收,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被告一仍未支付所欠原告货款本金59,905,188.80元,逾期违约金共计225,599.30元。

2015年6月19日,被告二、被告三均向原告出具了《担保书》。担保书明确约定: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与原告在2015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期间内签订所有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向原告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额度10,000万元,保证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被告一与公司所签订的上述两份《代理采购补充协议》在2015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期间。因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被告一所欠货款本金及逾期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案件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共计59,905,188.80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225,599.30元;

3、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货款本金及逾期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5、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审理。

三、其他情况

就上述委托合同纠纷案,公司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并于2016年7月14日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湘01民初782号),主要内容如下:

1、冻结被告青岛杨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130,788.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2、公司以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东103号天剑华城501号房屋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冻结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建龙钢铁实业有限公司3%的股权,其他财产保全处理正在进行中。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当披露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湘01民初782号)

特此公告

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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